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二建法规vip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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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法规》主讲:王晓忠二级建造师前言欢迎来到上元教育,很荣幸和大家一起学习《建设工程法规和相关知识》这门课程。在正式授课之前,和大家一起交流如何学好这门功课,顺利通过考试:(一)教材特点:法规类知识占主体,记忆性内容较多,整体难度较低。(二)考试方式:客观题形式,考试时间:120分钟,总分100分(单项选择题60题,每题1分,共计60分。多项选择题20题,每题2分,共计40分。提示:对于多项选择题,只可能出现2、3、4个答案,少选的每个选项得0.5分,多选、错选不得分)。(三)学习方法:1、调整心态,积极迎战。2、主次分明,切不本末倒置。3、理解性记忆,事半功倍。4、精做真题,举一反三。师者传道授业解惑也。希望我们共同努力,改变人生轨迹,实现个人价值。听课建议:以法规为例:全书共340页,分8章,140目。2015年二级考试共考到70目,占50%。单选题中概述题36题,多选题中概述题16题。有效考点为272个。听课≠划书;划书≠整段整篇划。法规命题大多以小案例形式出现,听课着重理解原理。第一章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第一节建设工程法律体系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法律部门主要调整对象或者领域主要法律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根本大法,整个法律体系的基础。规定国家的政治制度、社会制度宪法、组织法、选举法、国籍法、民族区域自治法民法商法(国家不介入)1、三类主体间(平等主体)☆公民间☆法人间☆公民与法人间。2、两类关系☆财产关系☆人身关系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公司法、招标投标法(乌合招亲公民)行政法1、行政主体与三类主体☆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行政主体内部。2、四种关系☆行政管理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救济关系☆内部行政关系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建筑法(房地产建筑规划环境,许可其处罚复议)【提示1】注意行政法和经济法涉及到的具体法律,行政法:三行两城一环一建筑。【提示2】建筑法属于行政法律部门。经济法(国家积极介入、主动监管)调整国家在协调、干预经济运行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规范统计法、土地管理法、标准化法、税收征收管理法、预算法、审计法、节约能源法、政府采购法、反垄断法社会法(国家积极介入、主动监管)调整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关系、社会福利关系。残疾人保障法、矿山安全法、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劳动合同法刑法规定犯罪和刑罚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规定各种诉讼、非诉讼活动法律流程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仲裁法法律形式名称特征制订单位公布形式宪法宪法全国人大法律XX法(民法通则除外)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行政法规XX条例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部门规章XX规定、办法、实施细则国务院各部委部门首长签署命令地方性法规XX地方XX条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常委会,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及常委会省级由人大主席团发布,其它由地方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地方政府规章XX地XX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省长、市长签署命令国际条约XX公约、条约、协议、宪章、盟约我国法的形式(共七类):法的形式名称法律形式制订单位宪法宪法全国人大XX法法律(民法通则除外)全国人大及常委会XX条例行政法规国务院XX规定、办法、实施细则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XX地方XX条例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常委会,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及常委会XX地XX规定、办法、实施细则地方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XX公约、条约、协议、宪章、盟约国际条约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常委会,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及常委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法的效力层级(重点)基本原则:宪法至上、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同一机关制订新的与旧的冲突按新的特别的与一般的冲突按特别新的一般与旧的特别冲突不按新也不按特别,谁制订谁裁决不同机关制订地方法规与部门规章冲突国务院认为应适用地方法规,国务院裁决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A部门规章与B部门规章冲突国务院裁决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冲突法的横向冲突处理方式:1.各扫门前雪:(1)法律之间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2)行政法规之间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由国务院裁决;2.家长负责制:(1)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裁决。(2)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案例说明】1、如住建部制订的法规(部门规章)与江苏省人大制订的法规(地方性法规)就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时,应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如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江苏省人大的法规的,就适用;如果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住建部的部门规章的,此时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2、如住建部(部门规章)与江苏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地方政府规章)就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时,直接由国务院裁决。备案和审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在公布后30日内报有关机关备案。注意宪法和法律不需要备案。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常委会,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及常委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和审查的具体规定规范性文件备案机关行政法规全国人大常委会地方性法规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部门规章国务院地方政府规章国务院本级人大常委会省级人大常委会省级人民政府第二节建设工程法人制度法人的分类:企业法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以盈利为目的)非企业法人行政法人成立起取得法人资格事业法人需要登记的,登记取得法人资格不需要登记的,成立起取得法人资格社团法人乙甲丙A公司(法人)王某(法人代表)法人与法人代表的关系法人是单位,是法律创造出来的一个“人”,不是自然人。建设银行、平安保险等以自己名义放贷还债,作为原告起诉侵害他的人,作为被告承担责任。这时需要一个工具表达意思,这个工具就是法人代表。王某签合同就相当于代表A公司签合同,王某谈生意就相当于代表A公司谈生意。第三节建设工程代理制度(当事人)(当事人工具)(当事人)连带责任(债务)的特点:1、连带债务人每一方都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2、债权人可以向任一债务人要求任意比例的债务。3、连带债务人在履行了全部债务后,其它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债务关系结束。4、履行债务超过其应承担份额的债务人,有权向其它债务人追偿。甲、乙、丙三人向丁借债,约定为连带之债,借款后甲乙各使用了25%,丙使用了50%,则以下哪些说法正确()。A.丁可以要求甲一人偿还所有的债务B.甲最多只应该偿还25%的债务,其余部分与其无关C.丁有权要求丙偿还80%的债务D.如果乙一人偿还了所有的债务,则乙可以向其他人索要替对方支付的部分E.丁只能向借款份额最多的丙索偿债务【答案】ACD代理行为的终止: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死亡;(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注意:没有被代理人死亡(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难点辨析:1、被代理人死亡不终止委托代理,但可以终止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2、甲某委托乙某为其买汽车。乙某已买车,但甲某突然死亡,此时甲某的家人不能否认代理关系,应接受汽车,支付价款(可用甲某的遗产来支付)。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委托代理(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死亡;(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提示】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主要是涉及到委托代理的(1)(2)(5)。【注意】第(2)种情况中,如果是单方面取消或辞去委托,可能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甲乙丙丙的行为,甲有选择权:1、甲同意,甲对丙的行为买单。2、甲不同意,乙对丙的行为买单。例外:乙患重病,无法与甲及时联系,不得已转委托丙去买水泥,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甲必须承担责任,没有选择权。转委托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1.无权代理有三种表现形式:自始未授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注意】不是无效而是效力待定,如果被代理人予以追认,则转化为有权代理;如果不追认,由无权代理人承担责任。无权代理人需承担因无权代理行为给被代理人和善意(不知情)第三人造成的损失。2.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权代理,但由于行为人(代理人)的某些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不知情)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假象),而与善意(不知情)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被代理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需要符合的条件:(1)须存在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2)须本人(被代理人)存在过失;(3)须相对人为善意(不知情)。代理的总结:第四节建设工程物权制度物权的种类: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甲有一个房产,是这套房产所有权人,有处分权甲把房产出租给乙,乙有该房产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但没有处分权甲为买这个房产向银行贷款,把房产抵押给银行,银行有期权地役权相邻权为生产生活“必需”利用他人不动产(不得不)无偿法定(无需对方同意)地役权为“便利”利用他人不动产(可以不)有偿约定(需对方同意)不动产登记与合同效力的关系:1、一般情况下,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买卖合同不需要登记)。2、但法律规定或合同有约定的,必须按其规定或约定(如抵押必须登记生效)。合同的效力与物权的生效是不同的范畴(一房二卖的案例):甲继承了一套房屋,在办理产权登记前以一纸协议将房屋出卖并交付给乙。自己办理产权登记后,又将该房屋出卖给丙并办理了所有权转移登记。(1)甲与乙,甲与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2)此案如何处理?【答案】(1)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因此,甲与乙,甲与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均有效。(2)甲和丙之间已办理了过户登记,物权已设立,因此丙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因甲与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而甲无法向乙履行合同,故应承担违约责任。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和保护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主义,登记时设立。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不登记。【注意】合同生效与物权变动无关。动产物权变动交付主义,占有或交付时设立。【注意】机动车、船舶、航空器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物权保护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常见保护方式:权利人请求确权;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险;修理、更换、重做或恢复原状;损害赔偿等【物权效力】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主义登记生效主义例外:地役权登记对抗主义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可以不登记。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动产物权交付主义自交付时生效例外: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企业动产登记对抗主义自交付时生效。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物权保护】一般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或追究其他民事责任具体规定归属、内容发生争议请求确认物权无权占有请求返还原物妨害物权请求排除妨害可能妨害物权请求消除危险造成毁损造成毁损请求恢复原状第六节建设工程债权制度【典型案例一】施工噪声侵权施工现场夜间施工噪声超标,影响附近居民,则在施工人与居民之间形成一种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