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法学》袁群湖南警察学院诉讼法教研室《证据法学》第三讲证据有哪些法定形式第三章证据有哪些法定形式——案例甲从广东某老板处进了一批淫秽光盘,打算转卖给乙,甲与乙约定在乙的住处交货。一天,甲的妻子丙开着一辆面包车,与甲一起将货物运到乙的住处。在清点光盘的数量时,丙才知道是淫秽光盘。于是没有参与清点和搬运。货物清点完毕后,公安人员忽然到场,将甲、乙、丙三人抓获,并且将淫秽光盘、面包车和甲的手机扣押。经过讯问,甲和乙供述了贩卖淫秽光盘的全过程,丙对知道的案件事实也作了陈述。问:在本案中,侦查机关调查收集到了哪些证据?分别属于什么法定证据种类?一、证据的法定形式概述——概念(一)证据的法定形式的概念证据的法定形式,是立法者根据证据的存在和表现形式所作的法律划分,或者简称证据在法律上的划分。一、证据的法定形式概述——我国证据的法定形式之特征《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有以下列七种: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有下列几种:1.书证;2.物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的陈述;6.鉴定意见;7.勘验笔录;8.电子数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证据有以下几种:1.书证;2.物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的陈述;6.鉴定意见;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8.电子数据”二、我国法律规定的证据形式——物证(一)物证的概念(二)常见的物证(三)物证的特征(四)物证的收集与审查判断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物质属性和存在状态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1.外部特征:指物证的形状、大小、数量、颜色、新旧程度等2.物质属性:指物证所具有的质量、重量、材料、成份、结构、性能等3.存在状态:指物证存在的形式,包括位置等(一)物证的概念物品物证的种类第一类第二类痕迹(二)常见的物证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物犯罪现场留下的物品犯罪行为产生的非法物品常见的物证犯罪使用的工具犯罪留下的痕迹3.物证的特征物证的特征不能单独反映案件事实是否存在,但能提供线索一般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和可靠性以外部特征、物质属性和存在状态来发挥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只有通过人的能动作用,才能进入诉讼轨道发挥证明作用(四)物证的收集与审查判断物证的收集勘验检查搜查扣押方法注意的问题应收集原物;应注意及时收集;应妥善保管,不得使用和毁坏;物证的审查判断物证是否客观真实:(1)是否是伪造的;(2)是否因自然原因或其他原因发生变形失真;(3)是否确实与案件事实有客观的联系;要查清物证是原物还是复制品要查清物证的来源二、我国法律规定的证据形式——书证(一)书证的概念: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像等所记载或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文件或者其他物品。(二)常见的书证诬告信、大小字报等;产品质量的认证书、检验文书、文字广告等;车、船票、飞机票、个人日记、工作日记等;反映行为人主体身份的书证;各种公证文书、裁判文书等。反映人们各种经济关系的书证;(三)书证的特征:A、表现形式及制作方式的多样性;B、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必须同案件相关联;C、内容和思想可供人们认识和了解,用文字或者符号、图形的方式来记载或表达。D、书证同其他证据相比,证明力更强,证明的作用发挥的更充分。物证和书证要点:第一,物证的基本特征:1.外部特征;2.存在位置;3.物理属性第二,书证的基本特征: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第三,同一物品在同一案件中既可以是物证也可以是书证。如贪污案件中被涂改的单据。第四,物证和书证的收集手段――勘验检查、搜查、扣押三种方式。与物证相比,书证的证明优势:主要表现在书证的内容与待证事实间的关联直接、显著、易于判断,往往能起到直接的证明作用,而物证的证明作用一般是间接的。同时,对书证的变造、伪造与篡改更容易被发现。2002年7月13日凌晨,在杭州肖山公路上,发生一起交通肇事案。事故现场有被害人的尸体和被害人骑的摩托车,尸体旁边有被害人的血迹。尸体不远处有汽车急刹车留下的磨擦痕迹。被害人手腕上的手表已被摔坏,时针指在5点50分。侦查人员对现场进行了勘验,拍摄一张现场全景照片。法医鉴定结论:被害人系被汽车撞击而死。有一妇女张某对侦查人员说,她丈夫告诉她,事故发生时,他行走在离事故现场50米处,目击一辆解放牌大卡车撞倒被害人后逃离而去。事故现场不远处有里程牌记明事故发生地距肖山15公里。肖山市交通管理局查明,5点50分左右曾有二辆解放牌大卡车经过事故现场处。其中一辆为肖山某厂车辆。经侦查人员察看,该车上有一处漆皮新脱落的痕迹。厂调度证明司机刘某13日早驾车从杭州返回肖山,下车后脸上有慌张的神色。出车登记表证明司机刘某13日早5点55分回厂。侦查人询问刘某和与司机同车的赵某,两人均否认他们当天早上发生过交通肇事。问:1、本案有哪些证据种类?(请分别举例说明)二、我国法律规定的证据形式——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事实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证人证言有口头、书面、录音录像等形式。证人作证应以口头形式为原则。书面或录音录像形式的证人证言,必须符合证言可信性保障条件,才能作为定案依据。二、我国法律规定的证据形式——证人证言证人资格是证人证言相有证据能力的前提。第一,证人必须是亲身感知案件事实情况的人,他可就他感知的情况作证。凡不是亲身感知案件情况的人,不能作为证人。第二、证人必须是能够辨别是非,能够正确表达意思的人。证人必须是自然人。单位或者法人不属于证人的范畴,因为它们不具有证人资格。证人证言有两个重要的特点,一是主观性较强,比较容易受到人的主观因素影响。二是生动、直观和直接。吴某(17岁)所在学校班主任刘某来到吴某家为吴某、秦某和王某3人复习功课,因王某尚未到来,刘老师在客厅准备教案,吴某和秦某在阳台观望王某何时到来,吴某跟秦某打赌说他敢把阳台上的花盆扔到楼下去,秦某告诫吴某这样做有可能砸伤楼下的行人,吴某不听告诫,举起一盆君子兰就扔了下去,恰巧楼下有位老人赵某(66岁)经过,花盆正中赵某头部,致赵当场死亡。楼下有一个10岁的小女孩陈某正在玩耍,她亲眼目睹了吴某将花盆扔下来砸死赵某的经过,陈某立即跑回家把这一经过告诉母亲,后来陈某在母亲的陪同下将所见情况向公安人员做了叙述。问题:1.陈某在本案中能否做证人?为什么?(10分)2.证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有哪些?(10分)刑事诉讼中证人的诉讼权利有:1.安全保障权:1)人民检察院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2)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2.充分陈述权:人民检察院必须保证证人有客观的充分的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证人协助调查3.核对笔录权:询问证人笔录应当交证人核对,如果记载有遗漏和差错,证人可以提出补充或改正。刑事诉讼中证人的义务有:1、作证的义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2、如实作证的义务证人应当客观、如实的提供证据,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进行诬告。诬告陷害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负法律责任二、我国法律规定的证据形式——鉴定意见鉴定意见,是具有鉴定资格的专业人员就案件中的专业问题向司法机关提供的专家意见。应注意以下几点:1.鉴定意见所针对的问题是超出常人(包括法官)经验和知识以外的专业问题。2.鉴定意见所依据的标准是相关领域的科学知识。鉴定结论是科学原理、检验方法和具体操作三者间的结合。因而,科学原理是否可靠、检验方法是否得当、具体操作是否规范,对于鉴定结论的证明力有重大影响。3.鉴定意见的最终表现形式是专家分析意见。二、我国法律规定的证据形式——当事人陈述当事人陈述,是指诉讼当事人就他们亲身感知的案件情况,在诉讼中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当事人是广义是的证人,当事人陈述是广义的证人证言。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中,如何把当事人的主张、当事人就案件事实的辩解和当事人就案件事实的陈述区分开来,目前法律和实务均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和标准。二、我国法律规定的证据形式——当事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事实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可以简称为“口供”。口供一般分为供述、辩解和攀供三种情况。口供的主观倾向性较强,虚假的成分居多。口供一般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在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证据价值和法律地位。二、我国法律规定的证据形式——视听资料视听资料,通常理解为借助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以及其他高科技手段记录的信息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视听资料不像鉴定结论、口供那样表现为单一种类的证据,它实际上是一个“口袋”证据,自身构成了一个证据体系。二、我国法律规定的证据形式——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视听资料包括录音、录像、计算机贮存资料以及其他高科技形式表现出来的证据,狭义的视听资料只包括录音、录像、电影摄影材料(可统称为音像证据),其共同特征是以声音、活动影像及其组合感性再现案件事实运动和过程的证据。视听资料无论采广义还是狭义,可以看作是针对待证案件事实的“描述”。二、我国法律规定的证据形式——笔录类证据笔录类证据的共性是,乃公安司法人员在执法或者司法活动时,按照相应的规则和格式,对所见所闻所做的临场即时记录。笔录类证据证明待证事实的特点:综合性;客观性;规范性。二、我国法律规定的证据形式——电子数据电子数据作为一种超越传统证据形式的新型证据,是指以电子形式生成、以数字化形式存在于磁盘、光盘、计算机等载体,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物。以计算机技术应用为基础的数据库、字处理文件、图形处理文件、程序文件等和在网络技术应用中的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电子资金划拨、电子聊天记录、电子公告牌记录、电子签名、博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