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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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案课程名称:金融法课程性质:专业方向课开课单位:法学院授课教师:张双梅课程学时:课程学分:华南师范大学金融法主讲人张双梅zsmmszzsm@yahoo.com.cn希望这门课能够为同学们点亮一盏灯,推开一扇门,引起大家对金融法的兴趣,由此踏入纷繁复杂但趣味昂然的金融法的殿堂。授课章节名称:金融法总论•一、教学目标与要求:了解金融法概况•二、重点与难点:金融法基本原则、调整对象•三、教学方法、手段:课堂讲授、讨论•四、思考题:金融法与金融学的关系金融法的改革路径五、参考资料:吴志攀主编:《金融法概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汪鑫主编:《金融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美)兹维·博迪:《金融学》,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相关网站: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第一章总论第一节金融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金融法是调整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中所发生的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金融法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引导国民经济良性发展,维护金融秩序和金融市场的稳定的重要法律手段。•金融活动作为一种价值运动和资金运动已渗透到经济生活的一切领域,引导资源在不同地区、行业、所有者之间流动,实现最优化配置。金融关系•金融是商品经济条件下各种金融机构以货币为对象,以信用为形式所进行的货币收支、资金融通活动的总称。•金融就是资金融通,是与货币流通和银行信用关系有关的一切活动。表现形式有中央银行发行货币、调节货币流通;商业银行承付、汇兑、结算、贴现;买卖金银、外汇和有价证券;贷币的存贷、储蓄;保险、信托等。•金融活动作为一种价值运动和资金运动已渗透到经济生活的一切领域,引导资源在不同地区、行业、所有者之间流动,实现最优化配置。金融关系•金融活动是连接生产、交换、分配、消费各环节的纽带,现代商品经济的发展离不开货币,大规模商品生产离不开银行和信用而进行。金融法的历史沿革•世界金融法历史•1580年意大利威尼斯银行(世界最早的银行)•1844年英格兰银行(世界上第一部银行法)•1897年中国通商银行(中国的第一家银行)•1946年“四行二局一库”金融法的调整对象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其调整对象是金融业务和金融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经济关系。1.国家对金融活动进行干预、管理而形成的经济关系。国家从整个国民经济大局目标出发,为了维护金融市场的秩序,对金融市场进行宏观调控、管理,反映在法律上就是制度和实施金融法、金融政策,并负责监督和执行。2.中央银行及其他监管机构履行领导、管理、协调、监督的职能时与政策银行、商业银行及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形成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3.银行与财政的关系。银行是有偿筹集和供给资金的部门,财政是无偿强制参与国民收分配的部门,银行与财政职能实行严格划分,财政不允许向银行透支,中央银行也不可直接购买政府债券,以确保财政、信贷收支平衡。4.银行和各类金融机构与企业公民之间的关系.一是资金供求关系,即金融机构作为信用中介与客户间的存贷关系.二是服务关系,即金融机构为客户提供汇兑、贴现、结算等金融服务形成的委托代理关系。5.银行间、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间的关系(所谓同业关系)。业务存在分工、交叉,竞争、协作,如资金拆借、银团贷款等。第二节新中国金融体制的确立与发展金融体制是对金融机构的设置和职能、金融活动的制度和规则的总称。(一)复合式中央银行制(1949—1979)中央银行职能、业务与普通金融组织职能、业务集中于一家银行。(二)混合式中央银行制(1979--1983)中央银行制,即中央银行与专业银行并存,中央银行既行使央行职能,又办理一部分专业银行业务,其余业务由专业银行办理。(三)单一式中央银行制(1984—至今)中央银行作为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而一般金融业务则由普通银行或金融机构办理。第三节金融法的基本原则•促进金融业发展原则实现公平与效率的统一,明确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界定产权,强化金融约束机制,提高金融风险意识,实现金融资源最佳配置。金融立法适度超前,减少以政代法。完善金融法制,维护良好投资环境。•适度竞争原则反对自由放任的破坏性竞争,反垄断,打破现存国家银行一统金融的独断局面,适度对其它所有制成分的和主体开放。允许各金融主体之间适度业务交叉,进行公平竞争。对金融市场竞争进行限制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金融是国民经济命脉,出于社会性利益考虑,不能完全自由放任。•保护投资者利益原则保证金融活动中的资金盈利性、流通性和安全性。盈利性是要保证资金动运营实现增值;流通性保证投资者能够转让其投资,使投资利益能够实现变现;安全性即保证投资者投资利益的安全,市场准入、退出制度,信息公开制度、黄金外汇交易规则,存款保险制度等都金融监管制度都是金融安全的保障。•管理与经营分离原则中央银行、商业银行、政策银行分离。央行执行国家货币政策和对金融进行协调监督职能。商业银行实行企业化经营,以盈利为目标,实现自身利润最大化。政策性银行专门代理国家专项投资,以保障国家投资安全和目标实现为已任。•分业经营与分业管理原则各金融机构依照法定的经营范围经营,分业监管。禁止信托业、保险业、证券业、银行业的交叉混合。但现行的法律给金融机构的混业经营预留了探索空间。•与国际惯例接轨原则银行法制的制定不与巴赛尔协议相违背,对金融业的调控手段从直接调控过渡到间接调控。运用经济、法律手段控制货币供应量,将存款准备金率、再贴现率和公开市场业务作为调控的主要手段。制度外资银行法,继续推动商业银行的股份制改革,允许民营资本进入金融体系。第四节金融法渊源•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国内法国际金融规范•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1944年签订,1969、1978年两次修改)•国际复兴开民银行(即世界银行)协定(1944年签订)•世界贸易组织关于金融服务贸易的文件(服务贸易总协定、关于金融服务承诺的谅解、金融服务贸易协议)•巴赛尔银行业条例和监管委员会制订的规范性文件(巴赛尔新资本协议2006年生效)金融法体系金融法金融私法金融公法金融监管法金融调控法金融主体法金融行为法金融法体系•银行法•货币管理法•信贷法•银行结算与票据法•信托法•融资租赁法•保险法•证券法中国金融立法现状1995年是我国金融法制建设年,3月18日第八届人大通过《人民银行法》,5月10日人大常委会通过《商业银行法》和《票据法》,6月30日人大常委会通过《保险法》和《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1998年《证券法》、2001年《信托法》2003年4月26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监督管理银行业的职能的决定》。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职能剥离了,由银监会来实施。12月27日人大常委会六次会议通过修改《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商业银行法》。2002年修改《保险法》。2005年修改《证券法》。2003《证券投资基金法》。现行金融机构组织体系•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商业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广东发展银行、兴业银行、华夏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信用合作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中外合资金融机构、外资金融机构。法与金融学的关系——寻求金融法变革的理论基础•金融法的经济学路径依赖•法律是内生的还是外生的•金融法本土化挑战授课章节名称:中央银行法律制度授课时间:第2周第1.2\3.4节学时:2•一、教学目标与要求:掌握中央银行相关法律•二、重点与难点:央行的职能央行的法律地位货币政策工具及调控原理央行的金融监管职能•三、教学方法、手段:课堂讲授、讨论•四、思考题:中国反洗钱制度如何完善五、参考资料:吴志攀主编:《金融法概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汪鑫主编:《金融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美)兹维·博迪:《金融学》,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王玉平田光宇:《货币金融学》中国金融出版社2005年版。亚洲开发银行编著:《金融危机早期预警系统及其在东亚地区的运用》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年版。相关网站:中国人民银行第二章中央银行法律制度第一节中央银行概述•中央银行的概念和性质•居于一国金融体系主导地位,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信用政策,实施金融监管的特殊的国家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是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对全国的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的金融行政管理机关。概述(一)中央银行的法律地位中央银行其全部资本由国家出资,属国家所有,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二)中央银行的组织机构1.领导机构2.货币政策委员会(三)中央银行的职能1.发行的银行2.银行的银行3.政府的银行4.金融调控和监管的银行第二节中央银行法律地位中央银行其全部资本由国家出资,属国家所有,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人事独立性:人民银行实行行长负责制。行长领导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副行长协助行长工作。行长的人选,根据总理的提名,由全国人大决定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主席任免。副行长由总理任免。预算独立性:人民银行实行独立的财务预算管理制度。预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中央预算,接受财政部门的预算执行监督。职能独立性: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但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除外。银行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中央银行的组织机构内设机构:办公厅、条法司、货币政策司、金融市场司、金融稳定局、调查统计司、会计、财务司、支付结算司、科技司、货币金银局、国库局、国际司、内审司、人事司、研究局、征信管理局、反洗钱局、党委宣传部。外设机构:中央银行的法定业务•(一)规定和集中储备金•(二)确定中央银行的基准利率•(三)办理再贴现•(四)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五)经理国库•(六)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及外汇•(七)清算服务第三节中央银行的信用调控•货币政策目标•货币政策工具主要货币政策工具的含义–存款准备金–再贴现–公开市场业务–再贷款–基准利率–其他货币政策工具三大法宝:法定存款准备金、再贴现率、公开市场业务。第二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运用下列货币政策工具:(一)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二)确定中央银行基准利率;(三)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账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四)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五)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其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及外汇;(六)国务院确定的其他货币政策工具。法定存款准备金是指金融机构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而准备的资金,包括库存现金、法定存款准备金、超额存款准备金。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初始作用是保证存款的支付和清算,之后才逐渐演变成为货币政策工具,中央银行通过调整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影响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供应能力,从而间接调控货币供应量。再贴现系指金融机构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已贴现商业汇票再以贴现方式向中国人民银行转让的票据行为。再贷款系指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贷款。第二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执行货币政策的需要,可以决定对商业银行贷款的数额、期限、利率和方式,但贷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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