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_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1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第十三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第一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一、消费者的概念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概念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体例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原则五、消费者权益的国际保护一、消费者和消费者问题消费者消费者是个人是获取生活资料,满足自身生活需要的个人是通过商品交换形式获取生活资料和接受生活消费服务的个人是从经营者手中获取生活消费品或接受服务的个人是由国家专门法律确认其主体地位、保护其特定消费权利的个人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适用消费者保护法。所谓消费者,是指为个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自然人。从事消费活动的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不属于消费者保护法意义上的“消费者”。问题“为生活需要”的界定:艺术品投资、炒房者、投资增资等是否属于调整范围?“王海现象”(知假买假)与消费者主体的界定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认定“生活消费”是适用该法的必备前提。实践中出现王海等人的“知假买假”行为成为引发关于确定“生活消费”的标准的争论的起因。关于“生活消费”的内涵,学者存在以下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凭一般人的社会生活经验,即所谓的“经验法则”加以判断。例如,按照一般人的社会生活经验,一次购买、使用一部手机足矣,如果一次购买六、七部手机,硬说是“为生活消费的需要”,就不符合一般人的社会生活经验,因此不能认为属于“生活消费”。因此,知假买假的行为不能属于生活消费,不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种观点认为,人从不同角度可以作不同的分类,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角色是会发生转换的,只要是购买生活消费品,那么不论其目的是为物质文化生活的直接消耗,还是为打假获得物质利益,都属于“生活消费”的范畴,都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4条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二)“3.15”活动“3.15”活动是指全球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日活动,也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代名词。1962年3月15日,美国总统肯尼迪向国会提交了〈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咨文〉就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进行了专门的讨论,并提出了消费者应有的四项权利:安全权利、了解权利、选择的权利、意见被尊重的权利1983年确定每年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1984年12月26日中国消费者协会经国务院批准北京成立,后因工作出色,1987年9月被国际消联接纳为该组织成员。第二节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一、消费者权益的涵义消费者权利+消费者利益第二节消费者的权利与经营者的义务一、消费者权利与经营者义务概述二、消费者的具体权利(一)保障安全权第7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2000年8月,李某之妻生了一个男孩,李某非常高兴。9月20日,李某几位同学前来祝贺,中午,李某在山东省平阴县胜都大酒店二楼包房内宴请宾客,李某兴之所至,多喝了几杯。酒足饭饱之后,李某倚靠在二楼平台栏杆上休息,在无外来因素的作用下,不慎坠落到一楼平台,当场昏迷,后送到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诊断为颅脑损伤致死。李某之妻将胜都大酒店告到平阴法院,要求被告承担医药费、丧葬费、子女抚养费等共计10.5万元。经法院现场勘验,酒店二楼的护栏扶手高度为90厘米,酒店对此没有任何说明和警示。依据有关建筑法规,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50厘米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05厘米。单项选择郭某与10岁的儿子到饭馆用餐,入厕时将手提包留在座位上嘱儿子看管,回来后发现手提包丢失。郭某要求饭馆赔偿被拒绝,遂提起民事诉讼。根据消费者安全保障权,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饭馆应保障顾客在接受服务时的财产安全,并承担顾客随身物品遗失的风险B.饭馆应保证其提供的饮食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但并不承担对顾客随身物品的保管义务,也不承担顾客随身物品遗失的风险C.饭馆应对顾客妥善保管随身物品作出明显提示,否则应当对顾客的物品丢失承担赔偿责任D.饭馆应确保其服务环境绝对安全,应当对顾客在饭馆内遭受的一切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和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安全的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据此可知,经营者仅对自己为消费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负有安保义务。本案中,饭馆为郭某提供的是饮食服务,而非保管财物的服务,因此,饭店仅就对自己为郭某提供的食品负有保障其人身安全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据此而可知,饭店应对消费者在自己经营范围内遭受的人身伤害负担安保义务。本题中,消费者郭某是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而非人身伤害。对此饭馆不承担安保义务。另外,根据上述规定可知,饭馆没有为消费者负担保管财物的法定责任,除非双方事先有保管协议。本题中,郭某进餐之前并没有将其财物交给饭馆保管,两者之间没有达成保管协议,因此,饭馆不对郭某丢失的财物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ACD项说法错误(二)知悉真情权第8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案例:1999年“五一”,某甲看到百货公司鞋帽柜台有一双标价为198元的旅游鞋,商品名称、产地、品质、规格等均未标出,就问售货员:“这鞋是真皮的吗?”售货员没有回答,问第二次,还是没有回答,又大着嗓门问了第三次:“这鞋是真皮的吗?”售货员一听也火了:“你喊什么,买就付钱。”某甲心想:“这鞋这么贵,应是真皮的。”于是,便掏钱买了这双旅游鞋,回家才发现是仿皮的。第二天某甲去退鞋,找到昨天那卖鞋的营业员,说明来意。售货员一口拒绝:“你自己挑的鞋,明码标价,出了门一概不退。“双方为此吵了起来。问:百货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答案要点:百货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消费者享有知悉真情权,《产品质量法》规定,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作为生产者、销售者负有不作虚假宣传、明码标价的义务.本案中,某甲三次询问是在依法使用权利,而售货员没有正面回答是回避义务,百货公司对其职员的工作失误应当承担责任。商品应明确标价,在标签上标明商品的名称、品质、产地、规模、规格,等级等,在本案中百货公司仅标明了价格,其余均未明码标出。王海起诉可口可乐=.html庭审片段=.html(三)自主选择权第9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四)公平交易权第10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不得强制收取一次性餐具费此次专项整治活动以餐饮业为重点,重点整治强制收取一次性餐具费的行为。据悉,《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业经营者提供达到卫生要求的清洗和消毒的餐具是其法定义务,其不履行法定义务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免费餐具,只提供一次性收费餐具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的规定,侵害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权。餐饮业经营者在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免费餐具前提下,可以同时提供收取合理费用的一次性餐具服务,但收费标准要在消费者消费前告知,由消费者自主选择,餐饮业经营者提供的一次性餐具必须是符合国家标准的合格商品。餐饮业经营者不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免费餐具,不准对一次性餐具进行收费。叫停强行收取开瓶费对餐饮业的另一整治重点是禁止自带酒水或强行收取开瓶费的行为。消费者自带酒水还是购买酒水是消费者自主消费的权利,餐饮业经营者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就是强迫消费者购买其商品,接受其服务。消费者是否需要餐饮业服务人员开瓶以及开瓶费用多少,要由双方协商决定,而不是餐饮业经营者单方决定强加给消费者,这些交易不是建立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守信的基础上,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等规定,侵害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餐饮业经营者提供开瓶及相关服务,要对开瓶的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在消费者消费前告知,由消费者自主选择,开瓶费应当记入消费款项并开具发票。不得再设最低消费设置最低消费的行为也在此次重点整治范围内。《餐饮修理业价格行为规则》规定:“属经营者定价的,经营者应当以提供服务成本费用为基础,加法定税金和合理利润,依据市场供求和竞争情况制定价格。合理利润是指不违反国家有关制止牟取暴利的规定,以正当的经营手段所获取的利润”。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质价不符,价外加价,是以不正当的手段强迫消费者接受其规定的价格,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等规定,侵害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打击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长春市工商局会同长春市消费者协会,决定从3月15日至6月30日,以餐饮业为重点,在餐饮、娱乐、美容、美发、洗浴、洗染等服务行业开展消费维权专项整治,重点整治侵害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权益的违法行为,正式向服务业霸王条款宣战。4月16日起餐饮业拒不改正将被查处从4月16日起,全市餐饮业要依法全面停止强制收取一次性餐具费、禁止自带酒水、强制收取开瓶费以及开瓶费不开具发票、设置最低消费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不停止侵害行为的,一经发现,由辖区工商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进行查处,坚决打击利用“霸王条款”、欺诈合同、虚假宣传、假冒伪劣商品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五)依法赔偿权第11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六)依法结社权第12条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七)接受教育权第13条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八)获得尊重权第14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九)监督批评权第15条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消费者甲在商场鞋帽部挑选帽子,市场工作人员乙介绍一顶帽子

1 / 87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