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复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土地复垦制度体系法律行政规章政策性文件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①法律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②行政规章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③政策性文件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55号)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81号)④土地复垦国家标准与行业标准TD/T1031-2011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TD/T1036-2013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TD/T1031《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共分为七个部分:——第1部分:通则(TD/T1031.1-2011)——第2部分:露天煤矿(TD/T1031.2-2011)——第3部分:井工煤矿(TD/T1031.3-2011)——第4部分:金属矿(TD/T1031.4-2011)——第5部分:石油天然气(含煤层气)项目(TD/T1031.5-2011)——第6部分:建设项目(TD/T1031.6-2011)——第7部分:铀矿(TD/T1031.7-2011)其他与土地整理复垦相关的行业标准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2月22日国务院第145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土地复垦条例》。1.复垦条例出台的背景为了加强土地复垦工作,1988年国务院制定了《土地复垦规定》。这个条例的制定,对促进土地复垦起到了一定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生产建设活动的强度、广度越来越大,实践中出现了损毁土地“旧账未还清,新账又增加”的情况,需要通过全面修订《土地复垦规定》加以解决。关于土地复垦的几组数据1987年复垦土地占损毁土地的1%;2010年底复垦土地占损毁土地的25%。2010年底各类损毁土地1亿多亩,每年以几百万亩的速度增加。如能将损毁土地复垦,大约可增加6000多万亩耕地,3000多万亩其他农用地。土地复垦受重视程度不够,主要表现在两方面:----复垦费用不落实----管理不到位土地复垦受重视程度不够,产生的后果:----土地浪费严重。生产建设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破坏的土地得不到及时恢复利用,造成土地浪费。----历史欠账严重。长期以来,在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土地、矿产资源开发支持了各项生产建设,但也留下了大量废弃地,未得到及时复垦利用。----新账增加。随着各地经济建设步伐的加快,工矿废弃地的数量依然持续增加,导致土地复垦“旧账未还、新账又欠”。----环境恶化现象比较严重。2.出台土地复垦条例的目的----着力解决两大问题:新账不欠;旧账快还①每年生产建设活动新损毁的土地不断增加,需要进一步强化土地复垦义务人的复垦责任,加强和落实监管措施,建立有效的监管制约机制、资金保障机制和严格的责任追究机制,努力做到“新账不欠”。②大量的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尚未能及时得到复垦,需要明确其复垦主体、资金渠道,规范其复垦管理等,努力争取“旧账快还”。----建立三项机制:监督机制、约束机制、激励机制①建设用地预审阶段,审核土地复垦资金;办理用地申请或采矿申请手续时,审查土地复垦方案。建立复垦年度报告、复垦竣工验收及复垦后期管护制度。②建立土地复垦费用预存制度,资金提取的约束制度,迫使土地复垦义务人履行义务。③在鼓励土地复垦义务人积极主动复垦的同时,采取相应鼓励措施吸引地方政府、社会各方积极参与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复垦,力争实现土地复垦全社会参与。3.条例的主要内容条例分7章44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复垦第三章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复垦第四章土地复垦验收第五章土地复垦激励措施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3.1土地复垦的定义土地复垦是指对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土地复垦是使被损毁土地达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土地复垦是使被损毁土地达到可供利用状态的土地整治活动。土地复垦是一项土地整治活动,是使被损毁土地恢复可供利用状态的土地整治活动。土地被损毁的两种情形:一是生产建设活动过程中损毁二是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复垦只对这两种情形下损毁工地进行复垦。土地损毁除以上两种情形外,还可能存在其他情形的损毁,如涉及国防目的而损毁土地,则不适用本条例。生产建设活动过程中损毁的土地,存在两种情形:一是过去建设过程中损毁的土地,称为历史遗留损毁土地二是正在建设过程中或将来建设过程中毁损的土地3.2生产建设活动2007年4月6日国土资源部发出《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81号),该通知中明确了生产项目和建设项目。----生产项目生产项目是指开采矿产资源、烧制砖瓦等项目。----建设项目建设项目是指交通、水利、能源等项目。3.3土地复垦的责任主体开展土地复垦工作,首先要搞清楚该谁承担复垦责任,解决“谁来复垦”的问题。复垦条例结合损毁土地的成因和责任主体是否明确,对土地复垦的责任主体作了明确界定。损毁土地的成因----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生产建设活动的主体明确生产建设活动的主体无法确定----自然灾害损毁根据成因和责任主体是否明确,土地复垦责任主体分为两类①土地复垦义务人生产建设活动引起土地损毁,生产建设活动有明确的主体②土地复垦责任人损毁土地的主体缺失,或因历史原因无法明确损毁土地的主体----自然灾害引起的土地损毁,损毁土地的主体缺失----生产建设活动引起土地损毁,因历史原因无法明确损毁土地的主体土地复垦义务人生产建设活动过程中,损毁了土地的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是土地复垦义务人。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由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土地复垦责任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由于历史原因无法确定土地复垦义务人的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称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复垦,负责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复垦。因此,在以上两种情形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土地复垦责任人。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由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具体包括:①露天采矿、烧制砖瓦、挖沙取土等地表挖掘所损毁的土地;②地下采矿等造成地表塌陷的土地;③堆放采矿剥离物、废石、矿渣、粉煤灰等固体废弃物压占的土地;④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其他生产建设活动临时占用所损毁的土地。由于历史原因无法确定土地复垦义务人的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即历史遗留损毁土地),以及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复垦。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解决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复垦责任主体缺失的问题。3.4土地复垦的原则----生产建设活动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不占或者少占耕地;对依法占用的土地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土地损毁面积,降低土地损毁程度。----土地复垦活动坚持科学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经济可行、合理利用的原则。----复垦的土地坚持优先用于农业的原则土地复垦二十字方针科学规划—总体规划、相关规划、专项规划因地制宜—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宜渔则渔综合治理—工程措施、生物措施、化学措施经济可行—资金保障、成本合理合理利用—优先用于农业3.5土地复垦的管理部门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做好土地复垦有关工作。3.6土地复垦适用标准----存在国家标准的,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实施土地复垦工程、进行土地复垦验收等活动,应当遵守土地复垦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实施土地复垦工程、进行土地复垦验收等活动,应当遵守土地复垦行业标准。只有在没有国家标准的情形下,才能使用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原则无论是制定土地复垦国家标准,还是制定土地复垦行业标准,都应当根据土地损毁的类型、程度、自然地理条件和复垦的可行性等因素,分类确定不同类型损毁土地的复垦方式、目标和要求等。标准制定应当考虑的因素----土地损毁的类型----土地损毁的程度----自然地理条件----复垦的可行性4.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复垦4.1生产建设活动中损毁的、需要复垦的土地①露天采矿、烧制砖瓦、挖沙取土等地表挖掘所损毁的土地;②地下采矿等造成地表塌陷的土地;③堆放采矿剥离物、废石、矿渣、粉煤灰等固体废弃物压占的土地;以上三种均为生产活动中损毁的土地。④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其他生产建设活动临时占用所损毁的土地。此为建设活动中损毁的土地。4.2土地复垦方案的内容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土地复垦标准和国土资源部的规定,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方案的内容如下:①项目概况和项目区土地利用状况②损毁土地的分析预测和土地复垦的可行性评价③土地复垦的目标任务④土地复垦应当达到的质量要求和采取的措施⑤土地复垦工程和投资估(概)算⑥土地复垦费用的安排⑦土地复垦工作计划与进度安排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4.3提交土地复垦方案的时间要求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者采矿权申请手续时,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土地复垦方案。也就是说,办理建设用地申请、采矿权申请时,同时提交土地复垦方案。4.4未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后果----不得批准建设用地----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条例施行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4.5分阶段实施复垦的要求生产建设周期长、需要分阶段实施复垦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对土地复垦工作与生产建设活动统一规划、统筹实施,根据生产建设进度确定各阶段土地复垦的方案。分阶段土地复垦方案的应包括的内容:----目标任务----工程规划设计----费用安排----工程实施进度和完成期限4.6土地复垦质量控制①建立土地复垦质量控制制度----遵守土地复垦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保护土壤质量与生态环境----避免污染土壤和地下水②土地复垦质量控制的具体措施----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剥离的表土用于被损毁土地的复垦。----禁止将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用作回填或者充填材料。-----受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土地复垦后,达不到国家有关标准的,不得用于种植食用农作物。4.7土地复垦的监管①复垦情况报告制度②复垦义务替代制度③经济补偿制度④复垦责任制度①复垦情况报告制度土地复垦义务人每年12月31日前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报告的内容:----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②复垦义务替代制度土地复垦义务人不复垦,或者复垦验收中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土地复垦费的具体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③经济补偿制度土地复垦义务人对在生产建设活动中损毁的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除负责复垦外,还应当向遭受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损失补偿费。损失补偿费由土地复垦义务人与遭受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造成的实际损失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土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④复垦责任制度土地复垦义务人不依法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不得批准新的建设用地;----不得批准新的采矿许可证或者申请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5.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复垦5.1复垦责任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复垦的责任人。5.2国土资源部门的职责①对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进行调查评价②确定复垦的重点区域以及复垦的目标任务和要求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5.3资金来源①政府投资资金对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投入资金进行复垦。②吸引社会资金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吸引社会投资进行复垦。③土地权利人投入资金土地权利人明确的,可以采取扶持、优惠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