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节能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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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1]367号关于印发《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367号•财建[2011]3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有关中央企业:•为加快推广先进节能技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实现“十二五”期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16%的约束性指标,根据《节约能源法》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央财政将继续安排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企业实施节能技术改造给予适当支持和奖励。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我们制定了《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为加快推广先进节能技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十二五”期间,中央财政继续安排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给予适当支持和奖励(以下简称奖励资金)。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为了保证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的实际节能效果,奖励资金与节能量挂钩,对完成预期目标的项目承担单位给予奖励。•第三条奖励资金实行公开、透明原则,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第二章奖励对象和条件••第四条奖励资金支持对象是对现有生产工艺和设备实施节能技术改造的项目。•第五条申请奖励资金支持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必须符合下述条件:•(一)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二)改造主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运行时间3年以上;•(三)节能量在5000吨(含)标准煤以上;•(四)项目单位改造前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2万吨标准煤以上;•(五)项目单位具有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措施,项目形成的节能量可监测、可核实。第三章奖励标准•第六条东部地区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根据项目完工后实现的年节能量按240元/吨标准煤给予一次性奖励,中西部地区按300元/吨标准煤给予一次性奖励。•第七条省级财政部门要安排一定经费,主要用于支付第三方机构审核费用等。第四章奖励资金的申报和下达•第八条符合条件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由项目单位(包括中央直属企业)提出奖励资金申请报告(具体要求见附1),并经法人代表签字后,报项目所在地节能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省级节能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初审;省级财政部门、节能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必须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第三方机构名单内,下同)对初审通过的项目进行初次现场审核,由第三方机构针对项目的节能量、真实性等相关情况出具审核报告(格式见附2)。•第九条省级节能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根据第三方机构审核结果,将符合条件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和审核报告汇总后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格式见附3)。•第十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组织专家对地方上报的资金申请报告和审核报告进行复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复审结果下达项目实施计划,财政部根据项目实施计划按照奖励金额的60%下达预算。•第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将资金及时拨付到项目单位。•第十二条地方节能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加强项目监管,督促项目按时完工。•第十三条项目完工后,项目单位及时向所在地财政部门和节能主管部门提出清算申请,省级财政部门、节能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最终现场审核,并依据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格式见附2),审核汇总后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清算奖励资金(格式见附3)。•第十四条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实际节能效果进行抽查,根据各地资金清算申请和第三方机构抽查结果与省级财政部门进行清算,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拨付或扣回奖励资金。第五章审核机构管理•第十五条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第三方机构实行审查备案、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第三方机构名单。•第十六条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名单的第三方机构接受各地方委托,独立开展现场审核工作,并对现场审核过程和出具的审核报告承担全部责任。同时接受社会各方监督。•第十七条委托审核费用由地方参考财政性投资评审费用及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付费管理等有关规定支付。•第十八条地方委托第三方机构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第三方机构及其审核人员近三年内不得为项目单位提供过咨询服务。•(二)项目实施前、后的节能量审核工作原则上委托不同的第三方机构。•(三)优先选用实力强、审核项目经验丰富的第三方机构。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十九条地方节能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大项目申报的初审核查力度,并对项目的真实性负审查责任。对存在项目弄虚作假、重复上报等骗取、套取国家资金的地区,取消项目所在地节能财政奖励申报资格。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第二十条地方节能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对因工作不力造成项目整体实施进度较慢或未实现预期节能效果的地区,国家将给予通报批评。•第二十一条项目申报单位须如实提供项目材料,并按计划建成达产。对有下列情形的项目单位,国家将扣回奖励资金,取消“十二五”期间中央预算内和节能财政奖励申报资格,并将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虚报冒领财政奖励资金的;•(二)无特殊原因,未按计划实施项目的;•(三)项目实施完成后,长期不能实现节能效果的;•(四)同一项目多渠道重复申请财政资金的。•第二十二条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第三方机构的审核工作进行监管,对审核报告失真的第三方机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该机构的审核工作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371号)废止。•附:1、企业财政节能奖励资金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2、××××单位××项目现场审核报告•3、年度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申请汇总表附1:•企业财政节能奖励资金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一、企业基本情况表和项目基本情况表(见附表)•二、企业能源管理情况•三、项目实施前用能状况•四、项目拟采用的节能技术措施•五、项目节能量测算和监测方法•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七、附件:•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2.项目的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3.相应级别环保部门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复。附2•××××单位•××项目现场审核报告•审核机构:(加盖公章)•负责人:•编制日期:年月日企业基本情况表•该表关注有无国家认定的技术中心、银行信用等级、固定资产净值、资产负债率、企业贷款余额、近三年的销售收入、利润、税金等内容,还需要填写主要产品生产能力、国内市场占有率、改造前一年水、能源及相关资源消费量。项目基本情况表•该表主要关注项目建设必要性、达成目标,其中达成目标必须注明实施后可能达到的具体目标,比如节能多少标准煤等内容附2•××××单位•××项目现场审核报告•审核机构:(加盖公章)•负责人:•编制日期:年月日审核项目名称所属单位地址电话审核组组成组长(亲笔签名)所在机构成员(亲笔签名)所在机构成员(亲笔签名)所在机构审核日期20年月日审核目的A.评价项目实施前能源利用情况和预期年节能量。B.评价项目实施后实际年节能量。审核技术指标名称项目实施前项目实施后综合能耗产品产量单位产品能耗项目年节能量审核结论受审核方提出的项目实施前(后)的能源消耗为吨标准煤,预期(实际)年节能量为吨标准煤。经审核,xxxxx项目实施前(后)的能源消耗为吨标准煤,预期(实际)年节能量为吨标准煤。项目预期目标与实际效果之间产生差距的原因是:受审核方法人代表:受审核方公章:审核组长:(亲笔签名)审核员:(亲笔签名)审核报告报送部门:注:受审核方不接受审核结论时,应出具由受审核方的法人代表签字的书面意见。一、受审核方及项目简介1、受审核方基本情况(性质、主要产品、生产流程、产值、总体用能情况等)。2、受审核项目的工艺流程及其重点耗能设备在生产中的作用。3、受审核项目拟投资情况。二、审核过程描述1、审核的部门及活动。2、审核的时间安排。3、审核实施。三、项目实施前(后)的能源利用情况1、项目实施前(后)的生产情况。2、项目实施前(后)的能源消费情况。3、重点用能工艺设备情况。4、项目实施前(后)能量平衡表。四、节能技术措施描述1、技术原理或工艺特点。2、技术指标。3、节能效果。五、项目节能量监测1、能源计量器具配备与管理。2、能源统计与上报制度。3、重点用能工艺设备运行监测。六、预期(实际)年节能量1、确定方法选用。2、节能量确定。七、报告附件1、项目节能量审核委托材料。2、项目节能量审核计划页。3、项目节能量审核人员名单。关于组织申报2011年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备选项目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1]16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农垦总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经信委)、财政厅(局)、财务局:根据《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1〕367号)的有关规定,现就2011年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备选项目申报组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选项范围和条件•主要支持燃煤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仅包括节约石油改造项目)、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等节能技术改造项目。项目承担企业具备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能够在2012年底前全部完工,实施后年可实现节能量在5000吨标准煤(含)以上。(一)燃煤锅炉(窑炉)改造项目主要包括:老旧锅炉更新改造;集中供热改造,包括以大锅炉替代小锅炉、以高效节能锅炉替代低效锅炉、供热管网改造(不含新建管网);工业锅炉、窑炉综合节能改造等。(二)余热余压利用项目主要包括:钢铁行业干法熄焦、炉顶压差发电、烧结机余热发电、燃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改造等;有色行业烟气废热发电、窑炉烟气辐射预热器和废气热交换器改造;建材行业余热发电、富氧(全氧)燃烧改造;化工行业余热(尾气)利用、密闭式电石炉、余热发电改造;纺织、轻工及其他行业供热管道冷凝水回收、供热锅炉压差发电改造;油田伴生气回收利用;工业生产有机废弃物沼气利用等。其中,干法水泥生产线纯低温余热发电项目2013年以后不再支持。(三)节约和替代石油项目(仅包括节约石油改造项目)主要包括:电力行业等离子无油点火、气化小油枪以及利用洁净煤替代燃油发电技术改造;石化行业放空天然气回收、可燃气代油等技术改造;建材行业以天然气、水煤浆等替代重油改造;化工行业以煤炭气化替代燃料油和原料油改造等。(四)电机系统节能项目主要包括:采用高效节能电机、风机、水泵、变压器等更新淘汰低效落后耗电设备;对电机系统实施变频调速、永磁调速、无功补偿等节能改造;采用高新技术改造拖动装置,优化电机系统的运行和控制;输电、配电设备和系统节能改造等。•(五)能量系统优化项目主要包括:钢铁、有色、合成氨、炼油、乙烯、化工等行业企业的生产工艺系统优化、能量梯级利用及高效换热、优化蒸汽、热水等载能介质的管网配置、能源系统整合改造;发电机组通流改造;新型阴极结构铝电解槽改造;采用高效节能水动风机(水轮机)冷却塔技术、循环水系统优化技术等对冷却塔循环水系统进行节能改造等。属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不予支持:•(一)项目承担企业经营状况和经济效益较差;(二)项目依附或改造的主体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已列入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本)》中第三类“淘汰类”执行),如:容积小于450立方米的高炉,小于180平米的烧结机,矿热炉容量东部地区小于25000千伏安、中西部小于12500千伏安的铁合金项目,改良焦炉。•(四)项目属于新能源开发利用,如:利用太阳能、煤层气以及水源、地源热泵等,但工业生产有机废弃物沼气利用除外。(五)项目属于利用优质能源(如:天然气、煤气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