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法律救济第一节行政法律救济概述一、行政法律救济和税务行政法律救济行政法律救济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通过解决行政争议,制止和矫正违法或不正当的行政侵权行为,从而使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获得补救的一种法律制度。当税务机关在税收执法中侵犯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时,纳税人通过法律寻求救济,使自己的利益得到维护,法律对纳税人权利的救济,我们称之为税务行政法律救济。二、行政法律救济的途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是解决行政争议的有效行政法律救济途径,是我国行政法律救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相同之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在以下方面有相同之处:立法目的相同,都是通过解决行政争议,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监督对象相同,都是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实施监督,通过审查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来监督行政机关是否正确合法地行使国家行政权力;适用的某些原则相同,如都适用公开公正原则,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原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原则等。(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1、行为性质不同。2、实施机关不同。3、监督的途径不同。4、监督的范围不同。5、审理的具体制度不同。6、审查的法律依据范围不同。7、审理的程序不同。(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的衔接1、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衔接有三种情况:(1)行政复议前置。(2)选择复议。(3)行政复议终局裁决。《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2、行政赔偿是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结点。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的具体行为违法并造成了危害结果,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要求行政赔偿;如果具体行政行为已被确认为违法的,可以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第二节税务行政复议一、税务行政复议概述(一)税务行政复议的概念税务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由复议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制度和活动。(二)税务行政复议的原则1、行政复议的特有原则:(1)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的原则。(2)一级复议原则。(3)书面复议原则。2、税务行政复议的特有规则。(1)前置复议。(2)双重管辖。二、税务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国家税务总局在制定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时根据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受案范围规定的特点,明确税务行政复议范围,使申请人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全部税务具体行政行为都可申请复议,具体包括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行政处罚行为、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及其它税务管理行为等。但税务机关内部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受案范围。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1、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定;2、其他各级税务机关的规定;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4、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规定。三、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一)一般管辖一般管辖分为上一级税务机关管辖、申请人选择管辖和国家税务总局本机关管辖三种情况。对各级国家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国家税务总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省以下的地方税务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行政复议可以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对国家税务总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二)特殊管辖对一般管辖以外的行政主体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实行特殊管辖。1、对税务机关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税务机关申请复议。2、对扣缴义务人作出的代扣税款行为不服的,向主管该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对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作出的代征税款行为不服的,向委托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3、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前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4、对国、地税机关共同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复议,对税务机关与其他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在税收实践中,原则上国税局与地税局、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联合调查的涉税案件,应当根据各自的法定职权,经协商分别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避免共同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有上述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进行转送。四、税务行政复议的参加人税务行政复议参加人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可以参加复议活动的第三人。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税务行政复议活动;被申请人不得委托本机关以外人员参加行政复议。(一)申请人申请人是指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向行政复议机关提起复议申请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等税务当事人及其他行政相对人。(二)被申请人在税务行政复议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是被申请人。(三)第三人税务行政复议中的第三人,是指因与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而参加到行政复议中去的行政相对人。在行政复议中第三人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依附于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享有与申请人基本相同的复议权利。五、税务行政复议受理税务行政复议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对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六、税务行政复议的审理与决定(一)税务行政复议的审理1、税务行政复议的审理准备。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被申请人拒不提供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及有关材料的,视为没有举证,要承担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的风险;而且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个人收集证据。2、税务行政复议的审理内容。复议机关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证据、法律程序、法律依据及设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之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全面审查。3、税务行政复议的中止。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中止:(1)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2)作为申请人的公民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3)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4)作为申请人的公民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5)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6)行政复议机关因不可抗力原因暂时不能履行工作职责的。(7)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8)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9)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4、税务行政复议的终止。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1)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2)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3)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因申请人死亡或申请人丧失行为能力,中止行政复议满60日仍无人继续复议的,行政复议终止,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4)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5)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以后,发现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先于本机关受理,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依照本规则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中止行政复议,满60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未消除的,行政复议终止。(二)税务行政复议的决定税务行政复议的决定是指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查清复议案件事实,并根据事实和法律,对有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决。具体包括:1、维持决定。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2、履行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3、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除外情形):(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第三节税务行政诉讼一、税务行政诉讼概述税务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二、税务行政诉讼的原则(一)合法性审查原则(二)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三)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的原则(四)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原则(五)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三、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1、涉及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引起的纠纷2、涉及税务行政管理行为的纠纷(二)不属于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1、税务抽象行政行为2、税务机关内部具体行政行为3、终局行政裁决行为四、税务行政诉讼的程序(一)起诉与受理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必须是针对具体行政行为起诉;2、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3、有明确的被告;4、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5、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6、依照法定程序起诉;7、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法院收到原告的起诉状后,对起诉进行审查,从而决定是否予以受理。这些审查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是否符合起诉的一般条件和法定程序要件、法定期限以及其他法定要件;是否重复起诉;起诉手续是否完备。经过审查后,法院应当在7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二)税务行政诉讼的一审程序人民法院受理税务行政案件后,即进入一审程序。一审具体步骤包括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判决与裁定等。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裁定是指法院在行政案件的受理、审判和执行过程中,就程序上的问题所做的判定。(三)税务行政诉讼的二审程序1、上诉权、上诉期限和审理期限。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2、审理方式与判决。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