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立法修改稿(草案)解读暨用工策略新调整(xueyuan)李丹(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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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立法修改稿(草案)解读暨用工策略新调整通过本次学习希望:揭开实务盲点降低风险成本提升HR管理能力构建法律风险“防火墙”,预防“致命伤”课程结构一、各项法律的综合解读及综述二、《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新规定对企业的影响五、四、劳动合同条款的设计与专项协议订立的技巧劳动合同的终止与解除分析(涉及企业裁员、降薪、安置方案)员工加班及休假管理与风险防范六、完善规章制度—奖惩制度设计与违纪职工处理技巧七、八、薪酬与考核制度设计三、相关法律(草案)对企业用工影响及其风险第一部分各项法律的综合解读及综述(一)相关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1.1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8.1.13.《社会保险法》2011.7.1(2010.10.28)(2011年7月1日实施)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8.5.15.《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05.11.1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7.6.17.《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8.1.18.《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6.30(9月1日实施)9.《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07.6.11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11.1……(二)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1.《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2.《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3.《劳动合同实施法实施条例》4.《工资支付条例》……5.《工伤保险条例》6.《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7.《残疾人就业条例》8.《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9.《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年4月18日…………(三)行政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1、《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集体合同规定》3、《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4、《工资支付暂行规定》5、《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6、《XX省地方劳动合同管理办法》7、……(四)司法解释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4-30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6-10-0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0-9-14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41号)2009-7-6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发布单位国务院发布文号国务院令第535号发布日期2008-09-18……人力资源六大模块劳动合同法及其相关法律能给会我们HR带来什么?◆招聘新员工是企业人事部门最基本的职能之一,但“请神易、送神难”,亲自招聘的员工正在给自己带来无尽的烦恼;最基本的工作中却常常潜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对劳动合同如何依法制定,才能令企业受益?如何规范离职流程,才能规避经济补偿金支付义务?……◆员工频频跳槽,引发大量劳动争议;由于对员工跳槽管理不当导致企业在劳动仲裁、诉讼中败诉的风险现实地摆在HR的面前;作为专业人力资源管理者,当您遇到仲裁案件,将如何处理?变化?◆现行的员工手册在设计上是否合法、合理、科学?如何设计才能方便企业管理?◆企业绩效考核与薪酬设计是否存在法律风险?如何合理规避?相关法律出台能引发的八种风险人力资源部门所承担的职能与相关法律雇佣与招募面试,招聘,测试,临时性人员调配培训与开发上岗培训以及绩效管理性技能培训,生产率的强化报酬工资与薪金管理,工作描述,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激励工资,工作评价福利保险,休假管理,退休计划,利润分享,股票计划雇员服务雇员援助计划,雇员的重新安置,被解雇雇员的新职介绍员工关系与社区关系员工态度调查,劳工关系,公司刊物,劳动法规的遵守,惩戒人事记录信息系统,记录健康与安全安全检查,健康,锻炼战略规划人力资源国际化,预测,规划,并购第二部分《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新规定对企业的影响社会保险法从1994年开始起草,2007年进入审议,历经17年4审,终获通过,该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社会保险法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正式颁布,我国的社会保险终于以法律的形式确立起来。本次社会保险法和以往国务院制定的一系列社保行政法规构成了比较完整的社保法律体系。社会保险有别于商业保险的自愿性,属于强制保险。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无权对社保的是否缴纳以及如何缴纳予以协商或单方变更,任何违背社保法律规定的协商都是没有法律效力的。社会保险VS商业保险商业保险是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对于合同约定的发生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或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一种合同行为。其具有如下特征:–商业保险的经营主体是商业保险公司。–商业保险所反映的保险关系是通过保险合同体现的。–商业保险的对象可以是人和物(包括有形的和无形的),具体标的有人的生命和身体、财产以及与财产有关的利益、责任、信用等。–商业保险的经营以盈利为目的,而且要获取最大限度的利润,以保障被保险人享受最大程度的经济保障。社会保险法的十大民生亮点亮点一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亮点二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亮点三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划拨;同时,未提供担保的,还可申请人民法院采取扣押、查封、拍卖措施,抵缴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社会保险法的十大亮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亮点四亮点五亮点六社会保险法的十大亮点亮点七、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费,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亮点八、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亮点九、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亮点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为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信息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社会保险法对企业用工的影响和建议1.农民工维权新时代的来临;•建议:A、改变以往的用工身份观念;B、对不愿参保的农民工注意政策疏导;C、对于历史遗留的问题要结合当地政策妥善解决;D、对参加新农保(合)的职工要协议明确。2.使用富余待岗人员风险加大;司法解释: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建议:A、把握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法律区别;B、审查劳动者的离职证明;C、避免使用富余待岗人员;D、事先就劳动权利义务明确约定。社会保险法对企业用工的影响和建议3、工伤范围加大,不参加工伤保险风险提高;•建议:•A、依法参加工伤;•B、严格企业奖惩制度。4、不办理社保登记风险加大;司法解释: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建议:•A、依法办理开业登记;•B、依法订立劳动合同;•C、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社会保险法对企业用工的影响和建议5、未及时足额缴费面临“四重”风险;建议:–A、树立依法参保意识;–B、注意与社保部门沟通。6、不出具离职证明要赔偿损失;建议:–A、不能以离职未交接拒绝出具离职证明;–B、学会利用离职证明管理问题员工。加重违法成本,扭转逃避缴纳各项保险局面★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新法处罚力度改为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因此,企业如果想通过逃避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来降低用工成本不但不能减少费用,相反由违法带来的风险更大。思考:新招职工(包括研究生、大学生、大中专毕业生)按照什么基数缴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法》下人力成本筹划方案•1转化福利待遇方式•2采用多种用工方式•3运用业务外包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一、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条是对社会保险争议其中一类案件的具体受理规定。该类案件在实践中数量不是太大,因此发生的争议各地处理不一。法条链接释解具体来说,第一,新的用人单位有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在停薪留职、提前退休、下岗待岗、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等情形下,劳动者与新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应当由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第二,发生工伤事故时新的用人单位有赔偿的义务。根据相关政策、法规依据可知,在劳动者于新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应当由新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的各项义务第三,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新的用人单位有补偿的义务。在劳动者与新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有关解除权的产生、行使以及解除或终止后的法律后果包括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事项,都应当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2009年)1、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及我市的仲裁和审判实践,对于社会保险争议的受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欠缴社会保险费或未按规定的工资基数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主张予以补缴的,一般不予受理,告知劳动者通过劳动行政部门解决;(2)由于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工伤、失业、生育、医疗保险待遇,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按照相关规定支付上述待遇的,应予受理。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2009年)(3)用人单位未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农民工在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应予受理。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办理退休手续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本条按照劳动合同法的原意规定了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与用工单位之间不成立劳动关系,而按劳务关系处理。但是未对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加以规定,各地对此一般有具体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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