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讲:合伙企业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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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合伙企业法2009年10月29日1997年2月23日颁布2006年8月27日修订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节总则第二节普通合伙企业第三节有限合伙企业第四节合伙企业解散、清算合伙企业法什么是合伙企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投资人是任何人旧《合伙企业法》规定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合伙企业的分类普通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公司法》第十五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合伙企业法》第三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公司能否成为合伙人?思考公司是否可以成为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可以公司是否可以成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可以合伙企业的特征1.合伙协议由全体合伙人协议确定,采用书面形式2.共同出资、共同经营3.共负盈亏,共担风险,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4.无法人资格5.合伙企业的所得税是由合伙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第一节总则第二节普通合伙企业第三节有限合伙企业第四节合伙企业解散、清算合伙企业法设立条件有二个以上合伙人自然人合伙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没有上限的要求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经营的人如国家公务员、法官、检察官、警察不能成为合伙人。设立条件有书面合伙协议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名称不能有“有限”或“有限责任”字样合伙企业财产1.合伙人的出资部分以所有权出资—全体合伙人共有以使用权出资—全体合伙人共用2.合伙企业的积累部分财产的相对独立性和完整性合伙企业财产分割禁止合伙财产份额转让限制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合伙人对外转让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财产的相对独立性和完整性对合伙企业债务与合伙人债务加以区分合伙企业债务抵消禁止以及代位权行使限制合伙财产份额质押限制债务承担方面的独立性案例分析江某是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事务执行人,欠罗某个人债务7万元,罗某在交易中又欠合伙企业7万元。后合伙企业解散。清算中,罗某要求以其对江某的债权抵消其所欠合伙企业的债务。请问:罗某的要求是否有法律依据?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企业事务的决定合伙协议有约定从其约定合伙协议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一人一票并经全体过半数通过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①改变名称②改变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③处分不动产④转让或者处分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⑤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经营管理人⑦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合伙企业事务的决定竞业禁止和自我交易禁止竞业禁止—绝对自我交易—相对禁止(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利润分配、亏损分担合伙协议的约定合伙人协商实缴出资比例平均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合伙企业应先以其全部财产清偿合伙企业债务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入伙入伙的条件:全体一致同意告知义务:如实告知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入伙的法律后果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不论入伙人与原合伙人就此问题是否有其他约定。退伙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并使其合伙人资格归于消灭的法律行为。协议退伙单方通知退伙当然退伙除名退伙协议退伙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②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④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单方通知退伙基于退伙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为前提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①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③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④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⑤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①未履行出资义务;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③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④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书面通知被除名人有异议的,可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退伙的后果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继承人按合伙协议的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人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继承人退还财产份额:①继承人不愿成为合伙人②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③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退伙的后果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未能一致同意的,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退伙的后果其他合伙人应当与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有未了结事务的,待了结后再结算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退货币,也可退实物。退伙的后果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分担亏损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仅适用于以专门知识以和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机构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执业风险基金用于偿付合伙人执业活动造成的债务。执业风险基金应当单独立户管理。第一节总则第二节普通合伙企业第三节有限合伙企业第四节合伙企业解散、清算合伙企业法什么是有限合伙企业至少有一名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的基础上,允许其他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的特征至少有一个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行使合伙事务执行权,负责企业的经营管理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有限合伙人的出资包括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应作价,并在企业登记事项中予以载明。(不能以劳务出资)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有限合伙人的义务不得以劳务出资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不得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的行为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有限合伙人的义务表见普通合伙人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企业责任转为个人责任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有限合伙人的权利自己交易自由例外: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竞业自由例外: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出质自由例外: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对外转让份额自由不需要其他合伙人的同意,但应提前三十日通知。有限合伙人的个人债务清偿自有财产不足清偿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可以其从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其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强制执行财产份额时:通知全体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有限合伙人的退伙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死亡的,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合伙人责任性质的转换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角色互换,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有限变普通或普通变有限,对之前的债务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仅剩普通合伙人,转为普通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应解散第一节总则第二节普通合伙企业第三节有限合伙企业第四节合伙企业解散、清算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的解散事由期限届满约定的事由出现合伙人都决定解散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合伙企业约定的事项已达到或者无法达到清算人的产生方式全体合伙人担任;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自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担任,或委托第三人担任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偿顺序1.清算费用2.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法定补偿金3.缴纳所欠税款4.清偿企业债务5.分配剩余财产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破产制度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THANKSFORYOURATTEN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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