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章 刑罚的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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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总论第十九章刑罚的消灭本章学习内容:1、刑罚消灭概述2、时效3、赦免本章学习目标:1、掌握追诉时效、时效中断、时效延长、赦免的概念2、了解我国赦免制度的特点3、熟悉并能运用追诉时效的期限与计算方法一、刑罚消灭概述(一)概念刑罚消灭指由于法定的或事实的原因,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不能对犯罪人行使具体的刑罚权。刑罚消灭以应当适用刑罚或者正在执行刑罚为前提,而应当适用或正在执行刑罚以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所以,刑罚消灭事实上以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在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不存在刑罚消灭问题。刑罚权包括制刑权、求刑权、量刑权和行刑权,由于制刑权属于立法机关,只有求刑权、量刑权和行刑权属于司法机关,故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对犯罪人行使具体刑罚权的消灭不包括制刑权,只包括求刑权、量刑权或者行刑权的消灭。(二)刑罚消灭的原因刑罚消灭必须基于一定的原因。引起刑罚消灭的原因可分为两类:一是法定原因,如超过追诉时效。这种情况下,虽然司法机关事实上能行使刑罚权,但法律规定不得行使刑罚权。另一类是事实上的原因,如适用刑罚时犯罪人死亡。这自然导致刑罚权消灭。归结起来,刑罚消灭的原因主要有五种:(1)犯罪人死亡的。(2)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3)被判处罚金的犯罪人被依法免除交纳尚未交纳的罚金的。(4)超过追诉时效的。(5)经特赦免除刑罚的。这里只讲述后两种情况。二、时效时效分为追诉时效和行刑时效。追诉时效是指刑法规定的,对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在该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也有责任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超过了该期限,司法机关就不能再追究其刑事责任。可见,追诉时效和求刑权、量刑权有关。行刑时效是指刑法规定的、对被判处刑罚的人执行刑罚的有效期限。在该期限内,刑罚执行机关有权执行该刑罚,超过了该期限,执行机关就不能再执行该刑罚。行刑时效和行刑权有关。我国刑法只规定了追诉时效,没有规定行刑时效,所以,下面只讲追诉时效。(一)追诉时效的期限刑法第87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从上面的规定可见,追诉时效是以犯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根据确定的,犯罪的法定最高刑越高,追诉时效期限就越长。由于犯罪的法定最高刑是以犯罪的轻重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为根据确定的,因此,以法定最高刑为根据确定追诉时效期限,实质上是以罪行轻重为根据确定追诉时效期限。可以说,这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追诉时效期限上的具体体现。以法定最高刑确定追诉时效期限,必须正确理解法定最高刑的概念。这里的法定最高刑不能简单地理解为某一具体罪名的法定最高刑,而应当理解为根据刑法对具体犯罪所规定的法定刑的具体情况和犯罪人犯罪的具体情况所确定的法定最高刑。就单幅度的法定刑来说,单幅度法定刑的最高刑就是法定最高刑,如盗窃、侮辱尸体罪的法定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则其法定最高刑为3年有期徒刑。犯盗窃、侮辱尸体罪的追诉时效为5年。就多幅度的法定刑来说,首先应该根据犯罪的数额或情节确定一个法定刑幅度,然后在这一法定刑幅度内确定法定最高刑。如盗窃罪的法定刑为多幅度法定刑。例如,李四盗窃财物数额巨大,则其法定刑幅度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其法定最高刑为10年。那么其追诉时效为15年。我国刑法在明确规定了四档追诉时效期限后,还作了一个灵活性规定,即“如果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这里“认为必须追诉的”犯罪,限于那些罪行特别严重,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特别大、所造成的社会影响极坏,经过20年以后仍然没有被社会遗忘的重大犯罪。(二)追诉期限的计算根据刑法第88条、第89条规定,追诉期限的计算有以下四种情况:1、一般犯罪追诉期限的计算这里的一般犯罪是指没有连续和继续状态的犯罪。这种犯罪的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之日是指犯罪成立之日。从犯罪之日起到何时为止才算经过了追诉时效?刑法上未明确规定,理论上有不同观点。我们认为,只要行为人所犯之罪经过的时间到案件开始进入刑事诉讼程序时还未过追诉期限,就可以追诉。例如,张三于2008年2月22日犯盗窃罪数额较大,其追诉时效为5年,如果2013年2月21日该案还未进入刑事诉讼程序,那么,就不能再追诉。或者说,到2013年2月21日该案只要立案,就应当追诉,而不是到2013年2月21日审判时才能追诉。2、连续或继续犯罪追诉期限的计算刑法规定,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如,甲连续盗窃4次,均构成盗窃罪,其追诉时效应从第4次盗窃罪成立之日起算。又如,李四非法拘禁王五3天,则其追诉期限应从第3天起算。3、追诉时效中断追诉时效中断是指在追诉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而使以前所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法律规定的事由终了之时,时效重新开始计算。刑法第89条第2款规定,“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即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的追诉时效便中断,其追诉时效从后罪成立之日起重新计算。例如,行为人于1990年1月1日犯一般情节的抢劫罪,法定最高刑为10年有期徒刑,法定追诉期限为15年,但行为人在1998年1月10日又犯一般情节的强奸罪。这时,抢劫罪的时效就中断,即先前的抢劫罪的追诉期限从1998年1月10日起重新计算,再经过15年才不予追诉。本案中,先前的抢劫罪实际上要经过23年才不予追诉。需要注意的是,后罪的追诉时效不可忽视,如果前后罪都没有过追诉时效,则前后罪都要追究。4、追诉时效的延长追诉时效延长是指在追诉时效进行期间,因为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而使追诉时效暂时停止执行。我国刑法规定了两种追诉时效延长的情况:(1)刑法第88条第1款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这种时效延长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已经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了案件;二是行为人逃避侦查或审判。具备这两个条件的,无论经过多长时间,任何时候都可以追诉。(2)刑法第88条第2款规定,“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这种时效的延长也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向公、检、法提出了控告;二是公、检、法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案例分析:1、林某在2005年私藏一支“54”式手枪,未被发现,亦未用于违法犯罪。2013年7月公安机关从其家中搜出手枪。问:司法机关此时能否追究林某私藏枪支罪的刑事责任?(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2、龙某于1999年8月18日夜故意用雷管炸毁某厂的电视机一台,价值2800元。2004年3月4日,龙某又伙同张某盗窃他人财物价值2500元。2009年3月4日被抓获。问:龙某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追诉时效从何时起算?到何时司法机关不能再追究其刑事责任?(提示:该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追诉时效为5年)三、赦免赦免是指国家宣告对犯罪人免除其罪、免除其刑的法律制度,包括大赦和特赦。大赦是指国家对某一时期内犯有一定罪行的犯罪人免予追究和免除刑罚的制度。大赦涉及的范围非常广,其法律后果是既赦其刑,又赦其罪。我国1954年宪法规定了大赦,但实践中没有实行过大赦,后来的几部宪法包括82宪法对大赦制度都未再规定。特赦,指国家对特定的犯罪人免除执行刑罚的全部或一部分的制度,特赦的对象是特定的犯罪人,只赦其刑,不赦其罪。我国宪法规定了特赦制度。刑法没有对其加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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