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管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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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银行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和促进我行个人贷款业务发展,完善我行的个人贷款产品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定义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是我行根据个人客户的信用状况,为其提供的一种短期融资便利产品,借款人在我行核定的额度金额内可循环周转使用贷款。第三条范围本办法仅适用于自然人申请的个人信用贷款和只有第三方信用保证项下的个人贷款业务,不适用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公司申请贷款,也不适用于有抵质押物担保的个人贷款业务。第二章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客户准入条件第四条基本条件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的申请人应当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资信良好、有固定住所和稳定收入、还贷来源充足的自然人。申请人应在我行开立存款账户。第五条准入标准现阶段,我行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的目标客户主要是的优质高端的自然人客户,具体包括:一、高校副教授(含)以上、中学高级教师(含)以上教师。二、医院副教授(含)以上医生、三级甲等医院主治医师以上人员。三、取得律师、注册会计师等资格并执业5年以上的律师、注册会计师。四、职业稳定、收入较高的副处级(含)以上在职国家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标准管理的人员;金融、能源、邮电、通讯、交通等部门的具有本科(含)以上学历,工作年限在5年以上的正式员工。五、具备研究生学历,在外企连续工作达到5年以上的大型外企部门经理以上管理人员。六、个人信贷以外客户部门营销并推荐的,且资信良好的公司主要个人股东、高级管理人员[部门经理以上(含)]、高级技术人员[高级工程师以上(含)]、理财VIP客户、信用卡金卡客户。推荐此类客户,需由推荐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推荐部门及其负责人承担所推荐客户风险控制责任,并在贷款出现不良时承担贷款催收责任。优质高端自然人客户的家庭固定正常年收入不低于15万元,且在我行及其他金融同业无不良信用记录。第三章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的用途、金额、有效期和币种第六条用途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可用于除购买住房之外的合法个人消费支出,不得用于投资经营,不得用于无指定用途的个人支出。借款人在使用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时,必须明确说明贷款用于购买的消费产品或服务。第七条额度金额单一客户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金额起点为5万元,最高不得超过30万元(含)。2客户及其配偶按照原有《中国银行小额信用消费贷款操作暂行办法》在我行办理的小额信用贷款余额及在我行的信用循环贷款余额之和不得超过我行为其提供的信用循环贷款额度。第八条额度有效期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有效期最长为一年。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项下单笔贷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如果用于购买汽车,单笔贷款期限最长为三年。第九条币种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项下贷款币种为人民币,申请外币用款须符合国家政策法规和我行规章制度相关规定,并按用款当日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占用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第四章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的利率、还款方式、核算和统计第十条利率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项下单笔贷款,原则上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根据客户风险状况、当地市场利率水平及贷款用途可以适当上浮利率,但不得下浮。提前还款按合同利率和实际用款天数计息。第十一条还款方式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项下贷款应采用按月等额本金(或等额本息)还款方式。第十二条核算与统计对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及项下单笔贷款,产品码设为“PLIA”,会计核算使用“7250零售贷款”科目。对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及项下单笔贷款每月进行统计。第五章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的审批流程第十三条审批权限总行全额授权一级分行审批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须由零售贷款中心主任和专业审批人双人审批。第十四条流程及材料一、客户向经办行提出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申请,并提供如下材料:(一)《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申请表》;(二)有效身份证明材料;(三)职业证明材料和收入证明材料;(四)最高学历或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执业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五)房产证、车辆行驶证等财产证明材料;(六)其他可以证明个人资信情况的材料。二、经办行对客户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审核客户是否符合我行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准入条件,并提出初审意见。经办行应将客户基本信息及申请情况录入系统,建立《经办行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台账》;三、经办行初审通过后,出具书面报告,连同客户申请材料、《经办行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台账》(电子版本)一起上报一级分行零售贷款中心审批;四、一级分行零售贷款中心尽责审查后报有权审批人,若审批通过则向经办行出具《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批准通知书》,同时零售信贷中心放款部应建立《贷款中心个人信用循3环贷款额度台账》,并作好汇总和统计工作;若审批未通过则向经办行出具《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否决通知书》,经办行应当在接到《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否决通知书》当天撤销该客户项下已建立的《经办行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台账》。一级分行零售贷款中心审批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第十五条重新核定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结清后,经办行可根据借款人的申请,按照上述审批流程重新申请报批。第六章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的使用第十六条签署协议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审批通过后,经办行应落实审批条件后,方可与客户签署《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协议》和《第三方保证协议》(若有)。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项下每次用款前经办行应与客户签订借款合同或借据。第十七条用款方式客户在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项下用款时,只能在原经办行办理,经办行审查通过并报一级分行零售贷款中心放款部核批后方可发放。第十八条用款条件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项下贷款必须直接划入销售商账户,贷款不得提现,不得直接进入借款人个人账户。不得发放“零首付”贷款,贷款用于借款人消费支出时,贷款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单笔消费总金额的80%。第十九条提交材料借款人申请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项下用款时,须提供如下资料:一、《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用款申请表》;二、借款人最新的身份证明和收入证明(与申请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间隔三个月以内的可不必重复提交);三、借款用途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与销售商签订的消费品或服务购销合同、装修合同(或工程预算书)、旅游合同、汽车销售合同等;四、单笔贷款的借款合同或借据;五、拟将贷款转入的销售商账户信息、借款人提供的“贷款资金划账授权书”;六、如借款人需要银行分期向销售商支付款项的,借款人还应提交付款进度表;七、银行要求提供其他资料。第二十条经办行审查接到客户申请后,经办行负责审查以下内容:一、对客户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二、根据《经办行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台账》记录,审查客户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是否在有效期内;三、根据《经办行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台账》记录,审查本次用款金额连同原有的个人信用循环贷款余额是否超过我行为其核定的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金额;四、审查贷款用途、用款方式、用款期限是否符合规定;五、客户申请用款金额与拟购买产品或服务是否匹配,是否存在“零首付”的情况;六、登陆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查询是否借款人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七、审查是否有其它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冻结或终止的情形;经办行上述审查通过后,在《经办行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台账》扣减相应金额后,4报一级分行零售信贷中心放款部门核批。第二十一条核批材料经办行应当向一级分行零售贷款中心提供以下材料,用于核批:一、借款人申请用款时提交的各项材料;二、经办行落实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审批条件后所形成的有关资料,包括《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批准通知书》、《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协议》、第三方信用保证文件等;三、《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用款申请表》;四、更新后的《经办行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台帐》,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可用金额和剩余效期确认书;五、借款人的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项下用款和还款情况(CCS系统打印出用还款记录);六、其他零售贷款中心核批要求的材料。第二十二条核批一级分行零售信贷中心放款部门核批要点如下:一、上述材料的完整性及书面一致性;二、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审批条件是否落实;三、《经办行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台帐》是否准确,额度恢复情况与CCS系统还款记录是否相符,额度扣减情况与CCS系统中用款情况是否相符;四、登陆我行CCS系统查询,客户在我行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核批通过后,一级分行零售信贷中心放款部门应在《贷款中心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台账》上扣减相应金额,同时出具《同意放款通知书》,通知经办行按相关操作流程发放贷款;如果核批不通过,一级分行零售信贷中心放款部门应出具《不同意放款通知书》通知经办行,经办行不得发放贷款,经办行依据《不同意放款通知书》,经分管个人金融业务副行长签字批准后,在《经办行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台账》中恢复已扣减但不同意发放的用款金额。一级分行零售信贷中心核批程序必须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第七章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的管理第二十三条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的冻结客户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各经办行应暂停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的使用,并办理相应的额度冻结手续:一、在我行办理的单笔贷款出现了两期逾期;二、在我行办理的信用卡出现了透支并恶意拖欠;三、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出客户在同业贷款中三期逾期;四、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使用贷款或不按合同约定挪用贷款;五、银行认定的其他情况。分行在与客户签订《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协议》时,应明确我行冻结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的法律权利。经办行在进行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冻结时,应向一级分行零售信贷中心报备。经办行和一级分行零售信贷中心应分别对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台账做相应的标记。第二十四条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的解冻与额度冻结项对应,客户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对已冻结的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解冻:一、客户归还逾期贷款并正常还款三期以上(含三期);二、客户归还信用卡透支额度并正常使用三个月以上;5三、客户在人民银行征信记录已改善并已偿还同业逾期贷款;四、挪用贷款行为已经纠正;五、其他我行认定的情况。各经办行在进行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解冻时,需要将有关证明具备解冻条件的资料传送到一级分行零售贷款中心放款部进行核批。核批通过后,经办行和一级分行零售贷款中心分别在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台账撤销冻结标记。第二十五条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的恢复每次客户提出申请用款时,经办行应根据CCS系统中客户已还款记录,经分管个人金融业务的行领导签字批准后,恢复客户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更新《经办行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台账》。更新后的《经办行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台账》和CCS系统打印的客户已还款记录,应随同其它用款材料一并报一级分行零售信贷中心放款部门核批。核批通过后,一级分行零售贷款中心相应更新《贷款中心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台账》。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恢复的金额为上次用款申请日至本次用款申请日客户信用循环贷款额度项下所有单笔贷款已归还我行的本金数额。第二十六条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的终止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有效期满,额度自行终止。在额度有效期内,如客户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经办行应立即终止其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对已经发放的贷款,应及时催收,尽快收回。一、在我行叙做的贷款发生了诉讼或强制执行;二、在我行的多笔贷款分别出现了两期(含)以上的逾期;三、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出客户在同业贷款出现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四、客户出现了重大变故导致其还款能力明显不足;五、我行认定的其他情况。分行在与客户签订《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协议》时,应明确我行终止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的法律权利。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终止后,各经办行须报备一级分行零售贷款中心放款部。第二十七条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的结清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冻结、终止后,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不得再使用。如果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项下还有已发放但尚未偿还完毕的贷款,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的台账应继续保留并做好记录,经办行继续负责督促客户及时还款。客户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项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