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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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解读MeasuresforthemanagementofAccountingArchivesXXXX大学XXXXXXX年XX月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什么是会计档案归档的范围04Step03Step02Step01StepHIGHQUALITYAWESOMEINFOGRAPHICSCREATIVITY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档案整理要求:“三统一”分类标准统一财务会计资料分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资料四类档案形成统一案册封面、档案卡夹、存放柜和存放序列统一。管理要求统一建立财务会计资料档案簿、会计资料档案目录、会计凭证、账簿装订成册,报表和文字资料分类立卷,其他零星资料按年度排序汇编装订成册。电子会计档案特点及管理1.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来源真实有效,由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和传输;2.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资料,能够输出符合国家标准归档格式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设定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3.使用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能够有效接收、管理、利用电子会计档案,符合电子档案的长期保管要求,并建立了电子会计档案与相关联的其他纸质会计档案的检索关系;4.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电子会计档案被篡改;5.建立电子会计档案备份制度,能够有效防范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为破坏的影响;6.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不属于具有永久保存价值或者其他重要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满足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单位从外部接收的电子会计资料附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电子签名的,可仅以电子形式归档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教学内容TEACHINGCONTENT0203新管理办法修订背景、过程、意义主要调整内容及修订重点会计档案鉴定销毁相关规定保管期限及衔接规定0401新管理办法适用范围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不具备设立档案机构或配备档案工作人员条件的单位和依法建账的个体工商户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不属会计档案归档范围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应当执行文书档案管理规定,不适用本办法。工资年报,职工工资、奖金及各种福利审批名册,养老保险缴纳名册,调整、新增审批表,职工聘用、转正等审批表、协议书。监督指导部门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主管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共同制定全国统一的会计档案工作制度,对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修订背景原《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不足之处:(一)随着各单位信息化水平和精细化管理程度的日益提升,越来越多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资料以电子形式产生、传输、保管,形成了大量电子会计档案,需要予以规范。(二)随着我国会计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以及国家档案管理规范、标准的制定或修订,原《管理办法》的有关表述已不再适用,会计档案的范围、保管、利用、销毁等方面的规定需要相应予以调整或完善。历史变革1984年第一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1998年第一次修订2014年先后两次发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订过程2014年财政部、国家档案局着手修订原《管理办法》,形成了《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先后于2014年12月、2015年5月向社会两次公开征求意见,形成了《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修订草案)》。2015年9月财政部、国家档案局组织有关专家集中研究讨论《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修订草案)》,最终形成新《管理办法》。修订的意义有利于推动互联网创新经济的发展。有利于促进形成绿色、低碳的发展方式。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教学内容TEACHINGCONTENT010203修订背景、过程、意义主要调整内容及修订重点会计档案鉴定销毁相关规定保管期限及衔接规定04主要调整内容新《管理办法》共31条,与原《管理办法》相比:一、完善了会计档案的定义和范围。二、增加并明确了电子会计档案的管理要求。三、完善了会计档案的销毁程序。四、明确了会计档案出境的管理要求。五、调整了会计档案的定期保管期限,并延长了会计档案向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的期限。修订的重点•明确电子会计档案的管理要求是此次修订的重点。•规定如下:一.将电子会计档案纳入了会计档案的范围,规定会计档案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二.规定满足一定条件时单位内部生成和外部接收的电子会计资料可仅以电子形式归档保存。三.要求电子会计档案移交时将电子会计档案及其元数据一并移交,且文件格式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四.要求电子会计档案的销毁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会计管理机构和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电子会计资料仅以电子形式归档保存的条件五、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不属于具有永久保存价值或者其他重要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六、电子会计资料附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电子签名真实、可用、安全、完整、准确一、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来源真实有效,由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和传输;二、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资料,能够输出符合国家标准归档格式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设定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三、使用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能够有效接收、管理、利用电子会计档案,符合电子档案的长期保管要求,并建立了电子会计档案与相关联的其他纸质会计档案的检索关系四、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电子会计档案被篡改;五是建立电子会计档案备份制度,能够有效防范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为破坏的影响;修订的重点教学内容TEACHINGCONTENT010203修订背景、过程、意义主要调整内容及修订重点会计档案鉴定销毁相关规定保管期限及衔接规定04保管期限调整会计档案鉴定销毁的规定•单位应当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并形成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经鉴定,仍需继续保存的会计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对保管期满,确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可以销毁。•删除了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监销的规定,同时进一步明确了单位内部组织监销的有关要求,即“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组织会计档案销毁工作,并与会计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监销人在会计档案销毁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进行清点核对;在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需要另行立卷的内容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会计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不得销毁,纸质会计档案应当单独抽出立卷,电子会计档案单独转存,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或转存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单位变更会计档案的处置010203单位终止: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或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置。单位分立单位分立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会计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相关方保存,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单位因业务移交其他单位办理所涉及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原单位保管,承接业务单位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对其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会计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承接业务单位保存,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单位合并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解散或者一方存续其他方解散的,原各单位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合并后的单位统一保管。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仍应当由原各单位保管。项目建设期间形成的会计档案02030401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形成的会计档案,需要移交给建设项目接受单位的,应当在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及时移交,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教学内容TEACHINGCONTENT010203修订背景、过程、意义主要调整内容及修订重点会计档案鉴定销毁相关规定保管期限及衔接规定04保管期限•新《管理办法》将会计档案的定期保管期限由3年、5年、10年、15年、25年五类调整为10年、30年两类。•将原附表1、2中保管期限为3年、5年、10年的会计档案统一规定保管期限为10年,将保管期限为15年、25年的会计档案统一规定保管期限为30年。•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主要会计档案的最低保管期限已延长至30年,其他辅助会计资料的最低保管期限延长至10年。•《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一致•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最长为20年,但大部分会计档案的最低保管期限都低于20年。关于新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衔接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3号准备新《管理办法》与原《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保管期限不一致的,按照新《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已到原《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保管期限,并已于2015年12月31日前鉴定可以销毁但尚未进行销毁的会计档案,应按照新《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销毁;已到原《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保管期限,并已于2015年12月31日前鉴定予以继续保管的会计档案,应按照新《管理办法》确定继续保管期限(最低继续保管期限等于新《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保管期限减去已保管期限,下同)。已到原《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保管期限,但2015年12月31日前尚未进行鉴定的会计档案,应按照新《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鉴定,确定销毁或继续保管。确定销毁的,应按照新《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销毁;确定继续保管的,应按照新《管理办法》确定继续保管期限。未到原《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保期限的会计档案,应按照新《管理办法》的规定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关于电子会计资料归档的衔接规定单位如在新《管理办法》施行前已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其有关工作符合《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财会〔2013〕20号)的要求,所形成的、尚未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的会计资料符合新《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电子会计档案归档条件的,可仅以电子形式归档保管。2014年以前形成的会计资料一律按照原《管理办法》的规定归档保管。各单位根据新《管理办法》仅以电子形式保存会计档案的,原则上应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年初开始执行,以保证其年度会计档案保管形式的一致性。会计档案移交04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元数据一并移交,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01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03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单位有关负责人负责监督。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督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02移交会计档案的单位,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和已保管期限等内容。手续:移交清册会计档案移交---其他说明检验代理记账运往境外接收单位应当对保存电子会计档案的载体及其技术环境进行检验,确保所接收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完整、可用和安全。单位的会计档案及其复制件需要携带、寄运或者传输至境外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单位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记账的,应当在签订的书面委托合同中,明确会计档案的管理要求及相应责任。会计档案出境规定0102国家一级档案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一级档案严禁出境。国家二级档案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二级档案需要出境的,必须经国家档案局审查批准。国家三级档案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三级档案以外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海关凭批准文件查验放行。03谢谢观赏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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