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2]新建 Microsoft PowerPoint 演示文稿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第二讲保险合同法的基本范畴一、保险合同之定义•第十条第1款•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讨论]•保险是否等于保险合同?二、保险合同法上的“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投保人保险人保险公估人保险经纪人保险代理人(一)当事人•1、保险人•[定义]•第10条第3款•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保险专营原则]•第6条•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保险公司资本制度]•第69条•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可以调整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限额。•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保险分业经营规则]•第九十五条•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一)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二)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三)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保险人不得兼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保险公司应当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2、投保人[定义]第10条第2款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二)关系人•1、被保险人•[定义]第12条第5款•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2、受益人•[定义]第18条第3款•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受益人之指定]•第三十九条•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受益人之变更]•第41条•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讨论:财产保险是否有收益人概念之必要?]•依我国《保险法》之规定,受益人仅适用于在人身保险合同。关于财产保险合同中可否存在受益人之范畴,存在争论。•持肯定观点者认为,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受益人,如甲以自己的货物,订立水险合同,而以丙为受益人,有何不可?这种行为实际上是为第三者设定权利的行为,应该允许。•持否定态度者认为,受益人仅见于人身保险合同,而财产保险则无。•我国台湾学者江朝国先生指出:•“人身保险,包括人寿死亡保险、健康保险及伤害保险常有以被保险人死亡为保险事故发生之要件,故除要保人、被保险人之外,尚须有受益人存在之必要,以于保险事故发生时,受领保险契约上之利益――即保险赔偿金额。此为受益人制度由来之始因。”[江朝国:《保险法基础理论》](三)保险辅助(中介)人•1、保险代理人•[定义]•第117条•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法律地位]•第126条•保险人委托保险代理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应当与保险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127条•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保险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保险人名义订立合同,使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2、保险经纪人•[定义]第118条•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法律地位]•第128条•保险经纪人因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讨论:保险经纪人是代理还是居间?]•3、保险公估人•[定义]•《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第2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估机构是指接受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或者保险事故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并按约定收取报酬的机构。•[法律地位]•第129条•保险活动当事人可以委托保险公估机构等依法设立的独立评估机构或者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接受委托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估和鉴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前款规定的机构和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给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保险标的•[定义]•2002年《保险法》第12条第5款: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图解]•[财产保险]•第12条第4款•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责任保险]•第12条第4款•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人身保险]•第12条第3款•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台湾地区保险法]•第101条人寿保险人于被保险人在契约规定年限内死亡,或届契约规定年限而仍生存时,依照契约负给付保险金额之责。•第125条健康保险人于被保险人疾病、分娩及其所致残废或死亡时,负给付保险金额之责。•第131条伤害保险人于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及其所致残废或死亡时,负给付保险金额之责。•意外伤害是指,在被保险人没有预见到或违背被保险人意愿的情况下,突然发生的外来致害物对被保险人的身体明显、剧烈地侵害的客观事实。•四、保险金额•[定义]•第16条第7款•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五、保险事故•[定义]•第16条第7款:•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第2条: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1 / 23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