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发布部门:办公室发布人:发布时间:2009-11-1517:40:47浏览次数:7839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已经2008年2月17日市第13届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市长张剑飞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七日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征地补偿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工作。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征地补偿工作的实施、协调、监督和管理并设立征地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一)拟订征地方案;(二)发布征地公告并报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备案;(三)审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四)协调处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补偿安置工作。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对区、县(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的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第四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区、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区、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以下征地补偿工作:(一)发布预征地公告;(二)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并组织进行现场调查核实;(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四)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五)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并报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备案;(六)按规定拨付征地补偿费用;(七)责令限期拆迁腾地;(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征地补偿工作。各区的征地补偿费用概算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核;各县(市)的征地补偿费用概算由各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但应当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除外。第五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征地工作中的事务性和技术性工作委托给征地事务机构承担。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下列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一)协助征地补偿登记、调查;(二)督促、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具体事项;(三)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地补偿费用的管理、使用、分配、公开等情况;(四)协助处理征地补偿纠纷及遗留问题。第七条征地补偿费用总额的80%应当在征地公告发布前存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财政开设的征地补偿专用账户,其余部分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发布前足额存入。未足额存入的,区、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第八条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第九条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征地年产值标准,按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征地年产值倍数,按照规定的标准执行。另行提高安置补助费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直接拨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提高的安置补助费按照一类水田征地年产值标准的5倍计算。第十条青苗、林木、水产品的补偿费按照规定的标准执行。征地范围外的专业鱼池因施工需要降低蓄水深度的,按降低水位的比例乘以该专业鱼池的征地年产值标准予以补偿;养殖水深度降到不足50厘米时,按照征地年产值标准予以补偿。第十一条取得市、县(市)房屋产权管理部门2006年7月1日以后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的,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为依据。第十二条未取得市、县(市)房屋产权管理部门2006年7月1日以后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的,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由区、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认定:(一)1987年1月1日以后兴建的房屋,一律以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依据;(二)市区范围内,1982年4月1日至1986年12月31日兴建的房屋,属原基改建和占用非耕地建房的,须经乡(镇、场、街道)批准;属占用耕地建房的,须经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按违法建筑处理。1982年3月31日以前兴建的房屋未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合法建筑对待。(三)县(市)辖区内,1987年1月1日以前兴建的房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对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期间向区、县(市)人民政府申请复查,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国土、规划、建设、房产部门审查后予以确定。第十三条拆除非农业户或采取货币安置方式的农户的住宅,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房屋补偿费、房屋装饰装修及设施补偿费和购房补助费。第十四条拆除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方式的农户的住宅,应当支付房屋补偿费、房屋装饰装修及设施补偿费。拆除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方式的农户的住宅,需要重建的,另行支付重建用地补助费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重建用地的规划设计、用地和报建手续、补偿安置、基础设施建设等。第十五条征地范围内不能搬迁的室外生产生活设施、农业生产用房按照规定的标准予以包干补偿。需要易地修建的水塘、水库,按照原蓄水容积及规定的标准补偿。经批准的临时建筑,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按照建筑结构的重置价格结合使用年限剔除残值后补偿。第十六条拆迁电力、电信、广播电视、给排水、燃气等设施需要补偿的,由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核定后再给予补偿;废弃不用的不予补偿。第十七条拆除企业房屋,按照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偿。涉及生产设备搬迁的,按照设备的拆卸、安装、搬迁台班的实际工作量计算;不能搬迁的,按照规定的标准包干补偿。第十八条拆除房屋的搬迁补助费、房屋过渡补助费、按期拆迁房屋奖励费,按照规定的标准执行。第十九条拆除砂石场、预制场、砖场,按照规定的标准予以包干补偿补助。第二十条采取货币安置方式的农户的农用工具、牲畜,由农户自行处理,并按照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助。第二十一条征地范围内坟墓迁移,按照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助。第二十二条各类征地年产值倍数、房屋补偿标准、生产和生活设施补偿标准、搬家补助费标准和过渡补助费标准等,由市人民政府颁布实施;并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现行补偿标准附后)。第二十三条国家建设使用国有农用地以及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乡镇企业和村民住宅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其补偿、补助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经批准依法收回国有农场、林场等农用地,其补偿、补助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四条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除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外的其他补偿、补助费标准,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2000年3月16日发布的《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实施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实施前已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的,按原有规定办理。长沙市征地补偿标准土地补偿费标准(一)表1-1人均耕地面积(亩/人)<0.34≥0.34~<0.47≥0.47~<0.69≥0.69~<1.17≥1.17备注土地种类类别补偿倍数补偿金额(元)(倍)征地年产值(元/亩)109876水田一20002000018000160001400012000灌溉水田,有沟、渠、坝等。二17001700015300136001190010200望天田、冷浸田、冲尾田。专业菜地一50005000045000400003500030000有砖、砼沟、渠、池等;水田改菜地的按专业菜地的60%予以补偿,旱土改菜地的按专业菜地的40%予以补偿。二42004200037800336002940025200只具备上述部分条件。专业一34003400030600272002380020400有砖、鱼池砼、石沟、渠、护坡及充氧设备。二29002900026100232002030017400只具备上述部分条件。旱土一140014000126001120098008400注:1、征地年产值标准按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2、备注栏中注明的生产设施不另行补偿;3、耕地包括水田、旱土、专业菜地和专业鱼池;4、人均耕地面积按照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面积除以农业人口数计算。土地补偿费标准(二)表1-2土地种类补偿标准备注果园、茶园按照该土地邻近水田土地补偿费标准补偿种植规则、成厢成块、水利自然条件好。其他经济林地按照该土地邻近水田土地补偿费标准的80%补偿种植规则、成厢成块、水利自然条件好。其他林地按照该土地邻近水田土地补偿费标准的50%补偿人造用材林地、非人造乔木林地、灌木林地荒山、荒地及其他未利用地按照该土地邻近水田土地补偿费标准的20%补偿水塘、藕池、渠、坝等农田水利用地按照该土地邻近水田土地补偿费标准补偿水库按照该土地邻近水田土地补偿费标准的60%补偿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企业用地和村民宅基地按照该土地邻近水田土地补偿费标准补偿安置补助费标准(一)表2-1人均耕地面积(亩/人)<0.34≥0.34~<0.38≥0.38~<0.42≥0.42~<0.47≥0.47~<0.53≥0.53~<0.60≥0.60~<0.69≥0.69~<0.81≥0.81~<0.96≥0.96~<1.17≥1.17~<1.5≥1.5土地种类类别补偿倍数(倍)补偿金额(元)征地年产值(元/亩)151413121110987654水田一200030000280002600024000220002000018000160001400012000100008000二17002552380221020401870170015301360119010208500680000000000000专业菜地一5000750007000065000600005500050000450004000035000300002500020000二4200630005880054600504004620042000378003360029400252002100016800专业鱼池一3400510004760044200408003740034000306002720023800204001700013600二2900435004060037700348003190029000261002320020300174001450011600旱土一1400210001960018200168001540014000126001120098008400700056001、征地年产值标准按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2、水田改菜地的按专业菜地的60%予以补偿,旱土改菜地的按专业菜地的40%予以补偿;3、另行提高的安置补助费,根据征地面积,按照一类水田征地年产值标准的5倍计算;4、耕地包括水田、旱土、专业菜地和专业鱼池;人均耕地面积按照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面积除以农业人口数计算。安置补助费标准(二)表2-2土地种类补偿标准备注果园、茶园按照该土地邻近水田安置补助费标准补助其他经济林地按照该土地邻近水田安置补助费标准的80%补助其他林地按照该土地邻近水田安置补助费标准的50%补助水塘、藕池、渠、坝等农田水利用地按照该土地邻近水田安置补助费标准的80%补助水库按照该土地邻近水田安置补助费标准的60%补助。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企业用地和村民宅基地需恢复重建的按重建地类别标准补助;不需恢复重建的按照该土地邻近水田安置补助费标准的50%补助企业建设用地(沙石场、预制地、砖场等用地除外)根据合法建设用地面积另按300元/平方米的标准支付建设用地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标准(一)表3-1单位:元/亩地类类别补偿标准备注水田一2000按照水田的征地年产值标准补偿。二1700专业菜地一5000按照专业菜地的征地年产值标准补偿;另按专业菜地的征地年产值标准的20%包干补偿生产设施费用。二4200专业鱼池一3400专业鱼池的成鱼按照专业鱼池征地年产值标准补偿,鱼苗、鱼种按照专业鱼池的征地年产值标准的1.2倍补偿;另按专业鱼池的征地年产值标准的20%包干补偿生产设施费用。二2900旱土一1400按照旱地的征地年产值标准补偿水塘、水库一2000水塘中的成鱼按照该土地邻近水田的征地年产值标准补偿;水库中的成鱼按照该土地邻近水田的征地年产值标准的50%补偿。二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