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知识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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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讲义目录公共基础知识第一篇:法律知识.............................................2第二篇:政治理论............................................44第三篇:经济知识............................................71第四篇:行政管理............................................84第五篇:公文写作...........................................113附录.....................................................116第一篇:法律知识第一章:法理学重点一:法的定义法是指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障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义务为基础,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权力义务为内容的,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重点二:法的规范作用1.指引作用。这是指法律对个体行为的指引作用,包括确定的指引、有选择的指引。确定指引一般是规定义务的规范所具有的作用,有选择的指引一般是规定权利的规范所具有的作用(自己)。2.评价作用。这是法作为尺度和标准对他人的行为的作用(他人)。3.预测作用。这是对当事人双方之间的行为的作用(你我他)。4.强制作用。这是对违法犯罪者的行为的作用(一小撮)。5.教育作用。这是对一般人的行为的作用(大多数)。重点三: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一、法与经济经济基础决定法,法服务于经济基础。二、法与政治同属于上层建筑,法在多大程度离不开政治,政治在多大程度便离不开法。三、法与道德两者相互渗透,相互促进。法与道德具有互补性。区别:1.法与道德的生成方式不同。2.法和道德的表现形式不同。3.法和道德的评价标准不同。4.法和道德的调整范围不同。5.保证法和道德实施的手段不同。四、法与宗教在一定意义都属于文化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特定人群的世界观和人生观,都是社会规范,都能对人的行为进行约束,但是宗教同时也能控制人的精神。五、法与执政党政策区别:1.意志属性不同。2.表现形式不同。3.实施的途径和保障方式不同。4.稳定程度、程序化程度不同。六、法与人权所谓人权,是指每个人作为人应该享有或者享有的权利。包括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尊严权、获助权、公正权、发展权、民族自决权等。人权不是天赋的,也不是理性的产物,而是历史地产生的,最终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法与人权的一般关系:1.人权可以作为判断法律善恶的标准,人权是法的源泉。2.法是人权的体现和保障。重点四:法的分类一、法的一般分类1.国内法与国际法这主要是以法的创制和适用范围为标准对法所作的分类。国内法是指由国内有立法权的主体制定的、其效力范围一般不超出本国主权范围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国际法是由参与国际关系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国际组织间制定、认可或缔结的确定其相互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并适用于它们之间的法。2.成文法与不成文法这主要是以法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为标准对法所作的分类。成文法又称制定法,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以规范化的成文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有权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文字形式或虽有文字形式但却不具有规范化成文形式的法,一般指习惯法。理解不成文法的表现形式应注意:这里所谓不成文法只具有相对意义,即相对于规范化成文形式而言。3.根本法与普通法这是以法的地位、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为标准对法所作的分类。根本法指的是在整个法的形式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的一种规范性法律文件。在中国这样的单一制国家,根本法就是宪法的别称。在中央和地方都有立宪权的联邦制国家,根本法是宪法的一种,即联邦宪法。普通法是宪法以外的所有法的统称。4.一般法与特别法这是以法的适用范围为标准对法所作的分类。一般法指对一般人、一般事项、一般时间、一般空间范围有效的法,如刑法、民法、婚姻法。特别法指对特定的人、特定事项有效,或在特定区域、特定时间有效的法,如战争时期的法。5.实体法与程序法这是以法所规定的内容不同为标准对法所作的分类。实体法一般指以规定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或职权、职责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法,如民法、刑法、行政法等。程序法通常指以保证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或保证主体的职权和职责得以履行所需程序或手续为主要内容的法,如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二、法的特殊分类1.公法与私法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主要存在于民法法系,是民法法系划分部门法的基础。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源自古罗马,划分的标准在于法所保护的利益是国家公益还是私人利益。凡保护国家公益的法为公法,保护私人利益的法为私法。2.普通法与衡平法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划分存在于普通法法系国家。这里所说的普通法是指11世纪诺曼底人入侵英国后所逐步形成的普遍适用于英格兰的一种判例法。这是产生于司法判决、由法官所创造的法。由于它是全国普遍适用的,故称普通法。衡平法是英国法传统中与普通法相对称的一种法。根据英国封建传统,案件在没有先例遵循、得不到普通法法院公平处理时,可以向国王提出申诉,由王室顾问和大法官根据公平原则加以处理。这种根据公平原则判决的案件所形成的判例法,逐渐发展为一种与普通法并行的衡平法。重点五:法的要素法的要素包括: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概念。一、法律规则法律规则的上位概念是法律规范,法律规范可以分为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法律规则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法律规则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部分构成。二、法律原则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是法律诉讼、法律程序和法律裁决的确认规范。三、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1.在内容上,法律规则的规定是明确具体的,法律原则的要求则比较笼统、模糊;2.在适用范围上,法律规则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有更大的覆盖面和抽象性,适用范围比法律规则宽广;3.在适用方式上,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而法律原则是具有不同的强度的,这些不同强度的原则可能存在于一部法律之中。重点六:法的效力一、法的效力的层次法的效力层次是指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的效力等级关系。我国法的效力层次可以概括为:1.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2.在同一位阶的法律之间,特别法优于一般法;3.新法优于旧法。二、法的效力范围法的效力范围指法对什么对象、在什么时间、什么空间有效。明确法的效力范围,是法的遵守和适用的一个前提。1.对人的效力指法律对谁有效力,适用于哪些人。包括:(1)属人主义。(2)属地主义。(3)保护主义。(4)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2.法的空间效力法的空间效力,指法在哪些地域有效力,适用于哪些地区。一般来说,一国法律适用于该国主权范围所及的全部领域,包括领土、领水及其底土和领空。根据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一国的法律也可以适用于本国驻外使馆、在外船舶及飞机。3.法的时间效力法的时间效力,指法何时生效、何时终止效力以及法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有无溯及力。重点七:法律关系一、法律关系的概念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二、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与消灭1.法律规范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依据,没有一定的法律规范就不会有相应的法律关系。2.法律事实所谓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灭必须具备直接的前提条件,它是法律规范与法律关系联系的中介。依是否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作标准,可以将法律事实大体上分为两类,即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三、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在中国,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以下几类:1.自然人;2.机构和组织(法人);3.国家。四、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一)权利与义务的概念法律上的权利,就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自主决定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手段。法律上的义务,指法律规定的对法律关系主体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与权利相对应。(二)权利与义务的分类1.根据根本法与普通法律规定的不同,可以将权利义务分为基本权利义务和普通权利义务。2.根据相对应的主体范围可以将权利义务分为绝对权利义务和相对权利义务。3.根据权利义务主体的性质,可以将权利义务分为个人权利义务、集体(法人)权利义务和国家权利义务。(三)权利与义务的关系1.从结构上看,两者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2.从数量上看,两者的总量是相等的。3.从产生和发展看,两者经历了一个从浑然一体到分裂对立再到相对一致的过程。4.从价值上看,权利和义务代表了不同的法律精神,它们在历史上受到重视的程度有所不同,因而两者在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是有主、次之分的。五、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以下几类:1.物2.人身3.精神产品4.行为结果重点八:立法一、立法的定义立法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及认可法律的活动,是将一定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活动,是对社会资源、社会利益进行第一次分配的活动。法律编纂:又称法典编纂,是指对属于某一法律部门的全部现行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内部的加工整理而使之成为一部系统化的新法典的活动。它是国家的一项重要的立法活动。法律汇编:指将规范性法律文件按照一定的目的或标准,如调整社会关系的领域、类别或问题的性质,按照效力层级、时间顺序,作出系统排列,汇编成册。二、法的渊源法的正式渊源:是指那些可以从体现于国家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明确条文形式中得到的渊源,如宪法、法律、法规等,主要为制定法,即不同国家机关根据具体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法的非正式渊源:是指那些具有法律意义的准则和观念,这些准则和观念尚未在正式法律中得到权威性的明文体现,如正义标准、理性原则、公共政策、道德信念、社会思潮、习惯等。在我国,法的正式渊源主要为以宪法为核心的各种制定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民族自治法规、地方性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国际条约等。三、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1.立法权(1)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2)地方性法规: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3)行政法规:国务院(4)部门规章:国务院组成部门、直属机构(5)地方政府规章:省级人民政府、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6)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大2.立法的效力(1)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2)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3)本级地方性法规本级地方政府规章;(4)省级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5)省级地方政府规章较大的市的地方政府规章。3.立法裁决(1)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之间:先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适用地方性法规;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裁决。(2)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国务院。(3)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与省级人民政府的地方政府规章之间:省级人大常委会。四、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法律部门也称部门法,是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法律体系,也称为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主要由七个法律部门和三个不同层级的法律规范构成。七个法律部门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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