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财政法规制度大纲要求第一节预算法律制度★★★一、预算法律制度的构成★二、国家预算★★三、预算管理的职权★★★四、预算收入与预算支出五、预算组织程序★★★六、决算七、预决算的监督第二节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一、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构成★二、政府采购的概念★★★三、政府采购的原则四、政府采购的功能五、政府采购的执行模式六、政府采购当事人七、政府采购方式★★★八、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第三节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一、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二、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三、财政收入收缴方式和程序四、财政支出支付方式和程序★★第一节预算法律制度一、预算法律制度的构成预算法律制度由《预算法》和《预算法实施条例》构成。《预算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是调整在国家进行预算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国家预算(一)国家预算的概念国家预算是指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国家在一定期间内预定的财政收支计划,是国家进行财政分配的依据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二)国家预算的作用——具有分配、调控和监督职能1.财力保证作用;2.调节制约作用;3.反映监督作用。(三)国家预算的级次划分1.一级政府一级预算。2.我国的国家预算共分为五级,具体为:(1)中央预算;(2)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预算;(3)地市级(设区的市、自治州)预算;(4)县市级(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预算;(5)乡镇级(乡、民族乡、镇)预算。这五个级次的预算,除中央预算外,其他四个级次的预算都称为地方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不作为另一级财政预算。(四)国家预算的构成1.中央预算中央预算是指中央政府预算,由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的预算组成,包括地方向中央上解的收入数额和中央返还地方或者补助地方的数额。(2)地方预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预算组成。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的预算组成。地方各级政府预算包括下级政府向上级政府上解的收入数额和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数额。(3)总预算(财政总预算)——地方各级总预算由本级政府预算(简称本级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总预算组成;下一级只有本级预算的,下一级总预算即指下一级的本级预算。没有下一级预算的,总预算即指本级预算。如乡级预算没有下一级预算,因此总预算就是它的本级预算。(4)部门单位预算——由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单位预算是指列入部门预算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的收支预算。【举例】南京市政府的本级预算由南京市政府各部门预算组成,包括南京市公安局、财政局、民政局、卫生局等等部门预算。南京市政府总预算不仅包括上述本级预算,还包括南京市11区县的总预算,雨花区等。三、预算管理的职权(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职权1.全国人大及其人大常委会(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①审查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②批准中央预算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③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2)全国人大常委会:①监督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②审查和批准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中央决算;③撤销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2.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①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②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各级政府每年至少向人大或常委会报告2次);③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大常委会和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①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②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本级政府决算③撤销本级政府和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3.设立预算的乡、民族乡、镇——人大①审批预算、调整方案、决算②监督预算执行、撤销本级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二)各级政府机关的职责1、中央政府——国务院(1)国务院编制中央预算、决算草案;(2)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3)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4)组织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5)决定中央预算预备费的动用;(6)编制中央预算调整方案;(7)监督中央各部门和地方政府的预算执行;(8)改变或者撤销中央各部门和地方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9)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情况。(每年二次)2、地方政府的职责(同国务院)(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2)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本级总预算草案的报告;(3)将下一级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4)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5)决定本级预算预备费的动用;(6)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7)监督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8)改变或者撤销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9)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三)各级财政部门的职权1、国务院财政部门(1)具体编制中央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2)具体组织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执行权(3)提出中央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报本级政府批准);——提案权(4)定期向国务院报告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权(每月向本级政府报告)2、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1)(2)(3)前三条同上。(4)定期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解释: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每年本级人大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本级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提交本级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四、预算收入与预算支出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预算收入划分为中央预算收入、地方预算收入、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预算支出划分为中央预算支出和地方预算支出。1、预算收入包括:(1)税收收入;(2)依照规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3)专项收入;——排污、电力建设、铁道等(4)其他收入。——规费、罚款等2、预算支出包括:(1)经济建设支出;(2)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发展支出;(3)国家管理费用支出;(4)国防支出;(5)各项补贴支出;(6)其他支出。提示:上级政府不得在预算之外调用下级政府预算的资金。下级政府不得挤占或者截留属于上级政府预算的资金五、预算组织程序——编制、审批、执行、调整(一)预算的编制1.预算年度——公历1月1日~12月31日2.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3.各级政府预算按照复式预算编制,分为政府公共预算、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社会保障预算和其他预算。3.中央预算和地方各级政府预算,应当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收支预测进行编制。4.各级政府预算周转金从本级政府预算的结余中设置和补充,其额度应当逐步达到本级政府预算支出总额的4%。5.国务院于每年11月10日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和中央各部门下达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指示,提出编制预算草案的原则和要求。中央各部门负责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草案的审核,并汇总编制本部门的预算草案,于每年12月10日前报财政部审核。6.各级政府预算应当按照本级政府预算支出额的1%至3%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救灾开支及其他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二)预算的审批1.审查和批准——各级人大2.预算备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及时将经本级人大批准的本级预算及下一级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报上一级政府备案。3.预算批复:各级政府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30天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各部门应当及时(15天内)向所属各单位批复预算。(三)预算的执行——财政部门具体负责1.必须依法、及时、足额。预算的收入和支出必须通过国库进行2.国库是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和库款支拨的专门机构。国库分为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1)中央国库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经理;(2)地方国库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经理。(3)未设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地区,由上级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商有关的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后,委托有关银行办理。3.各级预算收入退库的审批权属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4.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每月向本级政府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具体报告内容和方式由本级政府规定。(四)预算的调整1.预算调整方案的审批(1)县级以上包括中央,由人大常委会审批;(2)乡、民族乡、镇政府提请本级人大审查和批准。(3)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2.预算调整方案的备案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的调整方案经批准后,由本级政府报上一级政府备案。3.不属于预算调整的范围在预算执行中,因上级政府返还或者给予补助而引起的预算收支变化,不属于预算调整。4.年度预算确定后,企业、事业单位改变隶属关系,引起预算级次和关系变化的,应当在改变财务关系的同时,相应办理预算划转。六、决算1.决算是指对年度预算收支执行结果的会计报告,是预算的执行结果,是国家管理预算活动的最后一道程序,包括决算报告和文字说明。2.决算草案的编制——财政部门财政部应当在每年第四季度部署编制决算草案的原则、要求、方法和报送期限,制发中央各部门决算、地方决算及其他有关决算的报表格式。3.决算草案的审查批准国务院及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编制决算草案,报本级政府审定后,由本级政府提请本级人大会常委会审查和批准。乡、民族乡、镇政府:提请本级人大审查和批准。4、批复:财政部门20天内批复各部门,各部门15天内批复各单位。5、备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自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本级政府决算之日起30日内,将本级政府决算及下一级政府上报备案的决算汇总,报上一级政府备案。七、预决算的监督可分为立法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政府专门机构监督。(一)立法机关的监督(1)县级以上(含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对各级预算、决算进行监督;(2)乡、民族乡、镇人大对本级进行监督。(二)各级政府部门的监督各级政府监督下级政府预算执行。(三)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的监督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本级各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执行,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四)各级政府审计部门的监督各级政府审计部门对本级各部门、各单位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决算实行审计监督。第二节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一、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构成(一)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是2002年6月29日审议通过,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是我国政府采购的主要法律依据。(二)政府采购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门颁布的一系列有关政府采购的部门规章。有《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等(三)政府采购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政府采购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情况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一般都带有地名,比如《北京市政府采购办法》《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辽宁省政府采购管理规定》)二、政府采购的概念(比较重要)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一)政府采购的主体范围我国政府采购的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注意:企业包括国有企业等不属于政府采购的主体范围。(二)政府采购的资金范围政府采购资金为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以及单位配套自筹资金。(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1.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