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职务犯罪惩治与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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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人:吴斌前言我国的国有企业无论是在规模上还是质量上都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2011年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共316家,占总数的63.2%。2011年美国《财富》杂志世界500强中,中国大陆有61家,其中57家是国有企业。但是我们必须看到,在国有企业快速发展的同时,腐败问题依然是国企发展中挥之不去的阴影。职务犯罪相关法律知识一、职务犯罪成因剖析三、职务犯罪现状分析二、职务犯罪预防对策四、检察机关的宪法地位及职权为了制衡中世纪欧洲纠问式诉讼模式下专横的法官权力,国家机器赋予检察官控制审判入口的职能,即检察机关的公诉职能;检察机关职能不断完善,拥有职务犯罪侦查和预防、民事行政检察、控告申诉检察、监所检察、侦查监督、审判监督等多项职责为了制衡膨胀的警察权力,又赋予了检察官一定的制衡警察权的功能,即狭义上的法律监督职能司法公正法官检察官警察检察机关在查处和预防职务犯罪中的工作分工反贪局反渎局预防处对职务犯罪中的贪污贿赂犯罪有立案侦查的权力具体负责职务犯罪中的渎职侵权类犯罪的立案侦查“围绕犯罪,围绕职务犯罪,围绕法律监督”展开,与检察职能紧密相关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职务犯罪预防处.职务犯罪的具体罪名构成贪污贿赂犯罪其他渎职犯罪13: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等等35: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私放在押人员罪等等7: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报复陷害罪破坏选举罪职务犯罪的主体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派到非国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职务犯罪与其它犯罪的比较类罪项目职务犯罪其他犯罪主体具有公职身份的人一般主体犯罪行为是否与职务挂钩?利用了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否社会危害性侵犯了国有资产的所有权、适用权以及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其他危害一、国有企业职务犯罪常见罪名—贪污罪国有企业职务犯罪常见罪名—贪污罪◆贪污罪1、概念:我国刑法38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2、立案标准:贪污罪的数额起刑标准是五千元,同时虽然不满五千但如果具有下列情形的,仍然要立案追究刑事责任: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也就是说以数额为主要认定标准,同时兼顾情节。在贪污犯罪中采取的主要手段变卖资产、“老鼠偷油”。编造支出,虚假报销。隐瞒结款、骗取截留。虚报采购量、贪污公款。虚高价格,收取回扣。编造事实,巧取豪夺。二、国有企业职务犯罪常见罪名--受贿罪国有企业职务犯罪常见罪名--受贿罪◆受贿罪1、概念:我国《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2、立案标准:受贿罪的数额起刑标准是五千元,同时虽然不满五千但如果具有下列情形的,仍然要立案追究刑事责任:(1)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和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3)强行索取财物的。也就是说以数额为主要认定标准,同时兼顾情节。在贿赂犯罪中采取的主要手段12。34利用掌握某些业务审批权、销售权的职务便利索取或收受好处费。(某石化公司工程管理部部长、副总工程师许某案)利用负责企业基础设施建设和改扩建工程的机会收受贿赂。(某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广州业务部经理高某案)利用职务便利透露企业相关业务信息收取好处费。(某贸易公司副总经理曾某案)利用职权为他人人事调动、升迁提供帮助而收取贿赂。(某通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总经理李某案)国有企业职务犯罪常见罪名--受贿罪国有企业职务犯罪常见罪名--受贿罪受贿对象(收受财物的认定)2007年7月8日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交易形式受贿(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明显高于市场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收受干股(未实际出资而获得的股份);■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受贿;■以委托请托人帮助投资证券、期货等理财名义受贿;■以赌博形式受贿,等等。■国家工作人员收取请托人房屋、汽车等物品,未变更权属登记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三、行贿罪•◆概念:•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务的行为。•◆立案标准:•1.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2行贿数额不满1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向3人以上行贿的;•(2)为谋取非法利益行贿的;•(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四、单位行贿罪(区分对单位行贿罪)•◆概念:•单位行贿罪是指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等,情节严重的行为。•◆立案标准:•1.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2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向3人以上行贿的;•(2)为谋取非法利益行贿的;•(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五、单位受贿罪•◆概念:•单位受贿罪是指刑法第387条第1款规定的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立案标准:•1.单位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2.单位受贿数额不满1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2)强行索取财物的;•(3)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六、国有企业职务犯罪常见罪名—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罪1、概念:我国刑法第38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2、立案标准:数额较大的起点分三种情况:(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3万元;(2)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赢利活动的为3万元;(3)进行非法活动的是1万元。在挪用公款犯罪中采取的主要手段乘国企改制之机,隐匿部分国有资产,造成漏估,进而挪用。原北京市某城镇建筑工程公司董事长杜某案一利用企业资金炒股,私人占有股息及利息。某实业开发公司员工叶某案二利用企业破产之机,大肆挪用破产清算资金。某装备集团公司贾某挪用公款案三企业财务人员采取提取现金不入账的手段挪用公款。北京某工程有限公司出纳王某案四七、国有企业职务犯罪常见罪名—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国有资产罪1、概念:我国《刑法》第396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其中国有资产的范围,是指国家依法取得和认定的,或者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国家向行政事业单位拨款等形成的资产。2、立案标准:私分累计数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3、典型案例:某国有建筑公司私分国有资产案。其他罪名출처:정보통신부자료私分罚没财务罪隐瞒境外存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介绍贿赂罪依法治企,建立社会主义现代企业制度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最根本目标。虽然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国有企业改革也在不断深入,但是企业内部科学管理体系还没有完全建立,监督制约机制还不完善,致使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犯罪发案率呈现上升趋势,且涉案金额明显增多,这些严重干扰着企业的正常发展,同时也成为破坏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北京市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基本情况我市检察机关受理贪污案件线索情况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情况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所涉人数情况北京市2006年至2010年查办的国有企业职务犯罪情况统计:北京市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基本情况我市检察机关共受理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共涉及392家国有企业,其中央企122家,市属国企270家。五年间国企贪贿犯罪案件总涉案金额达到19亿余元,个案涉案最高金额为3.96亿元,人均涉案金额达到273万元。北京市2006年至2010年查办的国有企业职务犯罪情况统计犯罪主体以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及重点岗位人员犯罪居多。以2004—2008年间,北京市某区检察院办理的国有企业职务犯罪案件为例,在82名国有企业犯罪人员中,企业管理层50人,占犯罪总人数的61%;其中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厂长、副厂长、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等企业领导人员犯罪25人,占30%以上;项目部经理、业务主管、办公室主任、等中层领导干部涉嫌犯罪的有25人,占30%以上;出纳、会计、核算员以及其他财务人员等犯罪的有13人,占16%。一、犯罪主体特别让人忧虑的是,一些初入职场的“80”后青年逐渐成为国企贪贿犯罪中的重要组成群体。这部分人涉世不深,办事不计后果,小小年纪嗜财成性,最后铤而走险。从犯罪主体的年龄分布看,从年龄偏高向年龄低化蔓延。警惕三种心理现象•“59岁现象”•“39岁现象”•“26岁现象”二、犯罪形式1.群体性共同犯罪、窝案、串案日趋严重,主要表现为一案多人合伙作案、一个单位查出多案、查处一案带出他案。2.经理+会计(出纳)模式成为共同犯罪中的“黄金搭档”。北京市国有企业贪贿犯罪的主要特点三、犯罪领域犯罪领域扩大且相对集中,其发案集中领域依次为:建筑、能源、交通物流、金融贸易、商业、房地产依次占有较高比例。四、犯罪对象从贪贿犯罪侵害对象看,房产、股权收益、消费卡等各类财产权益逐渐成为贪贿犯罪的新宠。三、国有企业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剖析一、企业经营权力不断扩大但相应的制约机制不到位在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企业拥有了越来越广泛的经营管理权限,但是防止经营权滥用的制约措施没有能有效地建立和实施,因此经营权随意支配的可能性为职务犯罪打开了方便之门。各种类型的企业之间竞争异常激烈,加之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和他们要求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有限的资源成为众多商家争相追逐的目标,罪重导致有效供给和有效需求之间的矛盾日益加剧,经济市场管理不规范,导致某些企业包括国有企业为推销产品、承揽工程等,往往采取一些不正当的手段,致使商业贿赂产生的契机不断增多。三、管理松懈、违规操作、权力失控虽然企业制定了许多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但是遇到具体的问题总感到按照制度办事比较麻烦,因此在执行制度上随意性较大,甚至出现了随意简化程序,有章不遵、有制不循的情况。具体来讲:•1.财务借款制度不规范;•2.财务账目管理不规范;•3.“一言堂、一支笔”管理模式依然大量存在;•4.审批流于形式;•5.有章不循,增加犯罪隐患•6.审计流于形式;•7.用人、选人制度不规范四、过于强调经济效益而忽视思想道德教育个别国企领导只看重和追求表面的经济利益,而忽视企业人员的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对只注重个人利益而忽视企业利益的思想,缺乏行之有效的教育和管理;加之忽视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因此部分员工世界观、价值观发生偏移,行为也随之失控,最终导致行为的越轨,引发职务犯罪。五、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主观原因二是多次作案,侥幸心理作祟。三是个人私欲膨胀,价值观错位。一是法制观念淡薄,法律意识不强。四、反贪初查制度的完善构想思想教育外部监督内部监督制度构建国企职务犯罪预防四部曲一、加强案件易发环节的防控制度建设第一,对企业高管、中层管理者等关键岗位人员加强管理力度,实行管理人员岗位交流制度,防止关键岗位人员经营关系网,为职务犯罪创造条件。第二,对于那些经济活动或者交往活动频繁、掌管稀缺资源和有权支配巨额财产的部门和人员以及有可能被不法商人列为拉拢对象的部门,制定相应的岗位工作流程,对关键岗位人员的办事程序、步骤、环节、审批权限、时限等都要明确规定,并进行实时监控,防止暗箱操作。第三,加强对基建工程项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