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税收筹划跨国税收筹划是指跨国纳税人为了使自己在全球生产经营的税收负担最小化而实施的合法的税收策划活动,是实现跨国经营活动总体所得最大化的行为。具体而言就是跨国纳税人在国际税收的大环境下,利用各国税收法规的差异和国际税收协定的不足,寻找合法的经营方式和方法来减轻税收负担,实现其税收总支出最小。第一节跨国税收筹划的产生一、产生的条件(一)各国税制体系差异我国有五大税种,其他国家与我国税制设计可能有所差异。个人所得税是西方国家的第一大税种而增值税是我国的第一大税种。(二)各国税收管辖权的差别按属人原则与属地原则分为居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判断是否是居民的标准有三个:1、登记注册地标准2、机构所在地标准3、实际经营地标准(三)各国税基宽窄不同我国企业所得税与其他国家企业(公司所得税)在收入的确认上就不同,各项扣除也不同。(境外所得补税率差或税额差)个人所得税有分类与综合的不同,税收优惠的不同。(境外所得补税额差)(四)各国税率高低不同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公司所得税税率)个人所得税的税率重税负国:35%——45%,高福利国家。中等税负国:20%——30%。低税负国:20%以下。资料:当今,不同特色的避税港正以其各自魅力,吸引着不同类型的公司在那里“安居乐业”。对一切所得实行低税率的避税港有:百慕大、开曼群岛、巴哈马、马恩岛、香港等。百慕大面积53平方公里,人口6万,自然资源贫乏,最主要的经济部门是旅游业,一年接待外国游客近百万人,是本土人口的15倍多。第二大经济部门是金融业,仅国际受控保险公司就有1400多家,年保险收入40多亿美元,其中仅由美国公司控制的就有900多家。百慕大是一个典型的避税港,不征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不征普通销售税。只对遗产课征2%~5%的印花税;按雇主支付的薪金课征5%的就业税、4%的医疗税和一定的社会保障税;对进口货物一般课征20%的关税。另外百慕大针对旅游业兴盛的特点,征收税负较轻的饭店使用税、空海运乘客税。在境内成立一家公司,允许最低资本额为1.2万百慕大元;而对保险公司,最低资本额定为12万到37万百慕大元。避税港开曼群岛也越来越引人注目。该岛位于加勒比海西北部,毗邻美国。全岛只有259平方公里,人口2万多人。全岛两大经济支柱,一是金融,二是旅游。金融收入约占政府总收入的40%、国内生产总值的70%、外汇收入的75%。那里课征的税种只有进口税、印花税、工商登记税、旅游者税等简单的几种。30多年来没有开征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资本利得税、不动产税、遗产税等直接税。各国货币在此自由流通、外汇进出自由,资金的投入与抽出完全自由,外国人的资产所有权得到法律保护,交通运输设施健全,现已成为西半球离岸融资业的最大中心。第二节跨国税收筹划方法1.合理选择投资地点(1)充分利用各国的税收优惠政策,选择税负水平低的国家和地区进行投资。在跨国经营中,投资者除了要考虑基础设施、原材料供应、金融环境、技术和劳动力供应等常规因素外,不同地区的税制差别也是重要的考虑因素。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税收负担水平有很大的差别,且各国也都规定有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如加速折旧、税收抵免、差别税率、亏损结转等。跨国投资企业如果能选择有较多税收优惠的国家和地区进行投资,必能长期受益,获得较高的投资回报率,从而提高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2)规避国际双重征税。国际双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税务当局,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应税收入或所得进行重复征税。导致重复征税的根本原因是各国税收管辖权的重叠行使。为了避免国际双重征税,现今国家与国家之间普遍都签订了双边的全面性税收协定,根据协定,缔约国双方的居民和非居民均可以享受到许多关于境外缴纳税款扣除或抵免等税收优惠政策。因此跨国投资应尽量选择与母国(母公司所在国)签订有国际税收协定的国家和地区,以规避国际双重征税。目前,我国已与63个国家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而世界上,国与国之间签订的双边全面性税收条约已有1000多个。(3)利用避税地进行税收筹划。避税地又称“避税港”,是指对收入和财产免税或按很低的税率征税的国家或地区。目前国际避税地大致可分为两类。①纯粹或标准的国际避税地。这种类型的避税地没有个人或公司所得税、财产税、遗产税和赠与税。如百幕大群岛、开曼群岛、巴哈马等。②普通或一般的国际避税地。这种类型的避税地一般只征收税率较低的所得税、财产税、遗产税和赠与税等税种。有些国家或地区还对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免税,如瑞士、中国香港特区、巴拿马等。2.选择有利的企业组织方式跨国投资者在国外新办企业、扩充投资组建子公司或设立分支机构都会涉及企业组织方式的选择问题,不同的企业组织方式在税收待遇上有很大的差别。(1)就分公司和子公司而言,子公司由于在国外是以独立的法人身份出现,因而可享受所在国提供的包括免税期在内的税收优惠待遇,而分公司由于是作为企业的组成部分派往国外,不能享受税收优惠。另外,子公司的亏损不能汇入国内总公司,而分公司与总公司由于是同一法人企业,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亏损便可汇入总公司账上,减少了公司所得额。(2)就股份有限公司制和合伙制的选择而言,许多国家对公司和合伙企业实行不同的税收政策。因此,海外投资企业应在分析比较两种组织方式的税基、税率结构、税收优惠政策和投资地具体的税收政策等多种因素的前提下,选择综合税负较低的组织形式,来组建自己的海外企业。3、转让定价转移定价指的是在分权经营体制下,关联企业对于分权部门之间的产品或服务内部交易所制定的价格,是为了解决企业内部资源配置和分权部门业绩评价问题而产生的,是企业内部重要的资源分配机制和激励机制。假定母公司所在国甲国所得税税率为40%,子公司所在国乙国税率为30%,子公司要把一批产品卖给甲国的母公司,这批产品的总成本为5000元,子公司原定价为7000元,现增加到8000元,母公司最后以9000元的价格出售。现比较子公司提高转移定价后跨国公司的总税负变化:该跨国公司原税负:(7000-5000)×30%+(9000-7000)×40%=1400。提高转移定价后的税负:(8000-5000)×30%+(9000-8000)×40%=1300。上例公司通过提高价格的方法把母公司的利润转移到税率相对较低的子公司,从而降低了企业的整体税收负担。4.避免构成常设机构常设机构是指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场所,包括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作业场所等。目前,它已成为许多缔约国判定对非居民营业利润征税与否的标准。对于跨国经营而言,避免了常设机构,也就随之有可能避免在该非居住国的有限纳税义务,特别是当非居住国税率高于居住国税率时,这一点显得更为重要。因而,跨国企业可通过并非设立常设机构的方式,来达到在非居住国免予纳税的优惠。目前许多国家对非居民公司的常设机构的利润课税。当跨国经营活动属短期行为或该非居住国的税率较高时,如何避免成为常设机构,以达到避免向该国纳税就显得很重要。因而跨国经营者可通过货物仓储、存货管理、货物购买、广告宣传、信息提供等方法以及在常设机构的认定时间终了前终止某项活动而并非设立常设机构,来达到在非居民国免于纳税的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