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词解释1.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即调整国家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国家和国际组织之间超越一国国境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2.国际经济惯例:国际经济惯例是在长期的国际经济交往中经常反复使用、逐步形成的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规则。3.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是指每一个国家都在经济上享有独立自主和不容剥夺的权利,“每个国家对本国的全部财富、自然资源以及全部经济活动,都享有并且可以自由行驶完整的、永久的主权,其中包括占有、使用和处置的权利。”4.公平互利原则:公平互利原则是指“所有国家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并作为国际社会的平等成员,有权充分和有效地参加解决世界经济、金融和货币问题做出国际决定的过程,并公平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5.普遍优惠制:简称普惠制,是指发达国家对原产于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出口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特别关税减免制度的关税制度。6.原产地规则:是指要求享受关税优惠待遇的受惠国产品,必须完全原产于受惠国或在受惠国国内经过实质性的加工或制作,并按规定的条件运往給惠国的规则。7.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是所有国家的一致目标和共同义务,每个国家都应对发展中国家的努力给予合作,提供有力的外界条件,给予符合其发展需要和发展目标的积极协助,要严格尊重各国的主权平等,不附带任何有损它们主权的条件,以加速它们的经济和社会发展。8.国际经济统制关系:国际经济统制关系是指国家、国际经济组织依据国际条约或国内立法对国际经济活动进行管理和管制的关系。9.国际经济流转关系:国际经济流转关系是指自然人、法人以及民事法律关系主体面目出现的国家和国际组织相互之间在平等地位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国际经济交流与合作的关系。10.国际贸易术语:又称价格术语或价格条件,是指在国际货物卖卖中用简短的概念或英文缩写来表示商品价格构成以及卖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的责任范围风险界限、费用负担的国际贸易惯例。11.FOB:是指当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了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买方必须承担从这点起承运货物灭失或损害的一切风险,出口清关手续由卖方办理。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12.CIF:是指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和费用,办理买方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或损坏风险的海运保险,并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但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由于各种事件造成的任何额外费用,即由卖方转移到买方。13.国际货物贸易合同:是指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将货物作出入国境交易的货物卖卖合同。14.要约:要约又称发价、发盘,是一方当事人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愿意与其订立合同并且内容明确的一种意思表示。15.承诺:承诺又称接受,是指受要约人按照要约的规定,对要约的内容表示无条件接受并接受按此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16.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生之后,但尚未生效之前,要约人将该要约取消,使之失去效力的行为。17.卖方对货物的权利担保:是指卖方应保证对其所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权利,并且任何第三人都不会就该项货物向买方主张任何权利,从而使买方能安安稳稳的占有买来的货物。18.违约: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未按合同规定履行合同义务。19.补救:又称救济,是指一方当事人违约而使另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受到损害时,受损害的一方为使遭受的损失得到补偿而依据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所采取的适当措施。20.国际货物运输法:是指调整国际货物运输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21.提单:是指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承运人在接受承运的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证明双方已订立运输合同并保证在目的港按其所载明的条件交付货物的一种书面凭证。22.航次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按约定一个或几个航次,将船舶租给承租人,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租船合同。23.定期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在一定期限内将配备船员的船舶出租给承租人,供其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收取约定运费的租船合同。24.多式联运合同: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以两种以上的不同运输方式负责将货物从接收地运至目的地交付给收货人,并收取全程运费的合同。25.票据:出票人按法定形式开具并签署,约定由自己或指定他人向指定人或来人按期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凭证,即可以代替现金流通的有价证券。26.汇票: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受票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27.托收:是指出口方发货后开立汇票,委托出口地银行通过其在进口地分行或代理行向进口方收款的支付方式。28.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应开证人的请求,让受益人开立的在一定金额和一定期限内按规定条款保证付款的书面凭证。29.信托收据:是指进口商向代收行出具的,表示愿意以银行的受托人身份代银行保管和处理货物,承认货物所有权属于银行,并承诺货物处理后所得货款交给银行或代收行暂为保管的一种书面文件。30.循环信用证:是指信用证被受益人全部或部分使用后,能够重新恢复到原金额再次使用,直至规定次数或累积总金额限度为止的信用证。31.备用信用证:又称担保信用证或保证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保证在开证人不履行其付款义务时,即由开证行付款的信用证。32.国际投资法:是指调整国际间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33.外国投资法:外国投资法(外资法)是指资本输入国制定的关于调整外国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34BOT:即建设—经营—转让,是指政府授予私营企业(包括外国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权届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海外投资保险制是资本输出国政府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或保险,投资者向本国投资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后,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投资者遭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的制度。35国际金融法:调整国际货币金融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广义:包括国际货币法律制度(公法性规范)和国际金融交易法律制度(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私法规范)狭义:国际货币法律制度36特别提款权(SpecialDrawingRights)37国际借贷协议:国际贷款协议是指位于不同国家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订立的货币借贷合同。34、国际银团贷款:由数家直至数十家各国银行联合起来,组成一个银行集团(即银团),按统一的贷款条件向同一借款人提供贷款。35、国际项目贷款:指对某一特定的工程项目发放的贷款,以项目建成后的经济收益还本付息。思考题1、经济全球化对国际经济法有哪些影响?(1)丰富了国际经济法的内容(2)促进国际经济法的趋同性和多元化发展2、简述国际经济法狭义说与广义说的观点及其代表。(一)狭义说IEL是国际公法的分支,调整国际公法中的经济关系。即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二)广义说:IEL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有独立的调整对象。IEL是从事国际经济交往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国家及国际组织之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3、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有哪些?(1)国际经济法的一般主体:自然人、法人、国际组织、国家(2)跨国公司4、试述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的关系。联系:国际经济法调整的对象:国际经济关系(1)、国际经济统制关系:纵向国际经济统制关系,是指国家、国际经济组织依据国际条约或国内立法对国际经济活动进行管理和管制的关系。(2)、国际经济流转关系:横向国际经济流转关系,是指自然人、法人以及以民事法律关系主体面目出现的国家和国际组织相互之间在平等地位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国际经济交流与合作的关系。区别:(1)、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不同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内立法。(2)、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不同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内立法。(3)、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不同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内立法。6、试述跨国公司及其特点。跨国公司系指一种企业,构成这种企业的实体分布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而不论其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如何。各个实体通过一个或数个决策中心,在一个决策系统的统辖之下开展经营活动,彼此有着共同的战略并执行一致的决策。由于所有权关系或其他因素,各个实体相互联系,其中一个或数个实体,对其他实体的活动能施加相当大的影响,甚至还能分享其他实体的知识、资源,并为它们分担责任。特征:(1)经营活动具有跨国性(2)具有全球性经营战略(3)跨国公司由不同实体组成(4)跨国公司内部实体之间具有相互联系性(5)跨国公司利益与跨国公司营业地所在国利益之间的冲突性7、国家有哪些经济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1)国家有权同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签订有关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条约或协定。(2)国家有权参加各国际组织中的经济活动,在国际法院进行诉讼,以维护自己的主权和利益。(3)国家有权制定本国的经济政策和法律,依法对本国的涉外经济活动进行管理和调整。(4)国家有权直接参与直接参与国际经济商事活动,成为国际经济合同的当事人。8、如何理解国际经济条约的法律效力?国际经济条约可以做哪些分类?国际经济条约一经生效,便在缔约国之间创设了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对缔约各方都具有约束力。(1)声明保留者除外(2)非缔约国不受约束(3)对非缔约国具有约束力分类:(1)按条约性质的不同,分为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2)按缔约国数量的不同,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3)按适用范围不同,分为世界性条约和区域性条约(4)按调整对象不同,分为普遍性条约和专项性条约11、什么是国际货物买卖?其有哪些法律特征?国际货物卖卖是指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进行的超越一国边界的货物的购入和售出。法律特征:(一)国际货物卖卖的当事人的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二)国际货物卖卖的标的物具有特定范围:(1)国际货物卖卖的标的物是有形商品。(2)国际货物卖卖的标的物是非私人或家庭使用而购买的货物。(三)国际货物卖卖是超越一国国境的行为。(四)国际货物卖卖必须办理各类必要手续。(五)国际货物卖卖要受多重法律调整。12、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关系的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主要有哪些?公约:海牙公约《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惯例: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13、简述《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主要特征。(1)贸易术语数量变化:由13个改为11个。且D组有变化,适用一切运输方式(2)贸易术语项目的变化:依旧A、B两组分10项。不同在于卖方在每一项具体义务不再对应买方同向中相应义务,而改为分别描述,并且各项目内容有所调整(3)术语分类的调整:按运输方式分为2类,不再按买方责任大小分类。分为:a,适用任何运输方式(7种):EXW、FCA、CPT、CIP、DAT、DAP、DDP;b,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4种):FAS、FOB、CFR、CIF(4)船舷概念的取消(5)关于连环贸易的补充:Incoterms2010在连环贸易模式下对买方的义务做了细分(6)指导性说明的增加:除了定义还说明何时使用本术语,在何种情形用其他术语,风险负担的转移,买卖双方交易成本与费用以及进出口手续如何划分,以及用双方明确交付地点以及未明确规定的事(7)贸易术语的内外时的适用:首次正式明确了术语不仅适用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也适用于国内销售合同(8)Incoterms®2010作为商标的注册:Incoterms2010。并作出了使用该商标的要求16、《公约》对货物的品质担保有何规定?所谓品质担保,指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符合合同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1)当事人有约定的依约定(2)当事人无约定的依据《公约》第35条的如下规定:a符合通常目的:货物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b符合特定目的:货物适用于订立合同时曾明示或默示地通知卖方的任何特定目的,除非情况下表明买方并不依赖卖方的技能和判断力,或者这种依赖对他是不合适的;c符合样品:货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