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复习题(不是标准答案,仅供参考)一、名词解释(共60题)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人们行为的基本法律准则,宪法作为根本法,它是其他法律,法规赖以产生,存在,发展和变更的基础和前提条件,它处于一个国家独立,完整和系统的法律体系的核心,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基石。2.刚性宪法:是指创制形式和程序不同于普通法律,具有特殊严格的要求宪法。刚性宪法不论是在制定、修改还是解释方面,都需要由特定机关按照程序进行,以体现创制宪法活动的神圣性。3.宪法规范:宪法规范是指调整宪法关系的各种规范的总和。由宪法的根本法地位所决定,宪法规范表现为根本性的法律规范,具体调整宪法关系。宪法关系既包括社会、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关系,同时也包括国家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4.宪法监督:是指特定的机关依据一定的程序,审查和裁决法律、法规和行政命令等规范性文件和特定主体行为是否违宪,以维护宪法权威,保障公民权利与自由的制度。5.爱国统一战线:是我国无产阶级在革命斗争中,为反对主要敌人,与一切可能团结的力量结成的联盟。在现阶段,它是一个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由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政治联盟,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其组织形式。6.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指拥有国家权力的我国人民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民主选举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以实现人民当家做主权利的政治制度。7.选民登记:是指选举机构依法审查和确认公民选举资格的活动。选民登记的程序目的在于确定选举权,保障选举权,防止无选举权的公民参加投票,保障有选举权的公民不被剥夺参与选举的权利。在我国,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8.联邦制: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联邦组成单位组成的统一国家。联邦组成单位原本是独立的主权国家,为了某个共同目的,而与其他国家组成联盟国家或者加入到联盟国家之中,其与联邦中央的关系与单一制国家的地方单位相比要相对松散,有相对的独立性。9.民族自治机关:是指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行使同级一般行政区域地方国家机关职权和同时行使自治权的国家机关,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10.单行条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的社会生活某一方面具体事项的规范性文件。11.公民:指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我国公民为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基本权利的一般性的主体。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第33条第一款的规定,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也就是说,具有国籍是确定我国公民资格的唯一要件。12.言论自由:是指公民有权通过各种语言形式宣传自己的思想和观点的自由。从广义上说,新闻、出版、著作等也可包含在言论自由的范围之内,形成综合性的权利体系。从狭义上说,出版自由不包括在言论范畴之内。13.集会游行示威自由:是言论自由的延伸和具体化,是公民发表其意愿的不同表现形式,直接反映了公民的宪法地位。集会是指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游行是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进行,表达共同愿望的活动。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活动。14.宗教信仰自由:是指公民根据内心的信念,自愿地信仰宗教的自由。包括公民有信仰或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某种宗教和某个教派的自由、有在任何时候信仰或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参加或者不参加宗教仪式的自由。15.住宅安全权:指公民居住、生活的场所不受非法侵入和搜查。包括任何公民的住宅不得非法侵入;任何公民的住宅不得随意搜查;任何公民的住宅不得随意查封。216.财产权:指公民对其合法财产享有的不受非法侵犯的所有权。征收和征用必须以满足公共利益需要为前提,严格依照法律,并同时给予补偿后才能进行。17.物质帮助权:物质帮助权是指我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为满足公民享受这种权利,需要根据生产力发展水平不断发展和完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等事业。18.国家机构:是统治阶级为了行使国家权力,按照一定的组织原则而建立的具有不同职能和层次、又有机联系在一起的国家机关的总称。19.言论免责权: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享有的,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的权利。20.中央军委:是我国的最高国家军事领导机关,统率全国武装力量。中央军委的组成人员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和罢免,它从属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21.成文宪法:成文宪法是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的宪法。凡是有关国家的根本制度、政权组织形式及公民的基本权力和义务以一种法典的形式公布并产生法律效力的,就是成文宪法。划分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的标准是看宪法是否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成文宪法在一国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22.柔性宪法:凡效力与一般法律相同,制定和修改程序亦与一般法律相同的宪法,就叫做柔性宪法。23.宪法解释:是特定机关按照特定程序对宪法内容、含义及其界限所作的说明。为了保证宪法实施中出现的宪法条文和社会生活之间的一致性,各国宪法普遍规定了宪法解释制度,并把宪法解释作为宪法实施的重要制度来考虑。24.国家性质:即国体,是指一个国家的国体,是指一个国家中哪个阶级或者那些阶级处于统治地位,掌握国家权力,哪些阶级处于统治阶级的同盟者,哪些阶级处于被统治和被压迫的地位。即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所处的地位,特别是掌握国家权力的统治阶级的性质和统治方式。25.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我国具有广泛代表性的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实现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民主协商、参政议政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两大职能。但按其性质而言,它不属于我国的国家机构体系,不是国家机关。26.选举制度:是已过统治阶级通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关于选举议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各项制度的总称,是统治阶级挑选本阶级代表人物和优秀人物进入国家机关实现国家职能的重要手段和步骤。27.国家结构形式:是指国家调整整体和局部、中央和地关之间相互关系时采用的一种结构体制,侧重解决的是领土结构划分整体与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即体现政权体系纵的方面。国家结构形式决定于并反映着国家的阶级本质,为统治阶级专政服务,同时也取决于民族问题。28.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统一的祖国大家庭内,在国家统一领导下,按照宪法规定,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使实行自治的民族实现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地方性事务的制度。29.民族自治权:指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拥有的,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民族自治地方经济、文化建设等事业发展的权力。30.特别行政区制度:特别行政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的享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的地方行政区域,而在特别行政区依法实施的政治制度就是特别行政区制度。31.平等权:是指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任何人不享有特权,受国家同等保护和限制的权利。平等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权利主体参与社会生活的前提和基本条件。32.出版自由:是指公民可以通过公开发行的出版物,自由地表达对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的见解和看法。出版自由一般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著作自由,二是出版单位的设立和管理。33.选举权:是指选民依法选举代议机关代表和特定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是人民参加国家管理的一种最基本的权利。334.人身自由:是指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侵犯的自由。人身自由是公民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的基础,是以人身自由保障为核心而构成的权利体系。35.通信自由:是指公民与其他主体之间传递信息和信息不受国家非法限制的自由。通信自由的设定目的是为了防止国家权力侵害,是公民享有自由地交流思想的必要手段。36.政治权利:是指公民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可能性。它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公民参与国家、社会组织与管理的活动,以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行使为基础;二是公民在国家政治生活中自由地表达意见、表达意愿的自由。37.审判机关:人民法院是我国的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我国国家机构的有机组成部分。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国的最高审判机关和审判监督机关。我国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是: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38.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是我国国家机构的有机组成部分,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人民检察院实行双重领导原则,即除了对产生它的本机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外,地方各级人民检察机关还要对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最高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我国法律监督机关的组织体系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39.人身特别受保护权:是指各大级人代表享有的非经特别许可不受逮捕或审判及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权利。对人大代表实施逮捕或拘留,必须履行严格的法律程序,否则,执行逮捕或者拘留的机关就是违法,应当受到法律追究。40.国务院:宪法5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41.不成文宪法:从宪法的表现形式上,把宪法可分为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两大种类.没有统一宪法典表现形式的称之为不成文宪法,其散见于与普通法律相同的单行宪法性文件、宪法惯例和宪法判例等形式之中。42.宪法结构:是指宪法内容的具体组织和排列形式。宪法结构的确定既涉及宪法的实体性内容,同时也涉及程序性内容。宪法结构由宪法序言、宪法正文和附则三部分组成43.宪法修改:是指宪法正式实施后,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与变化,出现宪法与社会生活冲突时,由有权机关依据特定程序的对宪法予以补充、调整的活动。44.人民民主专政:即对人民实行民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有机结合的政治制度。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人民民主专政是无产阶级专政的一种特殊形式。它是共产党领导人民群众经过长期的革命斗争而实现的一个创造,是马克思主义无产阶级专政的理论与中国革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产物。45.政权组织形式:是指国家权力机关以及其他国家各机关之间处理相互关系时采用的政治体制,因而它实际上是指国家机关的组织体系,或者说是指国家机构的内部构成形式。46.选区:是指是以一定数量的人口为基础选举代表的区域,也是当选代表联系选民、开展活动、接受选民监督的区域,划分选区就是划分实施选举的区域单位。在我国,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47.单一制:是指由若干普通行政单位或自治单位组成同一国家的结构形式,这些组成单位都是国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国家结构形式。各组成单位长期以来即属于国家整体的自然组成部分,其与国家整体之间的关系较为密切,是中央领导下的地方区域。48.民族自治地方:是指在我国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依法建立的实行区域自治的行政区域。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国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49.自治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并结合当地民族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的有关管理自治地方事务的综合性法规。50.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特别行政区,根据基本法的规定,对中央人民政府和特别行政区负责。同时,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也是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的首长,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51.监督权:是指宪法赋予公民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活动的权利,其内容包括批评建议权,控告检4举权和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