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cpa――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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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一节物权法律制度概述•一、物权法律制度概况•物权法:是指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财产法的两个支柱:•物权法------财产的归属法•债权法------财产的流转法•本章阐述的物权法律制度,以《物权法》《担保法》《担保法解释》为依据,如三者发生冲突,以《物权法》为准。•二、物的概念与种类•物权法上的物,指有体物,是除人的身体之外,凡能为人力所支配,独立满足人类社会生活需要之物。•特点:•1、有体性•2、可支配性•3、在人的身体之外•物的种类:•1、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与禁止流通物•2、动产与不动产•3、可替代物与不可替代物•4、消费物与非消费物•5、可分物与不可分物•6、主物与从物•7、原物与孳息物•《物权法》第116条:•孳息:指因物或权益而生的收益,与孳息相对的是原物。•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案例一:下列各选项中,哪些属于民法上的孳息?•A、出租柜台所得租金•B、果树上已成熟的果实•C、动物腹中的胎儿•D、彩票中奖所得奖金•孳息需与原物脱离,否则,只能•是原物本身。•三、物权的概念与种类•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与债权相比,物权•的特点:•1、支配性•2、排他性•3、绝对性(对世权)•物权的种类:•1、自物权与他物权:•自物权:所有权;•他物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2、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限制物权)•用益物权:以使用他人之物为目的的物•权。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担保物权:以担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用益物权针对物的使用价值,担保物•权针对物的交换价值。•3、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4、独立物权与从物权•能够独立存在的物权为独立物权,如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从属于其他权利•、不能独立存在的物权为从物权,如担保物•权、地役权。•案例二:下列权利中属于物权的是:•A、李某对自己所有的房屋享有的权利•B、刘某对自己的承包地享有的权利•C、张某对与王某签订合同享有的请求王某支付价款的权利•D、谢某对自己出资设立的公司享有的权利•二、物权法的原则•1、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1)种类法定(约定的优先购买权)•2)内容法定(约定质权不移交质物)•2、物权公示原则:••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以登记为公示方法;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案例三:甲乙对登记在乙名下的一栋房屋所有权归属发生争议,经法院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该房屋所有权应属于甲。甲即与丙达成房屋买卖合同,将该栋房屋出卖给丙,丙交付了部分房款,并催促甲办理过户手续。在此期间,乙与丁达成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出卖给丁。丁对甲乙之间的讼争并不知晓,丁交付了部分房款,并办理了过户手续。甲、丙遂与乙、丁发生纠纷。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B、丙已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C、乙将房屋出卖给丁的行为有效•D、丁已取得该栋房屋的所有权•《物权法》第106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动产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公示)。(善意取得制度)•案例四:甲父去世时留有一套商品房,甲为唯一继承人。甲父去世不久,甲因急需用钱,遂将该房屋出卖给好友乙,并答应待将房屋过户给自己后再办理过户手续。合同签订后,乙交付了房款,甲将房屋交给乙,但未办理过户登记。后甲因做生意亏损,又将该房屋出卖给丙,并办理了房产登记,丙去找乙要求交房时与乙发生纠纷。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该房屋所有权属于乙•B、该房屋所有权属于丙•C、甲与丙所签订合同为效力未定合同•D、甲与乙所签订合同为有效合同•案例五:马某将收藏的一件明代瓷器出售给冯某,冯某当场付清价金,约定马某10天后交货。季某听说后,表示愿以双倍价钱购买。马某当即决定卖给季某,约定第5天交货,并收定金若干。冯某听得此事,诱马某7岁儿子将瓷器从家中取出给他。对该瓷器所有权归属,下列判断正确的是:•A、冯某已取得瓷器的占有,可认为马某已履行合同,所有权归冯某。•B、所有权仍属马某•C、马某又卖给季某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应认定无效,所有权属于冯某•D、因对季某的合同所约定的交货期限较早,故应属于季某•案例六:中州公司依法取得某块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办理报建审批手续后,开始了房屋建设并已经完成了外装修。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中州公司因为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而取得了房屋所有权•B、中州公司因为事实行为而取得了房屋所有权•C、中州公司因为法律行为而取得了房屋所有权•D、中州公司尚未进行房屋登记,因此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第二十八条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第二十九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第三十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第三十一条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物》第30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第二节物权变动•一、物权变动的含义与型态•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发生(取得、设定)、变更或消灭。•物权变动包括物权取得、变更与消灭三种基本情形。•二、物权的取得•1、原始取得:直接根据法律,不以他人的权利和意志而取得物权。生产、收取孳息、国家强制、先占、收归等。•2、继受取得:指以他人的权利和意志而取得的物权。•移转取得:买卖、互易、赠与、遗赠、继承;•创设取得:所有权人为他人创设所有权以外的物权,分为民事和行政两类。•案例七:下列哪一项选项属于所有权的继受取得?•A、甲通过遗嘱继承其兄房屋一间•B、乙的3万元存款得利息1000元•C、丙购来木材后制成椅子一把•D、丁拾得他人搬家时丢弃的旧电扇一台•三、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一)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交付•《物权法》23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交付:现实交付和交付替代•1、现实交付:直接将物交由对方占有•2、交付替代:•1)简易交付•2)指示交付•3)占有改定••简易交付•《物权法》第25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案例八:•5月4日,甲将自家耕牛出租给乙使用。5月10日,乙提出要买下此耕牛,甲表示同意。双方在买卖合同中约定,转让价款为1000元,1个月后付款。•问:•1、甲乙的买卖合同什么时候生效?•2、耕牛的所有权什么时候转移?•指示交付•《物》第26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案例九:5月4日,甲将自家的耕牛出租给乙使用2个月。5月10日,甲将该耕牛卖给丙,丙当日付款,甲当日通知乙租赁期限届满后将耕牛直接交给丙。•问:•1、丙付款后通知乙让其三天内将耕牛交还给自己,乙应否交付?•2、若7月3日乙将耕牛交给丙,丙何时取得耕牛的所有权?•占有改定•《物》第27条: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案例十:•3月10日,甲将自家的耕牛卖给乙,乙当日付款。双方当日又约定,由于正值春耕农忙季节,耕牛先借给甲使用,5月10日甲再将耕牛交给乙。在本案中,乙何时取得耕牛的所有权?•(二)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登记•1、登记生效•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注:房屋买卖、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和不动产的抵押必须登记,登记生效。•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2、登记对抗•(1)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案例十一:•甲为了能在自己的房子里欣赏大海,便与相邻的乙约定:乙盖的楼房不得超过2米,作为补偿,甲每年支付给乙1000万元。双方于4月1日签订了地役权合同,于4月10日办理了地役权登记手续。乙的土地属于供役地,甲的土地属于需役地。•问:1、地役权什么时候设立的?•2、如未进行地役权登记,乙将其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不知情的丁,丁在地役权约定期间盖起了高楼,甲可向丁主张地役权吗?•3、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1)基于事实行为•(2)基于法律规定•(3)基于公法行为•第三节所有权•一、概念•所有权是在法律限制范围内,对物为全面支配的权利。•《物》第39条:所有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最为完整的支配权,物权体系的核心。•特征:完全性、整体性、恒久性、弹力性•内容: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种类:国有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对同一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共有的形式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数人按应有份额对共有物共同享•有权利和分担义务。•约定—出资—等额•共同共有:指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平等地对共有物共同享有权利和分担义务。••以共同关系为前提,一般情况下共同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共同共有的形式有夫妻共有、家庭共有和遗产分割前共有。•共有形态的推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除共人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案例十二:•红光、金辉、绿叶和彩虹公司分别出资5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建造一栋楼房,约定建成后按投资比例使用,但对楼房管理和所有权归属未作约定。根据《物》规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该楼发生的管理费用应按投资比例承担•B、该楼所有权为按份共有•C、红光公司投资占50%,有权决定该楼的重大修缮事宜•D、彩虹公司对其享有的份额有权转让•案例十三:•甲乙丙按份共有一套房屋,三人各占三分之一,为提高房屋的价值,甲主张将此房的地面铺上木地板,乙表示同意,但丙反对。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因没有经过全体共有人的同意,甲乙不得铺木地板•B、因甲乙的份额合计已达三分之二,故甲乙可以铺地板•C、甲乙只能在自己的应有部分上铺木地板•D、若甲乙坚持铺木地板,则需先分割共有房屋•案例十四:甲、乙、丙三人合买了一套机器设备。甲欲以5000元的价格转让自己的份额。丙表示不要,乙未置可否。3个月后,丁愿意购买该份额,甲接受了丁交付的5000元款项。此时,甲父知道此事也欲购买该份额,甲又与其父签订了转让份额协议。这时乙、丙也分别向甲表示欲购买甲的份额。甲的份额应转让给谁?•A、乙与丙B、乙•C、丁D、甲父•案例十五:甲乙相识恋爱1年后,为同居准备购买一套房屋。为此,甲、乙各出资8万元,甲之父母也资助4万元,双方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屋。后甲、乙经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因乙有婚外情致婚姻破裂,双方协商离婚。但对房屋分割发生争议,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A、甲父母所出资部分应是甲所有,属于甲个人婚前财产•B、甲父母所出资部分应归甲、乙共有,属于甲、乙夫妻共有财产•C、甲父母所出资部分应归还甲之父母•D、甲父母所出资部分应由甲、乙及甲之父母共有•《婚姻法解释》第22条:当事人结婚前,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