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航空器对地面第三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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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航空器对地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第一节:第三人损害赔偿责任概述一、地面第三人的概念指不直接或间接参与民用航空活动,却因为航空事故的侵权而成为享有航空器所有人或经营人债权的人。第一节:第三人损害赔偿责任概述1.该责任的特殊性1933罗马公约1952罗马公约2.含义:因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或者从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上落下的人或者物,造成地面(包括水面上)的第三人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而产生的赔偿责任。也称为第三人损害,其时间,是从民用航空器发动到航空器着陆终了期间。《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因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或者从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上落下的人或者物,造成地面(包括水面,下同)上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获得赔偿;但是,所受损害并非造成损害的事故的直接后果,或者所受损害仅是民用航空器依照国家有关的空中交通规则在空中通过造成的,受害人无权要求赔偿。前款所称飞行中,是指自民用航空器为实际起飞而使用动力时起至着陆冲程终了时止;就轻于空气的民用航空器而言,飞行中是指自其离开地面时起至其重新着地时止。第一节:第三人损害赔偿责任概述例外:并非由航空器事故造成,仅是由航空器依照国家有关的空中交通规则在空中通过造成的,不属于第三人损害。性质:是一种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凡是地(水)面上受损害的人,只要证明该损害是因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或者从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上落下的人或者物造成,即有权取得赔偿。第三人损害责任的性质(特殊的侵权之债)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1.损害事实的存在2.因果关系3.主观上有过错,特定情况下,行为人没有过错的行为也可以构成侵权行为。4.侵权人行为的违法性第一节:第三人损害赔偿责任概述责任人:航空器经营人,既包括航空器使用人,也包括航空器所有人。经营人承担责任的两种情况:1.使用权虽已直接或间接授予他人,但本人保留航行控制权。2.经营人的受雇人在受雇过程中使用航空器造成损害“4.15”大韩航空公司MD-11货机坠毁事件案情:1999年4月15日下午16时左右,一架韩国大韩航空公司的巨型MD-11型货机突然向地面俯冲下来,一头栽倒在上海闵行区莘庄镇西南路沁春园居民新村旁的一片建筑工地上,着地的同时即发生大爆炸,机头深深扎进地里,机身、机尾部分向前折断。无数大大小小的机身残片和机上物品砸向周围,3名韩国机组人员当场遇难,现场群众5人死亡,37人受伤;11幢建筑物、32家店铺、317户居民房屋受损。事故后经民航部门调查,认定坠机原因系飞行员操作失误所致。“4.15”大韩航空公司MD-11货机坠毁事件对韩方死难者的赔偿对中国地面第三人的赔偿1.乔晓岚、陆雨晨、高顺良、王晓芸、周圣宝(安徽人)2.闵行区沁园春小区内37户居民3.上海市盛帆房地产公司对韩方死难者的赔偿60-100万美元韩国的先例是每位大人约赔360万元人民币,每位小孩赔260万元人民币大韩航空公司对国际航空运输过程中旅客死亡承担合同之责的赔偿标准14万美元是,而对韩国国内第三者侵权死亡赔偿的标准是每人赔偿约为360万人民币对中国地面第三人(闵行区沁园春小区内37户居民)的赔偿原告称,韩航飞机在离原告住所仅120多米处坠毁爆炸,飞机坠地时形成的强烈“地震”、巨大冲击波及四处飞溅的残骸,使原告所居住的整幢房屋严重受损。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1.被告应对原告房屋公用部位、公用设备及公用设施进行修缮;2.因被告飞机坠毁事故客观上已使原告房屋贬值,被告对原告这项损失应予赔偿。3.飞机坠毁事故发生后,导致原告在一定事件内无法正常生活及工作,造成原告的一定损失,房屋修缮搬迁及在外临时过渡等费用均应给予赔偿。4.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对中国地面第三人(上海市盛帆房地产公司)的赔偿上海盛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所开发的房地产受坠机影响被毁、滞销及贬值为由,向大韩航空公司提出4.3亿元巨额索赔。思考:对地面第三人的赔偿与对旅客的赔偿为何差距巨大?哪些损失属于航空器对地面第三人应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范围?第二节:第三人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基本原则:过错推定原则。但如能证明损害完全是由于受害人或其受雇人的过失造成,则不承担责任。特殊原则:公平责任原则(适用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用航空器在空中发生碰撞或相扰共同造成的情况第二节:第三人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经营人的免责:1.未经对民用航空器有航行控制权人的同意而是用民用航空器对地面第三人造成损害的,而有航行控制权人能够证明本人已经是当注意防止此种使用。2.损害是武装冲突或者骚乱的直接后果3.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人对民用航空器的使用权业经国家机关依法剥夺4.证明损害完全是由于受害人或者其受雇人的过错造成的全球飞机撞高楼事件回顾2001年9月11日,两架遭劫持客机撞向纽约世贸中心,另有一架遭劫持客机撞向五角大楼,造成世贸中心倒塌,五角大楼严重损毁,近3000人在那次恐怖袭击中死亡。2002年1月5日,15岁男孩查尔斯·毕晓普从飞行学校偷走一架飞机,撞向位于美国佛罗里达州坦帕市商业中心高42层的美国购物中心银行,仅男孩一人死亡。2002年4月18日,一架罗克韦尔Commander112TC型飞机撞到意大利米兰高30层的皮雷利塔,飞行员路易吉·法苏洛和塔内两名工作人员死亡。2005年12月6日,伊朗一架载有近百人的C-130军用运输机从德黑兰机场起飞后不久,即要求紧急降落,结果降落不成,撞上附近居民区内一栋10层住宅楼,造成至少119人丧生。第二节:第三人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不属于第三人责任的情况:1.对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或者对该航空器上的人或物造成的损害2.受害人与经营人或与发生损害时有权使用航空器的人之间的合同约定中有关于损害赔偿的规定3.劳动合同已经对职工的损害赔偿做了规定4.核损害5.军事、海关或警察用的航空器造成的损害《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本章规定不适用于下列损害:(一)对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或者对该航空器上的人或者物造成的损害;(二)为受害人同经营人或者同发生损害时对民用航空器有使用权的人订立的合同所约束,或者为适用两方之间的劳动合同的法律有关职工赔偿的规定所约束的损害;(三)核损害。第二节:第三人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第三人损害责任承担范围:原则:限制责任但是采取了与《华沙公约》不同的计算方法。1952罗马公约P781978蒙特利尔议定书P78—P79第二节:第三人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诉讼管辖:损害发生地的缔约国法院管辖经原告与被告同意,原告可以向任何缔约国法院提起诉讼时效:2年,从损害发生之日起算。在造成损害的事件发生之日起算的三年届满时,提起诉讼的权利即行丧失,最长为三年《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六十六条民用航空器的经营人应当投保地面第三人责任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责任担保。第一百七十一条地面第三人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自损害发生之日起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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