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保险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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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险的基本原则1保险利益原则2最大诚实信用原则3近因原则4损失补偿原则损失赔偿原则的派生原则5代位求偿与委托原则6重复保险分摊原则保险利益又称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上因具有某种利害关系而享有的为法律所承认的、可以投保的经济利益。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效力要件。按照我国《保险法》第11条的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法》基本原则之一,保险利益的成立必须具备“合法利益”这个要件,因为保险合同本身就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应该满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具体构成的三个必要条件:1、具备法律上承认并为法律所保护的利益。2、具备可以用货币计算和估价的利益。3、必须是经济上已经确认或能够确认的利益。案情:1996年10月,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贸易公司)委托一家钢材公司向某五金制品公司(以下简称五金公司)出售10000吨钢材,在交易中卖方使用钢材公司的名义。合同约定货物于1996年11月在远东港口装运,卸货港为中国汕头,货物由买方投保。根据该合同,五金公司就合同项下向保险公司为这批货物投保了海运货物平安险,并支付了保险费。保险人签发了保险单。1996年12月30日,买卖合同项下的货物在俄罗斯一港口装货完毕,承运人签发了两套提单。1997年1月8日,承运上述货物的船舶在开往汕头港途中因货舱进水而沉没,货物也因此全损。五金公司向保险人索赔遭到拒绝,因此于1997年7月向某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及利息。被告在诉讼中辩称,五金公司并非核定的经营钢材进口的公司,也没有申请领取进口许可证,其进口钢材的行为不合法。因此原告没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应自始无效,原告无权请求保险赔偿。法院在审理中查明,五金公司不是核定经营进出口钢材的企业;贸易公司、五金公司没有向法院出示案件所涉的钢材进口许可证,因此认定原告没有保险利益,并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于是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终审判决认定:本案所涉保险标的进口钢材属于核定公司或者申请领取进口许可证后方可进口经营的产品。五金公司并非核定的经营钢材进口的公司,也没有申请领取进口许可证,因此其进口钢材的行为不合法。五金公司对其非法进口的钢材不能享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因此无保险利益可言。五金公司以其非法进口的钢材为保险标的与保险人签订的保险合同依法应当被确认为无效。被保险人无权依据该无效保险合同向保险人索赔。法院终审判决驳回被保险人的诉讼请求。启示投保人在与保险人缔结保险合同时,首先应该检查自己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如上文所述,投保人对保险标的首先应该具有合法利益。这是成立保险利益的前提条件。除此之外,投保人还应该注意: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确定的利益。所谓确定的利益,包括既得利益(如因对某财产具有所有权而产生的利益)和预期利益(如产品销售商对产品的预期利润等)。这种利益必须是客观存在的,而不是仅凭主观臆断、推断就可以得到的。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经济上的利益。财产的价值一般是可以估算的,否则补偿就难以计算。因此要求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一定的经济上的利益。只有如此,当保险事故发生并造成损失时,保险人才可能据以赔偿。某些物品,如聘书、借据等对持有人虽然具有一定利益,但是因为无法用货币来表现其价值,因此也难以构成保险利益。合法的利益、确定的利益、经济上的利益,三者是保险利益的构成条件,缺一不可。只有同时满足这三个条件,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才具有真正的保险利益,签订的保险合同才可能有效。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第二节最大诚信原则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一)告知告知也称披露或陈述,是指合同订立前、订立时及在合同有效期内,要求当事人按照法律,实事求是,尽自己所知,毫无保留地向对方所做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投保方对已知或应知的与风险和标的有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向保险方作口头或书面的申报保险方应将对投保方利害相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据实通告投保方实质性重要事实,是指那些影响谨慎的保险人确定保险费或影响其是否承保以及确定承保条件的每一项事实。作为保险人应告知投保人有关保险条款、费率以及其他条件等可能会影响其作出投保决定的事实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第二节最大诚信原则投保方应告知的内容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根据保险人的询问,对已知或应知的与保险标的及其危险有关的重要事实作如实回答保险合同订立后保险标的危险增加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标的转移时或保险合同有关事项有变动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的确认后,方可变更合同并保证合同的效力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方应及时通知保险人有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保险人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第二节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应主动地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尤其是免责条款主要是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尤其是免责条款。保险人应告知的内容投保方的告知形式按照惯例,投保方的告知形式有无限告知和询问回答告知两种无限告知又称客观告知,是指法律或保险人对告知的内容没有明确性的规定,投保方应将与保险标的的危险状况及有关重要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询问回答告知又称主观告知,是指投保方只对保险人所询问的问题必须如实回答,而对询问以外的问题投保方可无须告知我国与许多国家一样,保险立法要求投保方采取询问回答即主观告知的形式履行其告知义务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人的告知形式保险人的告知形式有两种,即明确列明和明确说明明确列明是指保险人只须将保险的主要内容明确列明在保险合同之中,即视为已告知投保人。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不仅应将保险的主要内容明确列明在保险合同之中,还必须对投保人进行正确的解释在国际保险市场上,一般只要求保险人做到明确列明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我国则对保险人的告知形式采用明确列明与明确说明相结合的方式,要求保险人要对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尤其是责任免责条款不仅要明确列明,还要明确说明最大诚信原则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二)保证•保证是指保险人和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担保对某种特定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或担保其真实性•保证是保险人接受承保或承担保险责任所需投保方履行某种义务的条件保证的形式根据保证的事项是否存在,保证可分为确认保证和承诺保证确认保证事项涉及过去与现在,它是投保人对过去或现在某一特定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保证承诺保证是指投保人对将来某一特定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其保证事项涉及现在与将来,但不包括过去根据保证存在的形式,保证可分为明示保证与默示保证明示保证通常用文字或书面形式载于保险合同中,成为保险合同的条款默示保证则是指一些重要保证并未在保单中订明,但却为订约双方在订约时都清楚并遵守的一些通行的准则关于默示保证默示保证实际上是法庭判例影响的结果,也是某行业习惯的合法化默示保证与明示保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默示保证在海上保险中运用较多海上保险的默示保证一般有三项:即船舶的适航、适货保证;不改变航道的保证;航行合法的保证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三)弃权与禁止反言弃权是保险合同一方当事人放弃他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通常是指保险人放弃合同解除权与抗辩权禁止反言也称禁止抗辩。是指保险合同一方既然已放弃他在合同中的某种权利,将来不得再向他方主张这种权利弃权与禁止反言往往产生于保险代理人与投保人之间得的关系上违反最大诚信原则法律后果(一)告知的违反及其法律后果1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和保险人违反告知的表现2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和保险人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二)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保险合同涉及的所有保证内容都是重要的,无需权衡其重要性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的表现漏报。即由于疏忽对某些事项未予申报,或对重要事实误认为不重要而遗漏申报误告。即因为过失而申报不实隐瞒。即明知而有意不申报重要事实欺诈。即有意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故意对重要事实不作正确申报并有欺诈意图投保方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一)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若在保险人解约之前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可不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同时也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的行为是因过失、疏忽而致,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对在合同解除之前发生保险事故所致损失,不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当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危险增加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并对由此而致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投保方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二)投保方在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编造虚假证明、资料、事故原因、夸大损失、保险人对弄虚作假部分不承担赔付义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情况下,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承担保险赔付责任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的表现未尽责任免除条款明确说明义务保险人在保险业务活动中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欺骗投保方拒不履行保险赔付义务阻碍投保方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诱导投保方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承诺给投保方以非法保险费回扣或其他利益保险人未尽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未履行责任免除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该责任免除条款无效保险人如果在保险业务活动中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欺骗投保方,或者拒不履行保险赔付义务,或者阻碍投保方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投保方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承诺给投保方以非法保险费回扣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金融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并处以1万以下的罚款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保险责任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在某种情况下,违反保证条件只部分地损害了保险人的利益,保险人只应就违反保证部分拒绝承担履行赔偿义务被保险人破坏保证而使合同无效时,除人寿保险以外,保险人无须退还保费保险人不得以被保险人破坏保证为由使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的几种情况因环境变化使被保险人无法履行保证事项因国家法律、法令、行政规定等变更,使被保险人不能履行保证事项,或履行保证事项就会违法时被保险方破坏保证由保险人事先弃权所致,或保险人发现破坏保证仍保持沉默,亦视为弃权第三章/财产保险的基本原则第二节最大诚信原则梅艳芳:隐瞒实情遭拒赔千万保金付东流演艺人员在其演艺生涯高峰时期,也是演艺收入的高峰时期而买下各种保险,是海外演艺人员的通常所为。一是为防不测,二是为未来收入锐减时或年老退休后能获得必要的保障。梅艳芳也不例外,在其演艺事业高峰时期的1990年前后,便买下了一份2000万港元的高额保险。而最近据媒体报道:在2002年梅艳芳得知子宫颈长出肿瘤后,情况虽未致恶化,但受到姐姐梅爱芳死于子宫癌的影响,担心自己亦会步其后尘。顾家孝顺的梅艳芳为免母亲日后顿失依靠,便找了保险界朋友又买了一份保额高达1000万港元的保险,连同她事业如日中天时购买的那份2000万港元保额的保险,总保额达到3000万港元,梅艳芳已为梅妈日后的生活作出双重保障。第三章/财产保险的基本原则第二节最大诚信原则梅艳芳:隐瞒实情遭拒赔千万保金付东流但在购买第二份保额1000万港元的保险时,梅艳芳可能顾虑自己的巨星身份,先前一直未将病情公开,治病亦在高度保密的情况下进行,所以怕患癌的秘密遭泄露而没有在保单上如实申报病情。但按照香港的保险条例,隐瞒重大病情投保,属于严重违例,因此,梅艳芳去世后,便传出保险公司拒赔1000万港元保险金的消息。但据说,保险公司将当初梅艳芳为这张保单而每月供款过万的保费发还给了梅妈,而不是一味拒赔并且不退还保险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