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第一章电子商务法概述第一节电子商务简述第二节电子商务法概论第三节全球电子商务立法的状况第一节电子商务简述一、电子商务的运行平台二、关于电子商务的各种理解三、信息在电子商务中的作用四、电子商务的主要交易类型五、电子商务的参与人和基本流程六、电子商务参与各方的法律关系七、电子商务对民商法的影响一、电子商务的运行平台(一)Internet的含义(二)Internet的产生背景(三)Internet的应用形式电子商务的运行平台电报通讯系统电话通讯系统EDI通讯系统因特网通讯系统(一)Internet的含义1、Internet中文译名为“因特网”,又称“国际互联网”。它是一个建立在现代计算机技术基础上,由成千上万相互协作的网络以及网络所承载的信息结合而成的集合体。2、从形式上看,Internet不仅是一个网络,还包括网上的信息。3、从功能上讲,Internet是电话系统、邮政服务、新闻媒体、购物中心、信息集散地、音像传播系统等功能结合而成的一个整体,但从Internet的技术背景和发展前景看,它又决不是其中的任何一个。(二)Internet的应用形式1.电子邮件(ElectronicMail)或者叫E-mail2.电子公告牌(ElectronicBulletinBoardSystem,简称BBS)3.万维网(WordWideWeb),简称WWW,或称“环球广域网”二、关于电子商务的各种理解(一)关于“电子商务”含义的各种理论解说(二)商业界所说的电子商务(三)法律文件中所指的电子商务(四)教材所说的电子商务(一)关于“电子商务”含义的各种理论解说1、从字面的词素构成上来理解,电子商务=电子技术+商务活动2、广义的和狭义的电子商务(1)广义的电子商务广义的电子商务,就是指一切以电子技术手段所进行的与商业有关的活动。这里所谓的电子技术,是一个开放的概念,它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通讯与电子计算技术。(2)狭义的电子商务所谓狭义的电子商务,则是指以因特网为运行平台的商事交易活动,即I-commerce。如果要从电子商务的时代背景与技术特征来理解的话,电子商务是指以国际互联网为主的各种计算机网络上所进行的一切经济和商业活动。(二)商业界所说的电子商务商业界所说的电子商务,一般是指狭义的电子商务,即以因特网为运行平台的商事交易活动。1、从因特网电子商务参与商事交易的过程来看,可分为以下阶段:第一阶段,即交易前第二阶段,即交易中第三阶段,即交易后2、从因特网电子商务应用的范围来看3、从因特网电子商务的具体业务形式看(三)法律文件中所指的电子商务1、联合国贸法会采用典型的广义电子商务概念2、新西兰出版委员会在其《电子商务报告》是从广义的角度来认识电于商务的3、韩国电子商务法也使用广义的电子商务概念(四)教材所说的电子商务1、所谓电子商务,就是指运用各种电子通讯手段所进行的商事法律行为,其中最主要的是合同行为。2、首先,电子商务的技术环境,是以各种通讯技术的广泛的、无障碍的运用为基础的。因此,无论是以EDI为代表的封闭型的计算机网络,还是开放型的因特网;亦不管是模拟式的电子通讯,还是数字化的数据交换,只要它们被运用于商事交易活动,都将是电子商务法调整的内容。3、其次,电子商务中的交易活动,是指具有法律意义的商事法律行为,而一些网络用户在网络聊天室里谈情说爱的活动,当然不是本书所关注的内容。4、总之,本教材所谓之电子商务,在技术手段上比商业界所说的电子商务要宽泛一些,包括了口头和传统书面以外的所有的电子化通讯方式;而在所指称的活动形式上,又比商业界所言之电子商务要狭窄一些,仅限于商事法律行为。三、电子商务的主要交易类型(一)企业和企业之间的交易(BusinesstoBusiness方式,简称BtoB)企业和企业之间的电子商务交易是现时发展比较迅速的一种类型,也是在全球电子商务中所占的比重最大的。(二)企业和个人之间的交易1、企业对个人的交易”(BusinesstoConsumer)2、个人对企业的交易”(ConsumertoBusiness)3、个人对个人的交易”(ConsumertoConsumer)(三)企业和政府之间的交易主要是政府部门在将来实施全面的信息电子化后,企业可通过互联网与政府进行交易,如招标和采购等活动。(四)个人和政府之间的交易个人和政府之间的电子商务交易,主要包括政府的行政部门在未来可以通过互联网对市民进行社会福利的给付、或在互联网上进行人事招聘的活动,或是市民可以利用互联网向政府申报税务和缴纳税款等活动。四、电子商务参与各方的法律关系(一)电子商务交易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二)电子商务交易当事人(客户)与网络银行间的法律关系(三)认证机构在电子商务中的法律地位及其与客户的法律关系(一)电子商务交易当事人的权利义务1、卖方的义务(1)依照合同约定交付标的物及相关凭证、单据(2)保证标的物无权利瑕疵的义务(3)保证标的物的质量符合约定条件2、买方的义务(1)买方应承担按照电子商务交易规定方式支付价款的义务(2)买方应承担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接受标的物的义务(3)买方应当承担对标的物验收的义务(二)电子商务交易当事人(客户)与网络银行间的法律关系1、电子商务交易客户与网络银行之间的关系以合同为基础2、在电子商务中,网络银行同时扮演发送银行和接收银行角色,其基本义务是依照客户的指示,准确、及时地完成电子资金划拨(1)作为发送银行,在整个资金划拨的传送链中,承担着如约执行资金划拨指示的责任。(2)作为接收银行,其法律地位似乎较为模糊。3、因过失或欺诈而致使资金划拨失误或迟延的责任承担4、银行承担责任的形式(1)资金返回,支付利息(2)补足差额,偿还余额(3)偿还汇率波动导致的损失(三)认证机构在电子商务中的法律地位及其与客户的法律关系1、认证中心扮演着一个买卖双方签约、履约的监督管理的角色,买卖双方有义务接受认证中心的监督管理。在整个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包括电子支付过程中,认证机构都有着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2、在电子商务交易的撮合过程中,认证机构(CertificateAuthority,简称“CA”)是提供身份验证的第三方机构,它是一个或多个用户信任的,具有权威性质的组织实体。它不仅要对进行网络交易的买卖双方负责,还要对整个电子商务的交易秩序负责。因此,这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机构,往往带有半官方的性质。图表:CA认证五、电子商务对民商法的影响1、电子商务对民商法基本制度的影响2、电子商务对公司法的影响3、电子商务对票据法的影响4、电子商务对证券法的影响第二节电子商务法概论一、电子商务法的含义二、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与范围三、电子商务法的特征四、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五、电子商务法的性质与地位六、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制度一、电子商务法的含义(一)电子商务法的现实发展状况:电子商务法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领域(二)关于电子商务法的简要解释(一)电子商务法的现实发展状况电子商务法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领域。1、从实证法上看,近年来世界上已有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制定了为数不少调整电子商务活动的法律规范,形成了许多电子商务法律文件。(1)在国际组织方面(2)从欧美各国:美国、俄罗斯联邦、德国(3)从亚洲来考察,周边许多国家制定了电子商务法(4)我国电子商务起步较晚,综合性的电子商务立法尚未全面展开,但是,相关的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法律措施也已初见端倪2、从电子商务法的研究上看。自80年代以来,世界许多国家的法律学者就已经开始了对电子商务法的探讨(二)关于电子商务法的简要解释1、广义的电子商务法是与广义的电子商务概念相对应的,它包括了所有调整以数据电讯方式进行的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2、狭义的电子商务法是调整以数据电讯(DataMessage)为交易手段而形成的因交易形式所引起的商事关系的规范体系。二、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与范围(一)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二)电子商务法的适用范围(一)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1、随着电子计算通讯技术的广泛商业化应用,电子交易形式关系已成为必须由法律调整的重要的社会关系(1)在以口头和传统书面为主要商事交易手段时,交易形式问题不是商法的独立调整对象,仅由程序法中的证据制度来解决(2)法律之所以调整因数据电讯的使用而引起的商事关系,是因为现代化商事交易手段的运用已成了绝大部分重要商事关系的不可分割的部分2、狭义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以数据电讯为交易手段而形成的以交易形式为其内容的商事关系3、狭义电子商务法的任务在电子通讯技术的商业化应用上,建立一个使之顺畅运行的法律平台,亦即要从法律上造成一个使各种通讯技术都能畅通无阻的应用于其中的商事交易活动的环境。它本质上是电子网络精神在法律上的实现。4、狭义电子商务法调整对象的特点(1)它是以数据电讯为交易手段的商事关系(2)该商事关系是由交易手段的使用而引起的,一般不直接涉及交易方式的实质条款(3)该商事关系并不直接以交易的标的为其权利义务内容,而是以交易的形式为其内容,即因交易形式的应用而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二)狭义电子商务法的适用范围1、从交易手段上观察,狭义电子商务法的适用范围,就是以数据电讯所进行的、无纸化的商事活动领域2、从行为主体上考察。一般而言,电子商务法作为商法的分支,应调整平等主体的当事人之间的交易关系3、值得斟酌的是,商人与政府之间的有关商事管理活动是否用于电子商务法的适用范围三、电子商务法的特征(一)电子商务法的两个基本特征(二)电子商务法的具体特点(一)电子商务法的两个基本特征1、电子商务法的行业惯例性就电子商务法的行业惯例性来讲,是指通常的法律,都不可能为其规定十分具体的行为规范。2、电子商务法的全球化就电子商务法的全球化特征来看,没有任何一个法律领域的调整对像似电子商务这样,是“天马行空”任意驰骋的,一切对电子商务所设置的人为的疆域,都是徒劳无益的。(二)电子商务法的具体特点1、程式性。电子商务法作为交易形式法,它是实体法中的程式性规范,主要解决交易的形式问题,一般不直接涉及交易的具体内容。2、技术性。在电子商务法中,许多法律规范都直接或间接地由技术规范演变而成。3、开放性。具体表现在: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定义的开放、基本制度的开放以及电子商务法律结构的开放这三个方面。4、复合性。电子商务交易关系的复合性,来源于其技术手段上的复杂性和依赖性。它表现在通常当事人必须在第三方的协助下,才能完成交易活动。每一笔电子商务交易的进行,都必须以多重法律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四、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一)中立原则(二)自治原则(三)安全原则(一)中立原则1、技术中立。电子商务法对传统的口令法与非对称性公开密钥加密法以及生物鉴别法等,都不可厚此薄彼,产生任何歧视性要求。同时,还要给未来技术的发展留下法律空间。2、媒介中立。是中立原则在各种通讯媒体上的具体表现。技术中立侧重于讯息的控制和利用手段;而媒介中立则着重于讯息依赖的载体,后者更接近于材料科学。3、实施中立。指在电子商务法与其他相关法律的实施上,不可偏废;在本国电子商务活动与跨国际性电子商务活动的法律待遇上,应一视同仁。4、同等保护。电子商务法对商家与消费者,国内当事人与国外当事人等,都应尽量做到同等保护。(二)自治原则允许当事人以协议方式订立其间的交易规则,是交易法的基本属性。因而,在电子商务法的立法与司法过程中,都要以自治原则为指导,为当事人全面表达与实现自己的意愿,预留充分的空间,并提供确实的保障。(三)安全原则保障电子商务的安全进行,既是电子商务法的重要任务,又是其基本原则之一。电子商务的高效、快捷必须以安全为其前提,它不仅需要技术上的安全措施,也离不开法律上的安全规范。电子商务法从对数据电讯效力的承认,以消除电子商务运行方式的法律上的不确定性,到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