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要点一、政策性搬迁收入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1号)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是指因当地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搬迁企业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搬迁企业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转让收入。一、政策性搬迁收入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可按以下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1、搬迁收入从规划搬迁第二年起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余额并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一、政策性搬迁收入2、扣除相关费用是指: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以及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支出,或者企业转营购置其他固定资产或进行其他技术改造项目的支出,以及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等。一、政策性搬迁收入3、企业以前年度取得的搬迁收入已计缴企业所得税的,不再调整,即不予办理退税。企业以前年度取得的搬迁收入未计缴企业所得税,可按61号文规定进行处理。二、部分废止文件文件依据: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粤地税发[2007]186号1、《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1]197号)第一条关于利息支出问题(此条已作废)2、《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1999]12号)第一条关于费用摊提问题(此条已作废)二、部分废止文件纳税人按有关合同预提应交给其他部门的费用,包括租金、利息等的扣除方法,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084号)规定执行。三、高温补贴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安监局、国税局、地税局、总工会《关于公布广东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粤劳社[2007]103号)制定在岗职工夏天高温津贴标准: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月150元,非高温作业100元,在每年6月至10月发放,在企业成本费列支。对上列支出可另列成本扣除,不纳入工资薪金支出处理。四、住房公积金根据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我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建房字[2004]31号)或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0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工作的通知》(穗公积金中心[2007]14号)规定(单位及个人的缴存比例各为5%、20%,月缴存基数原则上不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2006年度职工月均工资的5倍)为本企业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可在税前扣除。四、住房公积金企业补缴以前年度住房公积金的处理:对以前从未缴交过的,在补缴时可税前扣除;对差额补缴的,补缴部分不得扣除。五、应付福利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2007年执行新《企业财务通则》,不再计提“应付福利费”,而目前税法并没有取消按允许税前扣除工资额计算福利费的规定(可能考虑其他企业仍在执行旧的《企业会计制度》,未取消计提),因此按此原则处理:五、应付福利费要求这些企业在费用支出多栏式明细帐中,将工资和福利费支出分别核算反映,税收上分别按各自的扣除限额标准计算纳税调整金额,其中福利费的扣除限额标准仍是允许税前扣除工资薪金支出的14%,在费用中列支的福利费如果超过扣除限额标准的,超过部分作纳税调整增加处理,如果少于扣除限额标准的,少于部分作纳税调整减少处理。六、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维持去年的做法,以职工工资总额的2%内拨缴的,可税前扣除。职工教育经费改变去年1.5%内提取,2.5%内据实扣除的做法,统一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规定的口径,在计税工资总额2.5%内据实扣除。七、已取消审批项目备案《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二○○七年十月九日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28项)中第48项——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核准七、已取消审批项目备案《转发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穗地税发[2004]229号)对业户有发生取消审批事项的请提醒其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的同时附送《企业所得税已取消审批项目有关资料附送情况表》及相关资料办理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