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法规第一节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概述一、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体系纵向管理●国家对建设工程质量所进行的监督管理,具体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机构实施。横向管理●工程承包单位对所承担工作的质量管理。●建设单位对所建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管理。我国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的基本形式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技术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行政规章二、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工程建设标准的种类工程建设标准是指建设工程设计、施工方法和安全保护的统一的技术要求及有关工程建设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制图方法的一般原则。工程建设标准类型,根据标准的约束性划分可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的作用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实施的法律责任●施工单位的法律责任●建设单位的法律责任●监理单位的法律责任●勘察设计单位的法律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行政部门法律责任●处罚规定三、建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质量体系认证。我国的建筑业所涉及的企事业单位,一般情况下应当选择GB/T19004-ISO9004标准。第二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制度一、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建筑工程质量必须实行政府监督管理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实施。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职责1.检查受监工程的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和建筑构件厂的资质等级和营业范围;2.监督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和建筑构配件厂严格执行技术标准,检查其工程质量;3.检验工程的质量等级和建筑构件质量,参与评定本地区、本部门的优质工程;4.参与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5.总结质量监督工作经验,定期向主管部门汇报工程质量状况。二、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制度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成立条件1.检测机构从事质量检测业务,应当依据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2.申请检测资质的机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检测机构的义务检测机构的法律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质量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第三节建筑工程质量责任制度一、建设单位的工程质量责任《建筑法》关于建设单位工程质量责任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关于建设单位工程质量责任的规定二、勘察、设计单位的工程质量责任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工程勘察设计法律责任制度1.违反资质管理规定承揽工程勘察设计业务行为的法律责任2.违反注册管理规定执业行为的法律责任3.违法发包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法律责任4.违法转包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法律责任5.违反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6.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三、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责任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的法律责任四、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责任《建筑法》中规定的施工单位质量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了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的法律责任第四节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和质量保修制度一、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及进场试验报告;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二、建筑工程的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保修范围和正常使用条件下国务院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为: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供热和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