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海关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徽关徽由商神手杖与金色钥匙交叉组成。商神手杖代表国际贸易,钥匙象征海关为祖国把关。关徽寓意着中国海关依法实施进出境监督管理,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利益,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发展和科技文化交往,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主要西方国家的海关★美国海关(海关总署)★英国海关(关税及消费局)★日本海关(海关局)★加拿大海关(国税部)第一节海关概述•第一节海关的性质•第二节我国海关的职能•第三节我国海关的组织机构•第四节我国海关的权力第二节海关的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条规定:•海关是国家进出关境的监督管理机关。第三节我国海关的职能•《海关法》第二条:海关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以下简称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并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这四项职能也通常称为海关的四大任务。一、监管•监管指海关根据《海关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授权,负责管理各类进出关境的活动,并确保其合法性的行政执法行为。•***监管的对象:•---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进出境运输工具二、征税•征税的种类:关税及进口环节代征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的依据:•《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税则》••2004年:海关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净入库数达4744.05亿元,同比多收1032.49亿元,占当年中央财政收入(14476亿元)的32.8%。•2010年中国海关税收历史性突破万亿元大关,共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12518.3亿元,同比增收3304.7亿元,增长35.9%。•2010年中国征收关税2027.8亿元,进口环节税10490.5亿元,分别比上年增长36.7%和35.7%。•2010年是国务院批准海关恢复征税30周年。30年来,海关累计征税7.433万亿元,占同期中央本级财政收入的比重保持在30%左右。三、查缉走私•我国缉私工作的指导方针(98年会议,目的预防法人走私)•“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海关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查缉走私工作•我国海关的缉私组织•调查局(99年建立缉私检查)→走私犯罪侦查机构→缉私局(2003年1月)•“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等4项刑事侦查的权力(2000年《海关法》)•2004年,全国海关查获各类走私案件17700起,案值78.4亿元。其中走私犯罪嫌疑案件1068起,案值73.4亿元,对2945名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强制措施。查获的案件数比上年增长37%,案值下降21%。•据最新统计,2010年海关查获各类走私案件案值250多亿元四、海关统计•海关统计:是在海关对进出境活动进行监管的基础之上,由海关统计部门完成的对进出口货物相关情况进行记录和综合分析,反映进出境活动相关信息的海关业务制度。•海关统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92年海关统计正式成为依据海关统计是国家进出口货物贸易统计,负责对进出中国关境的货物进行统计调查和分析,科学、准确地反映对外贸易的运行态势,实施有效的统计监督。海关总署按月向社会发布我国对外贸易基本统计数据,定期向联合国统计局、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贸易组织及其他有关国际机构报送中国对外贸易的月度和年度统计数据。海关统计数据的发布•1、快报(月度初步汇总数据):仅向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提供•2、月度初步数据:由海关总署通过新闻媒体对外公布•3、月度咨询数据:海关总署对外咨询服务部提供数据咨询“海关统计咨询网”•4、中文月报、中文年鉴:海关总署杂志社•5、为了及时向公众提供最新的海关统计月度数据,自2006年1月起,增加提供《海关统计快讯》(月度初步汇总数据),由海关总署通过《中国海关门户网站》和《海关统计资讯网》个直属海关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海关院校我国不同层级海关职能分工海关总署:决策和监督职能直属海关:业务处理和业务运行管理职能隶属海关:对进出境货物、运输工具、加工贸易、海关监管场所、转关运输等有关业务的实际监控职能广东分署:监督检查广东各关的工作,组织交流经验,协调海关与地方和海关之间的关系,协助总署管理和调整干部,以及海关总署交办的其他事项。一、海关的设关原则•在对外开放的口岸:是经国家批准可以直接进出货物、人员、运输工具的地点。《海关法》第八条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必须通过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境或者出境。•在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方二、海关的垂直领导体系组织原则:集中统一、垂直领导海关总署直属海关(北京海关)隶属海关(首都机场海关)决策管理执行口岸常识•口岸是指供人员、货物、物品和交通工具出入国(关、边)境的港口、机场、车站等。•一类口岸是指允许中国籍和外国籍人员、货物、物品和交通工具直接出入国(关、边)境的海(河)、陆、空客货口岸;•二类口岸是指仅允许中国籍人员、货物、物品和交通工具直接出入国(关、边)境的海(河)、空客货口岸以及仅允许毗邻国家双边人员、货物、物品和交通工具直接出国(关、边)境的铁路车站和跨境公路通道。•56个航空口岸:拉萨天津大连沈阳长春牡丹江杭州福州青岛武汉深圳梅州三亚太原海拉尔南昌贵阳汕头哈尔滨武夷山洛阳呼和浩特合肥长沙张家界广州湛江海口南宁成都昆明石家庄西安兰州温州郑州桂林北海重庆西双版纳乌鲁木齐齐齐哈尔佳木斯济南烟台喀什延吉上海宁波黄山厦门威海宜昌银川北京南京禄口•17个铁路口岸:图门东莞广州河口丹东绥芬河凭祥阿拉山口满州里深圳佛山肇庆珲春集安二连浩特哈尔滨郑州•47个公路口岸:圈河皇岗东宁文锦渡横琴友谊关水口瑞丽畹町甘其毛道临江南坪密山吉隆土尔尕特沙头角拱北河源东兴金水河樟木普兰红其拉普霍尔果斯马鬃山三合晖春磨憨天保塔克什肯阿日哈沙特开山屯孟定腾冲伊尔克什坦木扎尔特都拉塔巴克图吉木乃阿黑土别克红山嘴乌拉斯台老爷庙策克珠恩嘎达布其绥芬河龙邦海关关衔制度简介•关衔制度是我国继军衔、警衔后实行的第三种衔级制度。关衔是区分海关关员等级、表明海关关员身份的称号和标志,是国家给予海关关员的荣誉。2003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衔条例》,江泽民主席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五号颁布实施;7月8日国务院第十四次常务会议通过了《海关关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温家宝总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三百八十四号颁布实施;8月4日海关总署正式下发《首次评定授予关衔办法》。9月12日国务院隆重举行授予关衔仪式,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等领导同志为海关总监、副总监和一、二级关务监督代表共277人颁发授衔命令证书。•关衔的等级设置为五等十三级,即:一等、海关总监、海关副总监;二等、关务监督(一级、二级、三级);三等、关务督察(一级、二级、三级);四等、关务督办(一级、二级、三级);五等、关务员(一级、二级)。海关总监、海关副总监、一级关务监督、二级关务监督由国务院总理批准授予;三级关务监督至三级关务督察,由海关总署署长批准授予;海关总署机关及海关总署派出机构的一级关务督办以下的关衔由海关总署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各直属海关、隶属海关的一级关务督办以下的关衔由各直属海关关长批准授予。•关衔的授予以海关工作人员现任职务、德才表现、任职时间和工作年限为依据。二级关务督察以下关衔的海关工作人员,在其职务等级编制关衔幅度内,按照规定的期限晋级;一级关务督察以上关衔的海关工作人员,在职务等级编制关衔幅度内,根据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实行选升。•全国海关首次授予关衔总人数为32236人。2003年10月1日全国海关工作人员正式佩戴衔级标志上岗工作。•海关总监海关副总监一级关务监督二级关务监督三级关务监督一级关务督察二级关务督察三级关务督察一级关务督办二级关务督办三级关务督办一级关务员二级关务员第五节我国海关的权力•海关的权力是海关依法履行其职责而由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授予的。••海关权力的具体内容1.行政许可权2.行政征收权3.行政强制权4.行政处罚权5.佩带和使用武器权6.其他行政处理权A.检查权B.查验权C.查阅权D.查问权D.查询权F.连续追缉权一、行政许可权•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或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行政行为。•新的《行政许可法》:2004年7月1日开始实施•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2004年7月1日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办法》规定,海关行政许可的归口管理部门是海关法制部门。•《办法》规定,海关应当在法定权限内,以本海关的名义统一实施海关行政许可。海关内设机构和海关派出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海关行政许可。•海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海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实施海关行政许可。海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海关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公众有权查阅海关的监督检查记录,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海关工作秘密的除外。海关行政许可项目•《海关法》第十一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必须依法经海关注册登记。报关人员必须依法取得报关从业资格。未依法经海关注册登记的企业和未依法取得报关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报关业务。”(报关)•《海关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经收发货人申请,海关同意,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可以在设有海关的指运地、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可以在设有海关的启运地办理海关手续。上述货物的转关运输,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必要时,海关可以派员押运。”(转关)•经营保税货物的储存、加工、装配、展示、运输、寄售业务和经营免税商店,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注册手续。(保税)•2004年6月26日颁布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其他海关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海关派员驻厂监管的保税工厂资格审批常驻机构及非居民长期旅客公私用物品进出境核准小型船舶往来香港、澳门进行货物运输备案承运境内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车辆注册制造、改装、维修集装箱、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工厂核准外国在华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免税进境机动交通工具出售、转让、出租或移作他用审批获准入境定居旅客安家物品审批高新技术企业适用海关便捷通关措施审批长江驳运船舶转运海关监管的进出口货物审批进境货物直接退运核准二、行政强制权•指为实现行政目的,对相对人的财产、身体及自由等予以强制而采取的措施。•行政调查的强制/行政的强制执行行政调查的强制•指海关根据《海关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授权,在一定范围内,对进出口活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解、收集的活动。•①检查权•海关可以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检查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场所;检查走私嫌疑人的身体。•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的检查不受海关监管区域的限制;对走私嫌疑人身体的检查,应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内进行;对于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嫌疑的场所,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内,可直接检查,超出这个范围,在调查走私案件时,须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海关关长批准,才能进行检查,但不能检查公民住处。行政调查的强制•②查验权•海关对进出境货物、物品可以查验,不受海关监管区域的限制。•③查阅、复制权•包括查阅进出境人员的证件,查阅、复制与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制品和其他有关资料。行政调查的强制•④查问权•海关有权对违反《海关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