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讲辩护与代理•一、辩护制度概述•二、我国辩护制度的基本内容•三、侦查阶段的律师帮助•四、刑事诉讼代理一(一)辩护制度的概念和沿革•辩护制度是法律规定的关于辩护权、辩护种类、辩护方式、辩护人的范围和责任、辩护人的权利与义务等一系列规则、制度的总和。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宪法原则在诉讼过程中的具体体现,是现代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辩护制度产生于古罗马。近代辩护制度是欧美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产物,是资产阶级同封建司法制度作斗争的成果。我国辩护制度是清末(1906年《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引进的。新中国建立后,54宪法确认辩护权,8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律师暂行条例》,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并制定《律师法》,98年司法部公布《法律援助条例》,辩护制度不断完善。2008年6月新《律师法》实施一(二)辩护制度的理论基础•1、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特别是对立统一规律;•2、无罪推定原则和人的主体性理论;•3、司法人权理论。一(三)辩护制度的意义•1、辩护制度是一国司法制度和诉讼程序民主化程度的重要标志,有利于司法机关正确处理刑事案件。•2、实行辩护制度有利于公安司法机关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3、实行辩护制度有利于更好地完成刑事诉讼法的教育任务。二(一)辩护的种类•辩护的种类有自行辩护、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三种。•1、自行辩护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为自己辩护,这种辩护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2、委托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委托律师或其他公民为自己辩护。•3、指定护是指法院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下为没有聘请辩护人的被告人指定律师进行辩护。二(一)辩护的种类(续)•指定辩护则以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为前提,而且必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1)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简易程序不指定);•(2)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或者开庭审理时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3)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4)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经委托辩护人;•(5)被告人具有外国国籍;•(6)案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7)法院认为起诉意见书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其中,(1)(4)(5)(6)(7)属于“可以”指定的,(2)(3)属于“应当”指定的情形。•辩护的方式分为口头辩护和书面辩护两种,以口头辩护为主。二(二)辩护人的范围•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基本条件)•(1)中国律师;•(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单位推荐的人;•(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下列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除外条件)•(1)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3)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4)法院、检察院、公安、国安、监狱的现职人员;•(5)本院的陪审员;•(6)与本案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7)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其中,(4)(5)(6)(7)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监护人,可以经法院许可后被委托为辩护人。•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法院、检察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二(二)辩护人的范围(续)•1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不得超出2人;•在共同犯罪案件中,1名辩护人不得为2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与委托辩护人不同的是,能够被法院指定担任辩护人的人,只能是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二(三)辩护人介入诉讼的时间•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指定辩护人介入诉讼限于审判阶段。二(四)辩护人的诉讼地位•辩护人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专门维护者。•第一,辩护人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代言人,对于其所辩护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相对独立性。•第二,辩护人依法行使辩护权,不受公诉机关的干涉,他与公诉人在法庭上的地位是平等的,诉讼权利是对等的。不能充当“第二公诉人”!•第三,辩护人必须服从法院的诉讼指挥,但独立行使辩护权不受法院的干涉。二(五)辩护人的职责•辩护人的职责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1)辩护人的唯一职责是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这不仅包括实体上的无罪、免刑或从轻、减轻处罚,也包括程序权利的维护,如申请取保候审、提出控告或申诉等;•(2)履行此项职责的基本方式是反驳指控,提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见;•(3)履行此项职责的手段必须合法,不得捏造事实或故意曲解法律。二(六)1辩护人的权利•1、独立辩护权;•2、阅卷权:第三十四条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3、会见通信权;•4、调查取证权;第三十五条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5、言论豁免权: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二(六)2辩护人的权利•6、提出意见权;•7、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权;•8、律师拒绝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隐瞒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合议庭准许律师拒绝辩护时,如果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应宣告延期审理,由被告人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法院为其另行指定辩护律师。实践中,辩护律师对拒绝辩护应极其慎重。•9、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权;•10、要求解除强制措施权。二(六)3辩护人的权利•注意四点:•(1)辩护人的阅卷范围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不同;•(2)律师以外的辩护人行使阅卷权、会见通信权必须经过检察院或法院许可(拒绝许可的情形,见《检察规则》第320条),并且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其有调查取证权;•(3)律师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调查取证,除须经其本人同意以外,还必须经过检察院或者法院许可。•(4)被告人亦可拒绝辩护人辩护。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法庭应当同意,并且宣布延期审理;被告人要求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合议庭同意的,也应当宣布延期审理。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拒绝重新委托或指定的辩护人时,如果被告人是成年人,法庭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另行委托辩护人,法院也不再指定辩护律师;如果被告人是依法“应当”被指定辩护律师的人,法庭不予准许。二(七)辩护人的义务•1、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要遵守看守所的规定;遵守法庭规则;•2、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3、辩护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4、不得向法官、检察官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或者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5、不得故意提出虚假证据、隐瞒事实或者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6、保守履行辩护人职责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7、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8、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9、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10、不得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11、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侦查人员三(一)侦查阶段律师帮助的范围•享有律师帮助权的主体是犯罪嫌疑人,不含被害人。•能够在侦查阶段提供法律帮助的仅限于律师,外国人、无国籍人聘请的律师,必须是中国律师。•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律师帮助权仅限于委托,侦查机关或法院没有义务为犯罪嫌疑人指定律师提供法律帮助。•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必须经过侦查机关的批准。三(二)侦查阶段律师的权利•1、提供法律咨询;•2、代理申诉、控告;•3、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4、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5、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六机关规定》第11条: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2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的,应当在5日以内安排会见。•6、要求解除已经超期的强制措施。三(三)侦查阶段律师帮助的限制•1、在法律上不享有辩护人的身份;•2、在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中接受聘请以及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必须经过侦查机关批准;•3、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4、没有调查取证权或者申请保全证据的权利;•5、没有侦讯时的在场权,也不能查阅讯问笔录。三(四)侦查阶段律师帮助的意义•对于犯罪嫌疑人,律师帮助是维护其合法权益特别是保护其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的重要手段,也是进一步行使辩护权的重要基础;•对于侦查机关而言,律师是监督其依法行使权力、防止其滥用职权的重要民主力量;•对于国家和公众而言,侦查阶段的律师帮助是维护程序法治、增强司法程序公信力的民主保障措施。四(一)刑事代理的概念和种类•刑事诉讼代理是指代理人接受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或者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并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法律后果的一项法律制度。•刑事诉讼代理包括法定代理和委托代理两种。二者在代理权产生的根据、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范围、代理人的权限和地位等方面存在差别。•委托代理又可以分为一般委托代理和特别授权代理。二者的区别在于,代理人除代为参与诉讼以外,是否有权代为处分被代理人的实体权利,如代为承认或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撤诉、提起反诉等。四(二)代理人的范围、地位•法定代理人包括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适用于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享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其诉讼行为与被代理人的诉讼行为具有相同的法律效果,但不得代理与被代理人的特定人身有关的义务,如代为供述或辩解、代为出庭受审等。•委托代理人包括(1)律师;(2)人民团体或者被代理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3)监护人、亲友、有关但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法院认为不适宜作为诉讼代理人的人除外。委托代理人的诉讼地位不完全独立,而受制于被代理的委托授权。四(三)自诉案件中的代理•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本诉:自诉人(代理人)vs.被告人(辩护人)•反诉:(辩护人)(代理人)自诉案件中的代理(续)•自诉人的代理律师有权代为起诉;收集、查阅与有关的材料,了解案情;参加法庭审理;经自诉人授权,可以申请法庭组成人员回避;代自诉人审阅、补充或更正法庭笔录;对司法工作人员侵犯自诉人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代为提出控告。•经自诉人特别授权,代理律师可以代为承认、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或者撤回起诉。四(四)公诉案件中的代理•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