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税收筹划的知识一、合理避税的概念合理避税:以合法的手段和方式来达到减少缴纳税款的经济行为。即通过不违法的手段对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精心安排,尽量满足税法条文所规定的条件,以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避税的依据:非不应该和非不允许税收筹划的四大特征:1.合法性2.超前性3.目的性低税负和滞延纳税时间4.综合性考虑整体税负和资本收益最大化合理避税与偷漏税是有本质的区别,进行合理避税的人是尊重税法,只不过他们靠自己的智慧,利用了税法的漏洞获得了利益。这好比捕鱼,如果是因为鱼网有大洞,使得鱼跑掉了,这时候中国不能怪鱼而只能是抓紧时间将渔网补好。二、常见的合理避税方法:•A、规避平台筹划•税法中的临界点被称为规避平台。•量变导致质变,临界点是量变与质变的分界线。•1.时间临界点2.优惠临界点3.税基临界点4.税率跳跃点•实务运用:为何销售部把房子价格卖贵了,反而受到老总的批评?•兴华房地产每套房子的成本如下:•土地5万元,开发成本10万元,开发费用1.5万元。该公司销售部以26万元的价格出售一套住房,比此前25万元的价格多卖了1万元。他不但没有受到应有的奖励,反而遭到了公司老总的批评。为什么?•原来是多缴了6000元的税。•比较一下:•25万元出售时,营业税=25×5%=1.25•印花税=25×0.5‰=0.0125•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营业税×(7%+3%)=0.125•允许扣除的费用合计=5+10+1.5+(5+10)×20%+(1.25+0.0125+0.125)=20.8875•增值额=25-20.8875=4.1125•增值率=4.1125/20.8875=19.68%•增值率小于20%,免征土地增值税。•公司净利润=4.1125•26万元出售时,营业税=26×5%=1.3•印花税=26×0.5‰=0.013•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营业税×(7%+3%)=0.13•允许扣除的费用合计=5+10+1.5+(5+10)×20%+(1.3+0.013+0.13)=20.943•增值额=26-20.943=5.057•增值率=5.057/26=24.14%•增值率大于20%,土地增值税率为30%。•土地增值税=5.057×30%=1.517•公司净利润:5.057-1.517=3.5399•一些单位为了调动雇员的积极性,或出于其他原因,常常代为雇员承担个人所得税。•按照税法规定,代为雇员支付的个人所得税属于与企业经营活动无关的支出,应计入营业外支出,不能税前扣除。•如何筹划?能否税前扣除个税?•单位负担个人所得税咋办?•比如,小王的税后工资报酬为6375元。•按下列办法换算成税前工资:•应纳税所得额=(6375-2000-125)÷(1-15%)=5000•税前工资=5000+2000=7000•税后6375元相当于税前7000元。•筹划方法:单位直接按照7000元计工资报酬。则工资全部实现税前扣除。•钱老师是北京某名牌大学工商管理学院的教授,对企业管理颇有研究,经常应全国各地企业的邀请,到外地讲课。•2000年5月,钱老师又与海南一家中外合资企业签约,双方约定由钱老师给该外资企业的经理层人士讲课,讲课时间是10天。关于讲课的劳务报酬,双方在合同上这样写道:甲方(企业)给乙方(钱老师)支付讲课费50000元人民币,往返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等一律由乙方自负。•5月20日,钱老师按期到海南授课。5月30日,该企业财务人员支付钱老师劳务报酬费,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0000元,实际支付讲课费40000元,其计算如下:应纳个人所得税额=5000×(1-20%)×30%-2000=10000(元)•实际支付讲课费=50000-10000=40000(元)•钱老师10天以来的开销为:往返飞机票3000元,住宿费5000元,伙食费1000元,其他费用开支1000元。钱老师10天净收入为30000元(=40000-3000-5000-1000-1000)。•本案涉及到劳务报酬合同的设计技巧。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却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一定要获得收入的个人缴纳。因而设计劳务报酬合同时,既可以规定由支付报酬者缴纳,也可以由获得报酬者缴纳。•修改合同:甲方向乙方支付讲课费35000元,往返飞机票、住宿费、伙食费及应纳税款全部由企业负责。•从企业方来说,企业的实际支出并没有变多,甚至还可能有所减少。其一,一般来说,企业提供住宿比较方便,伙食问题一般也容易解决,因而这方面的开支对企业来说可以比个人自理时有所减少,企业的负担不会因此而加重多少。其二,合同上规定的讲课费少了,相应来说,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也就变少了。其三,费用的分散及减少使得企业列支更加方便,也使得企业乐意接受。•一般而言,订立合同时应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考虑:一、合同上最好将费用开支的责任归于企业一方。因为这样可以减少个人劳务报酬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又不会增加企业额外负担。二、如果可能的话,可以将一次劳务活动分为几次去做,这样就可以使每次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对较少。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可以知道,劳务报酬所得实际适用的是三级超额累进税率。在这种情况下,相对少的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的税率相对较低,这样税款加总以后,其总税额比合并缴纳时的税款数额要少。三、一定要注意在合同上用条款说明税款由谁支付,税款支付方不同,最终得到的实际收益也会不一样•B、直接一步交易到位,减少流通环节,减少流转税•实务运用:一个企业把从A公司租来的房产再对外转租给B公司,这时就存在重复征税问题。•解决办法:企业作为中介,由A直接把房产租赁给B。•C、改变结算方式•税法规定:•运费---------抵扣7%的进项税;•成品油-------抵扣17%的进项税。•实务运用:•油料-------企业向运输公司车辆提供油费;•运费-------运输公司相应地降低运费。•某经营煤炭的公司1月~3月累计销售煤炭30000吨,原来的运输合同规定,每吨运费为100元,•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00×30000×7%=210000(元);•按“油料+运费”结算的新运输合同,每吨运费减至60元,同时公司购进油料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税款为190000,总计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60×30000×7%+190000=316000(元)。•新旧合同比较:•对经营煤炭公司:销售额不变的情况下,少缴纳税款106000元。•对运输公司:运费收入减少----营业税支出减少。•税务机关对此法的两种定性:•(1)税收筹划;•(2)成品油视同销售,要求企业补缴增值税,并处以罚款。•D、改变组织形式•1、企业类型的选择•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与股份公司的选择。•李某打算成立公司,预计年获利12万元,请问以何种方式组建公司可有最大税后收益?•方案1:成立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所得税=12×33%=3.96万元;•个人所得税=(12—3.96)*20%=1.608万元•税后收益=12-3.96-1.608=6.432万元•方案2:成立个人独资公司•个人所得税=12×35%—0.675=3.525万元•税后收益=12—3.525=8.475万元•应选择方案2•企业销售货物时的货物运输,有以下几种方案:•(1)自营运输,但不成立运输公司:•卖方实行送货上门,运费收入通过提高货价的方法来解决-------•(2)成立独立核算的运输公司,并且运输公司将运费发票直接开给买方:•卖方采取代垫运费,或者由运输企业直接向买方收取运费------•(3)成立独立核算的运输公司,并且运输公司将运费发票开给卖方:•卖方实行送货上门,将运费收入通过提高货价的方法来解决-------•利弊分析•(1)按混合销售行为对运输收入与货款一起缴纳增值税;•交通工具的零配件﹑燃料及修理费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不纳营业税。•(2)运费收入缴纳3%的营业税;•运费收入不纳增值税;•交通工具的零配件﹑燃料及修理费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3)运输公司:•.1.缴纳3%的营业税;•.2.交通工具的零配件﹑燃料及修理费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卖方:•.1.运费收入与货款一起缴纳增值税;•.2.其运费支出可以抵扣7%的进项税额。•例如:某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xx年运费收入58.5万元(含税),其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汽车零配件、汽油等进项税额为1.5万元,那么三种方案的运费收入税负为:•方案一:应纳增值税=58.5÷(1+17%)×17%-1.5=7•方案二:应纳营业税=58.5×3%=1.755•方案三:运输公司应纳营业税=58.5×3%=1.755•卖方应纳增值税=58.5÷(1+17%)×17%-•58.5×7%=4.405•合计=1.755+4.405=6.16•比较:•方案一:税负最高•方案二:税负最低•方案三:税负居中•[注意]•不同的数据,会产生不同的结果。•所以,在实际操作中,应事先计算,然后选择最佳方案!•E、利用税收转嫁方式•税负转嫁方式:•前转:税负转嫁给买方•后转:税负转嫁给卖方。如批发商纳税之后,因商品价格下跌,不能前转,就后转嫁给销售的生产厂商负担。•混转•消转•影响税负转嫁的因素:•1.物价变动价格不变,税负无转嫁可能;价格提高,税负可能由卖方转嫁给买方。•2.供求弹性商品需求弹性越大,税负向后转嫁给卖方,反之,为买方。•例如:委托方将1000万元的货物交受托方代销,手续费为20%,营业税税率为5%。•收取手续费•委托方:收入增加800万,增值税销项170万•受托方:收入增加200万元,应交增值税为0,应交营业税为200万元*5%=10万元。•买断•委托方:增入增加800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增加136万元•受托方:收入增加200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70万元,进项税额为136万元。•委托方与受托方合计•收入增加了1000万元,应交税金170万元。•与采取收取手续费方式相比,在视同买断方式下,双方虽然共节约税款10万元,但委托方节约34万元,受托方要多交24万元。•F恰当运用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折旧是缴纳所得税前准予扣除的项目,在收入既定的情况下,折旧额越大,应纳税所得额就越少。具体可以从折旧方法的选择、折旧年限的估计和净残值的确定等方面进行筹划。•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主要有平均年限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在这三种方法中,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可以使前期多提折旧,后期少提折旧。在折旧方法确定之后,首先应估计折旧年限。在税率不变的前提下,企业可尽量选择最低的折旧年限。《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分别为房屋、建筑物为20年;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电子设备为3年。企业对于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新《企业所得税法》不再对固定资产净残值率规定下限,企业可以根据固定资产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由于情况特殊,需调整残值比例的,应报税务机关备案。因此,在税率不变的前提下,企业在估计净残值时,应尽量低估,以便相对提高企业的折旧总额,从而使企业在折旧期间少缴纳所得税。这样,在税率不变的情况下,固定资产成本可以提前收回,企业生产经营前期应纳税所得额减少,后期应纳税所得额增加,可以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从资金时间价值方面来说,企业前期减少的应纳所得税额相当于企业取得了相应的融资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