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国有有企企业业改改制制重重组组律律师师业业务务操操作作规规范范((初初次次讨讨论论稿稿))本稿仅为本委员会委员讨论稿,请勿外传北京市律师协会北京市国企改制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编制二○○六年二月--2目录第一章总则......................................3第二章委托程序....................................4第三章服务方式.....................................4第四章工作原则.....................................5第五章工作内容.....................................6第一节尽职调查.................................6第二节编制方案................................13第三节报批、备案和确认........................16第四节产权转让和产权交易......................20第五节法律意见书..............................21第六节律师见证................................22第六章其他.....................................23第一节职工安置和职工权益的保障................23第二节国有企业改制争议的律师专家论证服务......28第七章附则.....................................30--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从事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业务的执业行为,保证律师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法律专业人员的独立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律师执业规范》,制定本操作规范。第二条本规范所称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为委托人提供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有关的法律服务,包括一揽子综合法律服务和单项法律服务,其中一揽子综合法律服务范围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法律服务:1、为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制订、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编制及其实施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服务,依据法律法规或委托人的要求出具相关法律意见书和尽职调查报告。2、为国有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相关的其他法律事项提供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编制、起草和修改各类法律文件,协助完成各项审核、批准程序和相应的产权变更程序等。3、协助国有产权转让方案实施和产权交易工作,协助办理工商注册或变更登记手续并办理资产登记、过户及其他权利义务的承接工作(如土地使用权、房产、专利、商标等)。第三条律师事务所从事改制相关业务时,如遇改制企业资产权属或债权债务等的诉讼、仲裁,可以提供帮助,积极维--4护改制企业的合法权益。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可在改制相关业务外另行接受诉讼代理或仲裁代理的委托。如果涉及利益冲突的,应遵守律师业务利益冲突相关规则。第五条律师从事与国有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相关的法律服务时,可参照本操作规范。第二章委托程序第六条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业务应当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接受委托,律师不得私自受理。第七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应与委托人订立书面的《委托合同》,明确约定提供法律服务的方式和范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委托事项。第八条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后,应当组建项目工作组,指定经验丰富的律师作为主承办律师。律师事务所指派的主承办律师应当取得委托人的认可。第九条律师收费应当充分考虑改制企业规模、资产标的、服务内容及创新性等方面的相关情况。第三章服务方式第十条律师可以以下方式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1、进驻改制企业,现场提供法律服务;--52、随时提供法律咨询;3、及时提供法律和政策辅导;4、为企业和员工提供专题法律、政策讲座;5、参加与外部投资者的谈判;6、参加改制专题会议;7、参加改制协调会议;8、见证职工代表大会;9、重要问题由项目工作小组集体讨论;10、疑难问题专家论证;11、其他有利于法律服务的方式。第四章工作原则第十一条律师在从事国有企业改制重组相关工作时,应当依法执业,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遵守司法行政机关与律师行业管理组织制定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如遇同一改制企业的业务,律师事务所应当避免同时接受国有企业出资人、国有产权转让方(以下简称“产权主体”)、改制企业或其他改制当事人的委托;第十二条律师从事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业务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独立进行工作,发表意见。--6第十三条律师从事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业务,应当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第十四条律师从事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业务,应当坚持保密原则,保守国家秘密和委托人的商业秘密。第十五条律师从事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业务,应当协助改制企业维护社会稳定,保证企业改制工作顺利进行。第十六条律师从事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业务,应当坚持和遵循事前法律风险防范、事中法律风险控制和事后法律风险补救的工作原则。第十七条律师从事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相关的业务活动时,应当尊重同行,同业互助,自觉维护律师行业的社会声誉,不得开展不正当竞争。第五章工作内容第一节尽职调查第十八条尽职调查是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业务中律师为委托人提供的最基本的法律服务,也是律师对改制方案或国有产权转让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依据。尽职调查的目的包括但不限于:1、委托方为产权主体时,尽职调查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考察投资方的资信情况,通过对投资方的财务分析,提出投资方有无投资能力等结论性意见;--72、委托方为其他改制当事人时,尽职调查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对投资风险的预测;3、委托方为国有企业职工组织时,尽职调查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制定员工持股方案。第十九条律师进行尽职调查,应当排除各种外部不利因素的影响、妨碍与干扰,保证尽职调查工作的独立性。第二十条律师应依据改制企业的特点和具体情况以及明确的尽职调查目的、对象,以书面形式向委托人以及调查对象出具尽职调查清单,要求调查对象在合理或约定的时间内依据清单向律师提供完整、齐备的资料原件,律师留存与原件审核一致的复印件。第二十一条律师需要调查改制企业设立、沿革和变更情况的,应当在尽职调查清单中要求调查对象提供下列相关文件(必要时需要辅之以企业工商登记的查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企业或公司历次变更的章程及目前有效的章程;3、与企业设立相关的政府有权部门的批文;4、与业务经营相关的批准、许可或授权;5、资格认定证书,如业务经营许可证等;6、企业变更登记事项的申请与批准文件;7、企业成立时及成立之后历次验资报告及审计、评估报告;--88、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记录和决议;9、企业分支机构和企业对外投资证明;10、税务登记证以及有关税收优惠情况说明及批文;11、外汇登记证;12、海关登记证明;13、公司已经取得的优惠待遇的相关证明文件。第二十二条律师需要调查改制企业基本运营结构的,应当在尽职调查清单中要求调查对象提供下列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1、企业目前的股本结构或出资人出资情况;2、企业目前的管理体系、薪酬制度;3、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与风险控制制度。第二十三条律师需要调查改制企业有形资产情况的,应当在尽职调查清单中要求委托人或者调查对象提供下列文件,包括但不限于:1、企业及其附属机构房屋产权及重要设备的清单;2、企业及其附属机构的有关房屋及重要设备租赁的文件;3、企业及其附属机构的其它有形资产的清单及权属证明文件。第二十四条律师需要调查改制企业及其关联机构签署的重大合同的,应当在尽职调查清单中要求委托人或者调查对象提供下列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91、任何与企业及其附属机构股权有关的合同;2、任何在企业及其附属机构的动产或不动产设定的所有抵押、质押、留置权等担保权益或其它权益限制相关的合同;3、企业及其关联机构的兼并、分立、合并、歇业、清算、破产的相关合同;4、企业及其附属机构签署的所有重要服务协议;5、企业及其附属机构签署的所有重要许可协议、特许安排及附有条件的买卖合同;6、企业及其附属机构签署的所有重要能源与原材料等供应或必须品合同;7、企业及其附属机构签署的所有重大保险合同;8、企业及其附属机构改制前签署的任何合并、联合、重组、收购或出售有关的重要文件;9、企业及其附属机构与主要客户签定的以及与其经营有重大关系的合同;10、合资、联营、合伙或投资参/控股及利润共享的合同或协议;11、公用设施协议;12、其它重要合同,如联营合同、征用土地合同、大额贷款或拆借合同、重大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合同等等。第二十五条律师需要调查改制企业无形资产情况的,应当在尽职调查清单中要求调查对象提供下列文件,包括但不限--10于:1、企业及其附属机构对各项软件、产品所拥有的知识产权清单,包括专利、商标、版权、商誉及其他知识产权;2、提供所有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注册登记证明及协议;3、企业及其附属机构土地使用权证、租赁土地的协议;4、企业及其附属机构签署的重大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相关协议。第二十六条律师需要调查改制企业所涉及的重大法律纠纷、行政处罚等情况的,应当在尽职调查清单中要求调查对象提供下列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1、企业现存的诉讼、仲裁、行政处罚、索赔要求及政府部门之调查或质询的详细情况;2、企业违反或被告知违反卫生、防火、建筑、规划、安全等方面之法律、法规、通知或诉讼的情况;3、企业所知道的将来可能使之涉及诉讼、仲裁、行政处罚、索赔要求、政府部门的调查或质询的事实。第二十七条律师需要调查改制企业聘用人员基本情况的,应当在尽职调查清单中要求调查对象提供下列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1、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2、企业和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样本;3、企业工会组织的情况和与工会签订的集体劳动合同或协--11议;4、企业职工福利政策的规章或文件。5、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第二十八条律师在向委托人或者调查对象提供的尽职调查清单中,还可以依据不同的改制计划、特点与要求,要求委托人或者调查对象提供其他相关的文件或信息。第二十九条在调查对象依据尽职调查清单的要求提供各类文件与信息后,律师应当及时、谨慎地对所有材料进行审阅、比对与分析,并据此向委托人提出初步审查意见。第三十条律师在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后,应当与委托人或者调查对象保持良好的沟通,明确需要进一步调查的具体事项或问题。第三十一条律师在审核、比对相关资料后,可以根据需要当面询问有关人员,并制作调查笔录。第三十二条律师应当在相关资料出现矛盾或者不相一致的情况时,要求委托人予以核实,也可以商请其他中介部门协助调查,或由律师再次调查,以保证尽职调查的准确性。第三十三条律师应当注意收集完整的调查资料,对于无法获得与改制或产权转让有重大关系的文件和证据的,应当在《尽职调查报告》中明确说明。第三十四条律师在尽职调查前及调查过程中要认真制作必要的工作底稿。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完整,记录清晰并适宜--12长期保存,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与改制企业设立及历史沿革有关的资料,如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及历次重大变更的相关文件等资料的复印件;2、重大合同、协议及其他重要文件、会议记录的摘要或复印件;3、与委托人以及调查对象相互沟通情况的记录,对委托人与调查对象提供资料的检查、调查访问记录、往来函件、现场勘察记录、查阅文件清单等相关的资料及详细说明;4、委托人、调查对象及相关人员的书面保证或声明书的复印件;5、律师对有关人员的保留意见及疑难问题所作的说明;6、其他与出具尽职调查报告相关的重要资料。第三十五条律师制作的尽职调查报告应该包括以下内容:1、报告的制作目的:明确律师是依据委托人的明确委托事项开展尽职调查工作并出具尽职调查报告的。2、报告的制作准则:律师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根据委托人的授权,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