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常项目外汇业务办理指引(2013年9月)一、货物贸易外汇管理(一)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管理1.名录登记业务流程:境内机构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需持下列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手续。需提交的材料:(1)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见附件1);(2)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见附件2);(3)加盖企业公章的《经常项目外汇业务登记备案/信息变更申请》;(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5)《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6)《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或台、港、澳投资企业可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材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无对外贸易经营权但确有客观需要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企业,无需提交;2(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正本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8)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注意事项:(1)名录登记的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等应当符合行政许可相关规定。(2)金融机构不得为不在名录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3)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名录登记比照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企业办理。(4)外汇局对新列入名录企业实施辅导期管理。辅导期起始日期为名录登记当日,截止日期为企业列入名录后发生首笔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之日起第90天。(5)外汇局长期留存《确认书》,留存《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原件以及其他材料复印件5年备查。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2008年第532号令);(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汇发[2012]38号)。办理时限:自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受理部门:经常项目管理处咨询电话:025-847902812.名录变更3业务流程: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天内,持下列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变更手续。需提交的材料:(1)加盖企业公章的《经常项目外汇业务登记备案/信息变更申请》;(2)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通知书》或《变更记录》原件或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3)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4)变更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5)变更后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或台、港、澳投资企业可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材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无对外贸易经营权但确有客观需要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企业,无需提交;(6)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注意事项:(1)监测系统中企业所属外汇局代码变更操作权限在外汇局各分局。中心支局、支局辖内企业需变更所属外汇局代码的,由所在地外汇局逐级上报至分局,再由分局通过监测系统进行变更操作。(2)外汇局留存相关材料复印件5年备查。法规依据:4(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2008年第532号令);(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汇发[2012]38号)。办理时限:自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受理部门:经常项目管理处咨询电话:025-847902813.名录注销业务流程: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可根据企业申请、现场核查等情况或定期通过下列方式,将符合下列情况的企业从名录中注销:(1)终止经营或不再从事对外贸易、被工商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被商务主管部门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2)连续两年未发生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企业;(3)外汇局对企业实施现场核查时,通过企业名录登记信息所列联系方式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的企业;(4)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需提交的材料:(1)对于企业主动申请注销名录的,需根据注销原因提交名录注销申请书和下列任意一种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企业终止经营或不再从事对外贸易的证明材料、被工商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证明材料、被商务主管部门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的证明材料。(2)对于外汇局强制注销企业名录的,企业无需提供材料。注意事项:5(1)注销名录后,经申请再次被列入名录的企业,视为新列入名录企业纳入辅导期管理。(2)企业主动申请注销名录的,外汇局留存相关材料复印件5年备查;外汇局强制注销企业名录的,留存外汇局确定企业存在规定情况的相关材料5年备查。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2008年第532号令);(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汇发[2012]38号)。办理时限:自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受理部门:经常项目管理处咨询电话:025-84790281(二)货物贸易外汇报告业务管理1.贸易信贷业务报告业务流程:(1)A类企业30天以上(不含)的预收货款或预付货款、B类和C类企业在监管期内发生的预收货款或预付货款,企业应当在收款或付款之日起30天内,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相应的预计出口或进口日期、预计出口或进口对应的预收或预付金额、关联关系类型等信息。6(2)A类企业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B类或C类企业在监管期内发生的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企业应当在出口或进口之日起30天内,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相应的预计收款或付款日期、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对应的报关金额、关联关系类型等信息。对于按上述1、2规定应当报告的贸易信贷业务,企业未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款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的,应提交下列相关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报告。(3)对于上述1、2规定范围以外的贸易信贷业务,企业可根据相关业务对其贸易外汇收支与进出口匹配情况的影响程度,自主决定是否向外汇局报告相关信息。对于需报告的,企业可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款之日起30天内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或在进出口或收付款之日起30天(不含)后提交下列相关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报告。需提交的材料:(1)情况说明(说明未能及时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端网上报告的原因、需报告的事项和具体内容等);(2)外汇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注意事项:(1)对于已报告贸易信贷业务信息,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款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企业可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进行数据修改或删除操作;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款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后(不含),企业可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对截止上月末贸易信贷未到期部分信息进行数据调7整操作,或携情况说明及外汇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到外汇局现场进行报告数据的修改或删除。(2)对于已报告的贸易信贷业务信息,若对应报关单数据或收付款数据被修改或删除,企业应当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或携情况说明及外汇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到外汇局现场对相应报告数据进行修改或删除。企业未及时修改或删除报告数据的,外汇局可直接对相关数据进行相应处理。(3)区内企业的保税和非保税业务均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贸易信贷业务报告。如用于报告的报关单或收付款数据在监测系统中不存在,则无需报告。(4)外汇局可通过监测系统记录企业报告违规情况,并留存相关材料5年备查。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2008年第532号令);(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汇发[2012]38号)。办理时限:自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受理部门:经常项目管理处咨询电话:025-847902662.贸易融资业务报告业务流程:8(1)对于90天以上(不含)的远期信用证、海外代付以及其他进口贸易融资业务,预计付款日期在货物进口日期之后的,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口之日起30天内,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预计付款日期、对应报关金额、业务性质等信息。企业未在货物进口之日起30天内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的,应提交下列相关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报告。(2)对于90天以内的远期信用证、海外代付以及其他进口贸易融资业务,企业可根据相关业务对其贸易外汇收支与进出口匹配情况的影响程度,自主决定是否报告相关信息。对于需报告的,企业可在货物进口之日起30天内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或在货物进口之日起30天后(不含)提交下列相关资料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报告。需提交的材料:(1)情况说明(说明未能及时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端网上报告的原因、需报告的事项和具体内容等);(2)外汇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注意事项:(1)按规定应当报告的贸易融资业务,系指企业通过银行表外贸易融资产品(如远期信用证、海外代付)导致实际对外付款日期迟于货物进口日期超过90天的业务,不包括进口押汇、国内外汇贷款等表内贸易融资。其中:货物进口日期以进口货物报关单上标明的进口日期为准;实际对外付款日期以国际收支申报单证上标明的付款日期为准。(2)对于已报告的进口贸易融资业务信息,若企业拟通过表外贸易9融资展期或续办新的表外贸易融资产品延迟对外付款日期,或特殊情况下需要提前偿付的,在货物进口之日起30天内,可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进行数据修改或删除操作;在货物进口之日起30天后(不含),可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对截止上月末未到期部分信息进行数据调整操作,或携情况说明及外汇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到外汇局现场进行报告数据修改或删除。(3)对于已报告的进口贸易融资业务信息,若对应进口报关单数据被修改或删除,企业应当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或携情况说明及外汇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到外汇局现场对相应报告数据进行修改或删除操作。企业未及时修改或删除报告数据的,外汇局可直接对相关数据进行相应处理。(4)区内企业的保税和非保税业务均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贸易融资业务报告。如用于报告的报关单数据在监测系统中不存在,则无需报告。(5)外汇局可通过监测系统记录企业报告违规情况,并留存相关材料5年备查。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2008年第532号令);(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汇发[2012]38号)。办理时限:自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受理部门:经常项目管理处咨询电话:025-84790266103.转口贸易收支业务报告业务流程:(1)对于单笔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天(不含)且先收后支项下收汇金额超过等值50万美元(不含)的业务,企业应当在收款之日起30天内,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相应的预计付款日期、付款金额等信息。(2)对于单笔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天(不含)且先支后收项下付汇金额超过等值50万美元(不含)的业务,企业应当在付款之日起30天内,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相应的预计收款日期、收款金额等信息。对于按上述1、2规定应当报告的转口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企业未在收款或付款后30天内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