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课件(2018本科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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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保险法2018本科第一章导论保险的起源•最早起源于海上保险,共同海损。•1384年,佛罗伦萨诞生了世界上第一份具有现代意义的保险单,承保一批货物从法国南部阿尔兹安全运抵意大利的比萨,有明确的保险标的,明确的保险责任,如“海难事故,其中包括船舶破损、搁浅、火灾或沉没造成的损失或伤害事故”。•到16世纪下半叶,经英国女王特许,伦敦皇家交易所建立了保险商会,专门办理保险单的登记事宜。劳合社•1688年,劳埃德先生在伦敦塔街附近开了一家咖啡馆,因船员经常在此歇脚,成为打听最新航海信息的中心,常常富商满座。保险经纪人便利用这个平台将承保便条递给每个饮咖啡的保险商,由他们在便条末尾按顺序签署自己的姓名及承保金额,直到承保额总数与便条所填保险金额相符为止。后来演变成英国最大的保险组织劳埃德保险社(劳合社,Lloyd's)。•劳合社不是保险公司,而是个社团,或者说是一个保险市场,与证券交易所相似,它只向成员提供交易场所和有关的服务,本身并不承保业务。火险•真正意义上的火灾保险是在伦敦大火之后发展起来的。1666年9月2日,伦敦城被大火整整烧了五天,伦敦面积的83.26%成为瓦砾,13200户住宅被毁,财产损失1200多万英镑,20多万人无家可归。聪明的牙医巴蓬1667年独资设立营业处,办理住宅火险,1680年他同另外三人集资4万英镑;成立火灾保险营业所,1705年更名为菲尼克斯即凤凰火灾保险公司。第一章保险法导论•第一节保险的缘起•保险:危险的社会化分担机制,“利用人类的利己心,达到共济的目的。”•一、应对风险是人类的普遍需求•危险: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其它原因所致损失发生的未来不确定的客观状态。•客观性:就社会整体而言•不确定性:•二、保险是应对风险的最佳选择:•理由:能实现目的性活动与灾后补偿的有机统一•1﹒避免危险:(自始回避,中途放弃)•2﹒控制危险:(防损和减损)•3﹒转移风险(保险转移和非保险转移)•4﹒自留风险(主动或自动)建立自有后备基金(如储蓄、公积金)以应对突发性损失•缺陷:财力有限;资金闲置,且影响生产与生活。•5﹒寻求社会救助•缺陷:具有被动性;难以应对大面积灾害。•6﹒分散风险:将单个受害者无力承担的不特定灾害损失分摊给社会上的大多数成员•如:合伙、公司、小范围的互助团体、保险•★保险:分散风险的最有效机制,社会化程度最高。•基本运作:由各经济单位、个人分别拿出很少一部分资金,汇集成专门的保险基金,用于救助遭受灾害的单位与个人,从而在不影响社会经济运行的情况下解决灾害的补偿问题。•三、风险社会化分担可行•(1)客观性与不确定性:社会成员皆有遭受不测危险的可能;但实际遭受不测损害的,总是社会中的少数成员,分担损失者总是社会上遭受同类危险的多数。•(2)可测定性:尽管危险的发生不确定,但在一个较长时期、较大范围内,这种发生几率一般较为稳定、可以预测。•这为保险概率的计算提供了数理统计基础。二、定量分析•定量分析•大数法则:是确定保险费率的核心,个别事物的发生可能是不规则的,但若集合众多的事物来观察具有一定的规则性。从而计算处损失的概率和程度。定量分析•第5页书上例子:•1)A和B达成协议,A向后者支付20元(保费),如果一年期内A受损,B支付1000元作为弥补,如果不发生损失则不必支付任何利益。•总计1000人(包括A+其他999人)和B达成协议,则B(保险公司)收入20000元定量分析•2)B测算出的事故发生率是1.5%•含义:事故人/投保人,换言之就是1000人中有15人发生保险事故。15/1000=1.5%•3)B可能的支出(预计赔偿额)1000*15人=15000元•B的利润=20000-15000=5000元•如果事故率为2%,公司无利可图,要不提高保费到30元13第一节保险的基本概念•一、保险的定义•(一)保险的词源•1.保险最初是14世纪意大利的商业用语。•2.英文“Insurance”。“Insurance”最初的意思是——定期缴付一定的费用以换取遭受损失时获得补偿。后来有更通俗的表达:oneforall,allforone——一人为众,众为一人。•3.清代魏源在《海国图志》中翻译这一词为“担保”;日本学者福泽谕吉翻译其为“保险”,后传入我国,沿用至今。第二节保险的概念与特征•(一)、法律概念•保险:一种危险的社会化分担机制。(1)是一种经济补偿制度:(2)亦是一种法律关系:保险的设立、变更、消灭以及保险责任的承担等都是法律调整的结果。二、保险的本质(一)关于保险本质的观点:1、损失说:该说认为保险的本质在于分担少数人的经济损失。(1)损失赔偿说:该说将保险的本质视为赔偿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其代表者是英国的A.马歇尔和德国的E.A.马修斯。他们认为保险是当事人的一方收受约定的金额,补偿对方因危险所致损失的合同。该说产生于现代保险制度成立之初的18世纪,与当时的保险局限于海上保险和火灾保险有关,故无法解释此后产生并日益发展的人身保险。•*自保:由母公司设立下属子公司专门从事本集团内部的保险业务,多为大公司、大集团所采用。自保公司的主要业务对象(被保险人)为母公司。•3、风险转嫁说•代表人物:【美】魏莱特•主要观点:保险是一种风险转嫁机制。•缺陷:强调损失是保险的基础,否认人身保险是保险。17•4、人格保险说•代表人物:美国学者休伯纳•主要观点:人的生命价值与财产价值一样,可以用货币来衡量,因而人寿保险可以视为一种损失保险。•缺陷:“精神与力量”的经济价值无法准确衡量。18•(二)非损失说——以“非损失”作为保险定义的核心•1、保险技术说•代表人物:【意】韦宛特(商法学家)•主要观点:保险的特性就在于采用特殊技术建立保险基金。该学说为保险运作提供了合理的解释。•缺陷:忽视保险的经济和社会功能。容易将保险与赌博混为一谈。19•2、欲望满足说•代表人物:【意】戈彼、【德】玛纳斯•主要观点:保险是一种满足人们的经济需要和金钱欲望的工具。这一学说的优点是明确了保险的需要和保险保障的内容。•缺陷:不适用于人寿保险。•3、相互金融说•代表人物:【日】米谷隆三、酒井正三郎•主要观点:保险是以发生偶然事件为条件的相互金融机构。•缺陷:保险不能等同于金融机构。20•(三)二元说——把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区别开来分别规定各自含义•代表人物:【德】爱伦伯格•主要观点:财产保险是以损失补偿为目的的合同,人身保险是以给付一定金额为目的的合同。•此种见解为许多国家的保险法所采用。如日本、德国、瑞士、法国等。21保险要素;可保危险•可保危险是指可被保险公司接受的保险。需具备以下条件:–1、纯粹性(不同于收益风险和投机风险)–2、可能性–3、不确定性(是否发生、发生时间、大小、主体不确定)–4、意外性--非故意性(道德危险)、不可预知性(交通事故责任中的例外)–5、未来性--例外:追溯保险–6、同质性(大量保险标的都有遭受同样或近似风险的可能性)•二、基本特征•1.以特定危险为对象(可保危险)•保险对危险则既具有依赖性,又具有选择性。•原因:实现稳定社会经济秩序目标的必然;避免诱发道德危险。•道德危险:由当事人的意志而促使危险的发生或损失的扩大。•(1)危险必须具有纯粹性。•危险:纯粹性危险、投机性危险。•前者:仅有损失机会而无获利可能,如火灾危险;•后者:既有损失的可能,也有获利的可能,如股市风险。•(2)危险的发生必须具有偶然性、不确定性•a,发生与否不确定、发生时间不确定。肯定要发生的危险、发生时间确定的危险应排除在外。•判断:主观上的不确定性,以保险关系成立时为时间节点,以投保人为视角,根据一般人的知识、能力、经验加以判断。•b,也意味着:危险的发生、危险损害后果的扩展并非投保人故意行为所致,是由超出当事人意料之外的因素偶然引发。•(3)危险的发生应具有可能性:不可能发生的危险、发生概率极低的危险不应列入保险;•(4)危险的发生应具有未来性:已经发生的危险应排除在外,但签订合同时双方不知危险已发生者,仍有保险的可能。•这涉及到追朔保险问题•追朔保险:保险责任期间追溯到保险期间开始前的某个时点的保险,包括法定追溯保险和约定追溯保险。•法定追溯保险:根据法律规定,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成立之前所发生的危险事故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约定追溯保险: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当时,特别约定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成立之前所发生的危险事故也要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多用于海上保险合同。•追溯保险的立法例:•其一,主观主义,以保险合同当事人主观上是否知悉保险事故已经发生或不曾发生为准,决定保险合同的效力。(大多数国家)•其二,客观主义,即不论当事人主观上是否知悉,只要保险事故的发生或不发生已经确定,保险合同即为无效。•意大利《民法典》:如果风险从未存在或在契约缔结前已不再存在,则契约无效。•《保险法》:仅对约定追朔保险作了规定。(13、14条)•《海商法》:采主观主义。保险人欲免责,需就投保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5)危险的程度、范围需具有可确定性。这是确定保险人的责任所必须。保险要以数理统计为基础,借以确定损失率。没有规律性、难以测定的危险(如罢工、地震),保险公司一般拒保。•此外,还有学者认为可保危险必须具有同质性。•2、以损害填补为目的(保险业发展的原动力)•体现:•(1)财产保险:支付金钱、提供实物或恢复原状等。•(2)人身保险:参照损害填补原则,运用定值保险的办法,由双方在订立合同时约定赔偿的金额。•理由:人的生命与健康在性质上难以失而复得,更无法在事故发生后用金钱标准加以衡量。••樊启荣:定值保险不准确;应称“定额性保险合同”。•★损害填补原则:在补偿性保险中,赔偿的限度不能超过损失的限度。•即:有损害方能有填补;损害有多大,填补就多大•目的:防止被保险人不当得利,诱发道德危险。•★链接1:补偿性保险←→给付性保险(给付保险金的目的)•(财产险)赔偿责任←→(人身险)给付保险金义务•★链接二:人身保险是否适用绝对不适用损害填补原则?•立法:补偿性保险与财产保险等同,健康险也被排除在补偿性保险之外。•健康险:保险人支付的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能否超过实际支出?对超过部分,保险公司可否拒赔?•3、协力分担与共同集资•协力分担:即危险分担的社会性;保险最核心的本质。•内涵:在社会最广泛的领域内吸收资金,克服自保和小范围共保负担过重的危险,将少数经济单位和个人的损失分解于社会上处于相同性质、共同组成保险集团的其余被保险人身上。•被保险人以有形的、相对较小的支出换取了生产和生活的保障。•体现:大数法则。•优势:参加保险的人越多、分担范围越广泛,保险基金就越稳定,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数额也就越少;反之,参加者愈少,每个成员的负担就逾重,甚至超过安全底线,对保险团体构成威胁,以致破产。•共同集资:由保险协力分担的特性所引发。即在社会范围内最广泛的筹集资金。•前提:保险公司确定一个科学适中的保险费率。•保险费率的计算:以长期统计的损失率(财产保险)与死亡率(人身保险)为基础,得出净费率,再加上附加费率。•4、资金的公益性•涵义:保险基金是保险运营的前提与基础。每个投保人都是保险基金的分担者,承担着一个保险公司名下相同险种的的其余投保人的风险责任。••意味着:除个别险种外,不存在投保人于合同届满收回已付保险费的可能。•★保险与储蓄:•(1)储蓄是完全的个人行为,存取完全自由;•保险:是带有互助性质的个人行为,能否获得保险金的给付取决于一定的先决条件。•(2)为保证保险的最低成本补偿与社会最低标准,法律可强制某些人必须参加某种商业保险(保险的互助性质与公益性);•储蓄必须完全自愿,不得强制。•(3)储蓄利益仅限于本金的法定孳息,利率过高不受保护;•保险利益:依标的物的价值进行计算,保险费则参照风险概率厘定,保险金与保险费往往不成比例。•5、利益的对等性(对价性)•指:通过参加保险所获利益是以一定代价换取而来,而且所获利益与代价的多少存在正比例的关系。•★与救济、慈善事业的本质区别所在•救济:为体现人道主义精神、贯彻国家的社会政策,由财政拨款或由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