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股票期权制度中的公司法问题探析摘要:股票期权制度作为公司治理的一项重要激励措施在国外风靡后传入我国,意义巨大,但目前国内的制度环境却严重阻碍了其功能地发挥,其中现行的公司法就构成了其推行实施的巨大障碍。本文将首先介绍股票期权制度的基本情况,然后着重分析该制度中所碰到的的两个重要的公司法问题,一个是公司资本制,本文建议我国公司法应采取折衷授权资本制,来解决股票期权制度中的股票来源问题,二个是公司治理结构,本文从解决股票期权的授予主体及其对象的问题来分析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改革及特点。一。股票期权制度概述目前经济学与法学的关系十分紧密,进行股票期权制度中的法律问题探讨,首先应该来介绍股票期权制度的经济学背景。(一)概念及特征股票期权指公司授予经理人员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内,以一个约定的行权价格购买一定数量本公司股票的选择权。[1]通常的做法是给予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一种权利,允许他们在特定的时期内(一般3-5年),按某一预定价格(通常是该权利被授予时的价格)购买本企业普通股,这种权利不能转让,但所购股票仍能在市场上出售,这样,经营者就可以获得行权当日股票市场价格和行权价格之间的差价。这里行权指的是享有股票期权的经营者,在约定期限内,按照预先确定的价格购买本公司股票的行为,即“行使股票期权”的简称;行权价格即指事先约定的购买股票的价格。如果在该奖励规定的期限到期之前管理人员离开公司,或者管理人员不能达到约定的业绩目标,那么这些奖励股份将被收回。因为管理者在行权以前,股票期权持有人没有任何的现金收益,管理者的收益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取决于期权行权日公司股票市价与行权价格的差价,因此,期权持有人为了获得最大的个人利益,就必须努力经营,创造良好业绩使得公司股价持续上扬。股票期权原是金融市场上的一种衍生工具,后来将此概念引入现代激励理论,是将股票期权概念借用到公司治理中形成的一种制度。从上述概念中可以看出股票期权制度具有以下两个显著的特征:(l)股票期权是一种选择权,它是公司所有者赋予经营管理人员的一种特权,在期权有效期内,期权拥有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选择决定是否购买股票,公司不得强行干预,权利人有自主选择的自由;(2)股票期权是一种对未来期待的权利,经营者在行权日之前没有任何实际收益,只有当他行权后能获得相应的支配股票的权益,因此其价值只有经企业经营者若干年的努力,企业得到了发展,股票市价上涨,期权价值才能真正体现出来,所以这种权利具有不确定性。(二)意义及价值股票期权的从本质上讲是一种以股价为业绩评价指标,是管理层参与剩余索取权分配,且降低所有者的代理成本的一项激励制度,它体现了人力资本的产权价值。经济学的经验研究表明,全部财富对CEO产出的激励效果中,有近77%是来自股票所有权的力量。[2]因此许多公司都向高层管理人员授予股票期权,股权的吸引力远远大于现金报酬,这己经成为吸引并留住人才的一个重要砝码。作为在“两权分离”的现代企业制度下,所有者为激励经营者为公司长期发展而努力工作的一种薪酬制度,它将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报酬与企业股票价格的涨跌挂钩,有利于被授权者与股东形成共同的利益和价值偏好,从而降低了委托代理成本。因为由于信息的不对称,股东平时是无法知道管理人员是否是在为实现股东收益最大化而努力工作,股东也无法监督管理人员是否将资金用于有益的投资,而通过股票期权,将管理人员的薪酬与公司长期收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益的不确定性联系起来。经营者只有在股价提高的前提下,才能与股东同时获益,从而激发经营者为提高公司业绩,使公司长期增长而努力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而不仅仅只是将注意力集中在短期效益上,显然它具有其他很多种薪酬激励制度不可替代的优点。对于期权的此种功能,有人曾打过比喻“最早我们要求企业家只捉耗子,不偷鱼吃,后来出现大批亏损企业的老总只偷鱼吃,不捉耗子,现在常见的59岁现象是又抓耗子又偷鱼。期股期权制就是要让企业家猛抓耗子,卖出耗子买鱼吃。”[3]同时,股票期权是人力资本的极大体现。所谓人力资本,是指知识、技能、资历、经验和熟练程度、健康等的总称,代表人的能力和素质。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科斯认为,企业是一个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共同订立的特殊市场合约,在工业化时代,决定企业生存与发展的主导要素是企业拥有的物质资本。所以,在企业中,物质资本的所有者就占据着统治地位:出资人的利益高于其他要素所有者的利益;企业经营决策的最终决定权也掌握在股东手中。但是作为倡导知识经济的今天,物质资本与人力资本的地位发生了重大变化:物质资本的地位相对下降,而人力资本的地位相对上升,特别是企业经营者的知识、经验、技能,在企业中占据了越来越重要的地位。既然承认人力是一种资本,那么就必须承认劳动者拥有人力资本的产权。企业经营者的人力资本是一种稀缺性资源,传统薪酬制度己不能体现这一稀缺性资源的产权价值。而企业经营作为这种人力资本的拥有者,在客观上有成为企业所有者的要求,股票期权制度是时代变迁的产物,能够较好地解决这一问题。因此说,股票期权制度体现了人力资本的产权价值。二。股票期权制度的国内外实践简介股票期权制度已经是国际上通用的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方式,在良好的制度环境下已有一套成熟的做法。将该制度引进我国,有助于解决我国公司代理人激励长期不足的问题,激发经营者的工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作热情并使其行为受到有效的监督和约束,这对中国的国企改革以及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等方面都将大有裨益。但是股票期权制度还遇到了现行法律和制度环境的阻碍,所以该制度的行使还具有极大的不完善性,难以发挥应有作用。(一)国外实践股票期权制肇端于1952年美国Pfiser制药公司为避税将期权引入员工的薪酬之中,成为长期激励的经典模式。[4]进入20世纪70年代以后,美国等发达国家开始进行公司治理结构改革,经理股票期权开始受到重视。自80年代起至今,美国大多数公司都实行了这种制度,目前,美国约有一半的上市公司用了股票期权,而且呈现愈演愈烈之势。美国投资者责任研究中心的凯西?B?鲁克斯顿对美国1997年经理报酬的研究表明大多数公司给总裁以期权激励市值超过100亿美元的公司中实施股票期权制度的比例是89%;在市值小于25亿美元的公司中,这一比例是69%。根据《商业周刊》(2000)的统计:1999年度美国收入最高的前20位首席执行官(CEO)获得的收入中,来自于股票升值的部分平均占总收入的90%以上。很难设想如果没有实行股票期权计划,这些公司还会有足够的吸引力留住和激励优秀的高层管理人员。但是股票期权制度在国外也依靠多方面的法律环境支持,比如,成熟的证券市场、经理人薪酬市场化、宽松的公司资本制度、良好的商业道德和信用、优惠的税收制度及优良的公司治理结构等。(二)本土实践股票期权制度从国外引进之后,目前的实践还很不成熟,存在的问题有很多。在我国,1997年,上海仪电控股集团属下的上海金陵、自仪股份率先开始探索“期股计划”,开我国“股票期权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革命”的先河。[5]随后,在我国北京、上海、武汉、深圳等地的企业中都开始了股票期权制度的试用和推行。据财政部企业司副司长李春满介绍,从某种意义上讲,“股票期权制”不仅是对企业经营者报酬制度的改革,而且会改变企业的产权结构,所以说它是企业产权制度的一次深层次改革。财政部已选择了作为上市公司的“中国联通”作为首批试点单位。此外,在中关村选择了“联想”等8家企业实行“股票期权制”。下一步,财政部还将在全国的高新技术开发区中选择企业,选择的标准主要是:企业初始的资本投入较少,资本增值要快,在资本增值的过程中,人力资本的增值因素效果明显。[6]股票期权制度在我国的全面推广还存在着一些困难和障碍,从我国进行股票期权制度的试点实践来看,该制度还带有强烈的本土色彩,比如,有些公司授予受益人的实际上是一种实权,而非期权;有些强调必须购买,使权利成为了一种义务有些作为一种约束机制,行政色彩明显。由于目前在我国尚没有任何一部国家法律涉及到股份期权制度的基本构架与实施细则,该制度严重缺乏法律的规范与指导,同时现有法律体系对其还有种种限制,各地方不同的一些条例也不规范,因此我国目前的股份期权制度案例便基本上可以说是处在法律真空中,从而弱化了该制度的激励作用,因此要想成功移植股票期权制度并发挥预期效用还需要创造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尤其是法律环境。三。股票期权中的公司法问题探析股票期权目前遇到的法律障碍有很多,比如,股票来源制度缺乏、股票期权授予主体及对象的确认制度空白、证券监管不力造成的影响、税收股票期权的种类与行权期的确定问题等。而其中首要的两点,即股票来源和授予主体及对象的问题又牵涉到公司法改革的两大热点,即公司资本制和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法人治理结构的改革。本文的重点就是在探讨如何通过公司法的改革来解决股票期权制度中所遇到的这两个重大法律障碍。(一)股份来源受到法定资本制限制―――公司资本制改革(1)我国现行公司法阻碍了股票期权的股份来源股票期权制度实施中,股票的来源是首要的,公司必须拥有一定数量的股票可授予经理人员作为期股。从西方国家的实践来看,实施股票期权制的公司,一般可从三个方面取得实施股票期权制所需要的股票:第一,公司在成立之际首发股票时留存在公司的库存股票;第二,公司在发展中增发新股时留存在公司的股票;第三,公司在二级市场以回购的方式购进的股票。但是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这三个来源都与我国现行公司法存在着冲突:首先,我国《公司法》采取法定资本制原则,有关公司注册登记及变更的规定使得上市公司不管是成立时首次发行股票、还是发展过程中增发新股,都不能在发行股票时预留股票。《公司法》规定的股份公司设立应具备的资本条件包括:“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第73条):“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讥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第78条):“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以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发行的股份后,应即缴纳全部股款”(第82条):“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第83条)。同时,“公司发行新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己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2)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3)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4)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公司以当年利润分派新股,不受前款第2项限制。”(第137条)“股东大会作出发行新股的决议后董事会必须向国务院授权的部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申请批淮。属于向社会公开募集的,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淮。”(第139条)并且,公司需要增加股份时,必须经过公司股东会的特别决议(即股东大会股东所持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权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