经济法(工程管理)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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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第一章企业法企业概述一、企业(一)企业概念企业是依法设立的具有人和物的要素,以营利为目的,从事营利活动的经济组织。(二)企业的分类按照不同的划分标准,企业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对企业进行分类的现实意义在于:不同种类的企业分别由不同的法律调整,各类企业需依照相应的规定设立并从事组织管理和生产经营活动。1、按照企业生产资料所有制的不同,可以分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这是我国《公司法》颁布前的有关企业的立法中主要采取的企业分类方法。这一立法模式是我国当时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造成了企业之间因投资者身份不同而形成的差别待遇,企业无法真正成为平等的市场竞争主体。2、按照企业所属行业的不同,可以分为工业企业、农业企业、商业企业、外贸企业、建筑企业、交通运输企业等;3、按照企业行政隶属关系的不同,可以分为中央(部属)企业、地方企业、乡镇企业;4、按照企业出资者的出资方式和责任形式的不同,可以分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这是国际上通行的有关企业立法主要采取的企业分类方法,依此分类,公司只是企业的一种具体形态。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共同构成了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法律形态。5、按照企业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可分为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三)法人与企业的区别1、法人的成立条件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应具备如下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独立承担责任(1)依法成立法人须依法定程序和条件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法人的财产既不同于法人成员的财产,也不同于投资设立法人的投资者的财产。(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独立承担责任法人的独立责任是指法人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其自己的债务承担民事责任。除法律特别规定外,组成法人的成员或创设法人的投资者对法人的债务不承担责任;法人对他们的债务也不承担责任。2、法人与企业(1)不是所有的企业都具有法人资格。以企业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分为法人企业与非法人企业(通常称为其他组织)。法人企业主要是公司;非法人企业则主要是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2)不是所有的法人都是从事营利活动的企业。我国《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四种: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团法人。后三者通常被称为非企业法人,它与企业法人的主要区别就是不以营利为目的。问题一2008年,高中毕业的罗小强做起了计算机生意并注册了个人独资企业,生意较好。但第二年1月份的一笔近20万的生意因上当受骗卖出的都是假冒伪劣产品,按合同约定罗小强要赔偿全部损失。但张小强称自己财产仅6万元无偿还能力,于是对方要求其家长负连带责任,声称若不偿还就起诉到法院。张小强怕事态闹大无奈请父母出面帮助解决。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对方要求父母承担责任完全没有依据,得不到法院支持的。问题二张某是某高校的在职研究生,经济上独立。其准备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成立了一家主营信息咨询的个人独资企业,拟取名为“远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一元。该企业的设立是否合法?根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第十条的规定,自然人可以单独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时法律仅要求投资人申报出资额和出资方式但并不要求须缴纳最低注册资本金。因此刘某单独以一元人民币经法定工商登记程序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但根据第十一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与其责任形式相符合”,而个人独资企业为投资人个人负无限责任,因此刘某将其取名为“远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与纠正。第一节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一、概述(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个人独资企业,是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二)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1、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2、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即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3、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4、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三)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99年8月30日通过《个人独资企业法》,自2000年1月1日施行。《个人独资企业法》只适用于个人独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不适用本法。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因此,个人独资企业属于自然人企业。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真实的表现出企业的组织形式特征,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业务相符合。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个人独资企业法》没有对个人独资企业规定最低资本额的要求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和审查、登记。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一)投资人的权利和责任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如果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有两种管理方式:一为自行管理;其二则是委托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10种行为要记)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⑵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⑶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⑷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⑸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⑹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⑺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⑻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⑼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⑽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例题1根据法律规定,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条件的判断,哪些是正确的?()A.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B.投资人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C.须有企业的章程D.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法定最低注册资本例题2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法律特征的表述,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法律制度规定的是()。A.个人独资企业没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B.个人独资企业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C.个人独资企业具有法人资格D.个人独资企业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A【解析】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但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案例分析2001年9月,投资人小张开办一家独资企业并自行经营。2003年3月,他将企业委托给小李管理,并约定金额在2万元以下的合同可由小李自行决定,金额超过2万元的合同必须经自己同意后才可签订,小李应本着诚实、忠信的原则经营、管理企业。小李在经营过程中存在下列行为:(1)2003年10月,认为一笔交易有利于企业,在未经小张同意下签订了一份3万元的订货合同;(2)2003年11月,小李的朋友为购买一辆汽车向银行贷款5万元,小李以该独资企业财产为朋友设立抵押;(3)2004年1月,小李因感到企业经营状况不佳,难以为继,自己注册了一家经营同类业务的企业,打算不久后辞去职务,经营自己的企业。2004年3月,小张检查企业时发现上述问题,决定关闭企业,进行清算,此时企业所有资产为13万元,对外负债18万元。请问:(1)若小张将企业交给小李管理时仍赢利,但由于小李管理不善导致亏损,企业关闭时不能清偿的债务由谁承担?(2)2003年10月小李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3)2003年11月,小李的抵押合同是否有效?(4)2004年1月,小李的注册公司行为是否违反其义务?小李作为受托人,超出委托权限作出的决定是不能由委托人承担后果的,所以关于抵押的事项对小张无效。小李另开公司已经构成侵权,应当对小张承担赔偿责任一弥补损失。第二节合伙企业法一、合伙企业的概念二、普通合伙企业三、有限合伙企业一、合伙企业的概念(一)合伙的含义所谓合伙,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主体为共同目的,按照协议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权益、共担风险的组合关系。合伙是一种基于契约而形成的特定法律关系。合伙最初起源于家族共有经营形式,后来演变为一种特定的企业组织形式。但在现在社会生活中,合伙关系不仅存在于企业,也广泛存在于其它一些营利性的事业中,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医疗诊所、私立学校、托幼院所等允许个人投资经营的领域,均已引入合伙制。(二)合伙企业的概念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进行了修订。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二、普通合伙企业(一)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特征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企业的主要特征1、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投资人共同设立2、以合伙协议为基础3、合伙人按照协议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4、合伙人对企业债务均负无限连带责任5、合伙企业不能取得法人资格1、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投资人共同设立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我国合伙企业法还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2、以合伙协议为基础合伙协议是合伙人之间旨在建立合伙关系,明确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的一致的意思表示。合伙是合伙人双方或多方的法律行为,不能由一人所为,因此,在合伙行为实施之前,必须由合伙人达成合伙协议,取得一致的意思表示。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设立的基础,没有合伙协议,就不能设立合伙企业。合法有效的合伙协议是处理合伙关系的直接依据,合伙人应依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3、合伙人按照协议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其含义是:(1)每个合伙人都有对企业出资的义务,不出资则不构成合伙人;(2)每个合伙人都有参与企业经营的权利,且法定的经营权是平等的而不取决于其出资比例;(3)每个合伙人都有分享企业经营收益的权利和分担经营风险的义务,其损益分配依据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而不按各自出资的比例。4、合伙人对企业债务均负无限连带责任其含义是:(1)当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企业的债务时,对不足的部分,每个合伙人都有责任用其在合伙企业以外的个人财产承担清偿责任,此乃无限责任;(2)当企业的债权人对任何一个合伙人主张的债权超过该合伙人的应担份额时,该合伙人应在自己具有的清偿能力的范围内满足债权人的权利要求,也就是说,任何一个合伙人都有义务代替其它合伙人承担偿债责任,而不能以其应担责任的比例及数额对抗债权人,合伙人的这种责任即为连带责任。当然,一个合伙人承担了连带责任后,对超过应担份额部分,有权按约定或法定的分担比例向其它合伙人追偿。5、合伙企业不能取得法人资格与个人独资企业一样,因合伙企业没有独立的民事责任能力,不符合法人应具备的条件,因而在法律地位上不能成为企业法人,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但它是一种独立的企业类型,是一种特定的商事主体。(二)合伙企业的设立1、设立条件2、设立程序1、设立条件(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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