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案例(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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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选择题1.保险合同中规定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未予明确说明的,会产生下列什么后果?()A.保险人不得解除该保险合同B.对免责条款应做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C.保险合同无效D.免责条款无效【答案】D【考点】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解析】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2.下列选项中不适用保险法规定的有()A.海上保险B.农业保险C.信用保险D.保证保险【答案】B【考点】保险法的适用范围【解析】《保险法》第186条规定:国家支持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强制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3.某国有企业于1999年就企业用厂房和设备向甲保险公司投保了企业财产保险,保险金额100万元,为足额保险。同年4月又就该厂房和设备向乙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保险金额也是100万元。同年7月该单位所在地遭受洪水袭击,厂房倒塌,设备受损,估损90万元。甲、乙两家公司知悉重复保险的情况,问应如何赔偿?()A.甲保险公司先承保,由甲保险公司按实际损失90万元赔偿B.甲、乙两家保险公司各应赔偿90万元C.甲、乙两家保险公司各应赔偿45万元D.乙保险公司承保后,甲保险公司的承保失去意义,由乙保险公司赔偿90万元的损失【答案】C【考点】本题是关于重复保险的命题,命题的目的是考查考生对重复保险的保险责任承担的掌握情况。【解析】在财产保险中,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会出现重复保险,在重复保险出现后,投保人负有通知各保险人的义务。保险人在接到通知后,可以通过合同约定保险责任范围的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如何承担责任,如果合同对保险责任的承担有约定的,则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保险法的规定,由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据此,选项C是正确的,选项A、B、D是错误的。解答本题的依据是《保险法》第56条。【应注意的问题】解答本题应注意财产保险是损失补偿性质的保险,被保险人绝不可能因为参加了保险而获得额外的利益,因此在重复保险存在的情况下,不会像单保险合同那样,由各保险人按照自己与投保人订立的保险合同是否足额保险合同来决定赔偿多少,而只能是由重复保险的保险人共同弥补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究竟如何共同弥补,要看合同中有无约定,有约定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依据法律的规定。24.某股份公司将其所有财产向甲保险公司投保火灾保险。甲保险公司将该项保险业务的20%以再保险的方式转由乙保险公司承保。在保险期间内,该股份公司仓库因遭雷击而发生火灾,造成损失53万元。根据这些情况,选项所作的表述中哪些是错误的?()A.股份有限公司仅向甲保险公司进行出险的通知B.股份公司无权向乙保险公司要求支付赔偿金C.如果乙保险公司对其承保的20%的保险业务拒绝承担保险责任,甲保险公司可以只向股份公司承担80%的保险责任D.如果股份公司未能从甲保险公司获得全部赔偿,仍有权就不足部分向乙保险公司要求赔偿【答案】CD【考点】本题是关于再保险的命题,命题的目的是考查考生对原保险合同关系中的当事人与再保险合同关系中的当事人之间关系的掌握情况【解析】再保险合同是相对于原保险合同而言的,再保险合同以原保险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再保险合同承保的责任范围与责任期间与原保险合同完全一致,但再保险合同却是一个独立的保险合同,这就意味着,原保险的被保险人不得向再保险接受人提出赔偿的请求;同样地,原保险合同并不因为再保险合同的存在其独立性受到影响,原保险的保险人(即再保险的分出人)也不得以再保险的接受人未履行再保险责任为由,拒绝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其原保险责任。据此,选项A、B是正确的,选项C、D是错误的。解答本题的依据是《保险法》第28、29条。【应注意的问题】解答本题应注意合同责任的承担以及合同权利的行使都是有相对性的,只能对与之建立合同关系的相对人。再保险合同与原保险合同虽然存在关联性,但两个合同均有其独立性,为此原保险的被保险人无权向再保险的接受人要求承担保险责任,原保险的保险人不得以再保险的接受人拒绝承担再保险责任为由拒绝对被保险人承担原保险责任。5、保险法中的保险利益原则是指投保人应当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否则会导致保险合同无效。下列哪些选项符合保险利益原则?(2007年司法考试)A.甲经同事乙同意,为其购买一份人寿险B.丙为自己刚出生一个月的孩子购买一份人身险C.丁公司为其经营管理的风景区内的一颗巨型钟乳石投保一份财产险D.戊公司为其一座已经投保的仓库再投保一份财产险【答案】ABCD6.投保人在下列哪些情况下具有保险利益?()A.享有留置权的人对于留置的财产B.财产保管人对于代为保管的财产C.无因管理人对于所保管的标的物D.承租人对于承租使用的财产【答案】ABCD【考点】保险利益【解析】保险利益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的有效成立,必须建立在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基础上。而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具体构成需满足三个条件:(1)备法律上承认并为法律所保护的利益;(2)具备可以用货币计算和估价的利益;(3)必须是经济上已经确认或能够确认的利益。1某甲为自己购买的一注彩票投保?2某乙为自己即将出生的女儿购买人寿险?3某丁为自己与女友的恋爱关系投保?31彩票是否中奖还不确定,由此甲对彩票不具有保险利益。2胎儿不是民事主体,还不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第三十一条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3恋爱关系不是法律关系,不具有保险利益7.下列关于保险合同原则的哪些表述是错误的?(2006年)A.自愿原则是指保险当事人双方可以自由决定保险范围和保费费率B.保险利益原则的根本目的是有效弥补投保人的损失C.近因原则中的近因是指造成保险标的损害的主要的、决定性的原因D.最大诚信原则对保险人的主要要求是及时全面地赔付保险金【答案】ABD8下列关于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A.保险代理人以被代理的保险公司的名义办理保险业务,由保险人承担责任B.经营人寿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人,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C.保险经纪人在办理保险业务中因过错给投保人造成损失的,应自己承担赔偿责任D.保险经纪人与保险代理人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答案】AC【考点】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解析】《保险法》127条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保险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保险人名义订立合同,使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因此,A项正确。第125条规定:个人保险代理人在代为办理人寿保险业务时,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因此,B项错误。第128条规定:保险经纪人因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此,C项正确。第118条规定: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因此,D项错误。9.在一份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就合同所规定的意外伤害条款的含义产生了不同理解,投保人认为其所受伤害应属于赔付范围,保险公司则认为投保人所受伤害不属于赔付范围,两种理解各有其理。在此情形下,法官应当如何解释条款的含义?A、按照通常含义进行解释B、按照公平原则进行解释C、按照法理进行解释D、按照对保险公司不利的原则进行解释答案【D】410.下列关于保险合同性质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A.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B.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C.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D.保险合同是诺成合同答案【ABCD】保险法概述1.道德风险是否属于保险事故的范畴,保险人对此是否承担保险责任?最大诚信原则中保险方的弃权:【案例】2000年4月1日生病在家的李小姐,与上门推销保险的业务员签定了保险合同。李小姐请业务员代填投保书。投保书健康询问栏的事项为:0:健康。1:残疾。2:低能。3:癌症、肝硬化、癫痫病、严重脑震荡、精神病、心脏病、高血压。业务员觉得这些与李小姐情况不符,就留了空白,没有填写。李小姐阅后,没有异议,签了字。保险公司在核对时,也没有注意这点,签发了保险单。2001年3月15日,李小姐因病亡故。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在审核时发现,李小姐在投保时就已经重病在家,而李小姐没有将真实情况告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拒付。受益人要求未果,起诉。法院审理后,判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有2种意见:1.保险公司不应该给付保险金。理由是:李小姐知道自己生病,没有在投保书中填写有关情况,违反告知义务,保险公司应该拒付。2.保险公司应当给付保险金。理由是:投保书要求投保人告知的哪一项,都与李小姐情况不符,李小姐无法告知,如果有过错,错在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在核保后签发保险单,可以看作是保险公司放弃告知权利,于是丧失了解除合同的权利。所以保险公司应该给付保险金。禁止发言:某海绵公司于2002年12月8日向A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财产综合险。2003年4月18日。海绵公司发生火灾,经消防部门鉴定。起火原因为海绵自燃。海绵公司称,该公司自1985年以来,一直在A公司投保。2001年B保险公司多次登门拜访、劝说承诺以更为优惠的条件为海绵公司承保,即将自燃造成的事故视为保险事故,纳入保险责任范围内。当年,海绵公司转而向B保险公司投保。2002年A保险公司又通过各种关系将海绵公司的保险业务拉回来。在办理投保手续过程中,A保险公司业务员曾经口头承诺按照与B保险公司同样的条件来承保。但是,投保单和A公司出具的保险单上对此没有记载。A保险公司以自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为由。对该赔案作出拒赔的决定。问题:A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海绵公司因自燃遭受的损失?本案中,海绵公司原来在B公司投保时,自燃属于保险事故,A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口头承诺按照与B公司同样的条件承保,致使海绵公司善意相信自燃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因此对于A保险公司的拒赔应当适用禁止抗辩,A保险公司应当赔偿海绵公司因自燃遭受的损失。保险利益时间要求:【案例】德国金泰戈尔有限责任公司承租中国瑞其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一座楼房经营,为预防经营风险,德国金泰戈尔有限责任公司将此楼房在中国保险公司投保500万元。中国静安保险公司同意承保,于是,德国金泰戈尔有限责任公司交付了一年的保险费。9个月后德国金泰5戈尔有限责任公司结束租赁,将楼房退还给中国瑞其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在保险期的第10个月该楼房发生了火灾,损失300万元。德国金泰戈尔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中国静安保险公司主张赔偿,并提出保险合同、该楼房受损失的证明等资料。中国静安保险公司经过调查后拒绝承担赔偿责任。结合以上案例,在此我们讨论一下:1.该楼房可否投保?2.德国金泰戈尔有限责任公司提出赔偿的请求有没有法律依据?3.中国静安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法律依据何在?答案:1、该楼房可以投保。2、德国金泰戈尔有限责任公司提出赔偿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3、中国静安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2条的规定。分析:1、德国金泰戈尔有限责任公司拥有对该楼房的承租权,所以具有保险利益,承租的楼房可以投保。2、德国金泰戈尔有限责任公司提出赔偿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因为其租赁法律关系已经结束,对原来使用的楼房不再具有保险利益。3、德国金泰戈尔有限责任公司提出赔偿的请求时,对原来使用的楼房不再具有保险利益。中国静安保险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