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与政策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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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介绍2008年9月2一、高新技术企业税收政策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三、我市认定工作实施方案四、工作进展及近期安排3一、高新技术企业税收政策4(一)原高新技术企业税收政策•国务院关于《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暂行条例》的批复(国函[1988]74号)规定对试验区的新技术企业,实行下列减征或免征税收的优惠:(一)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企业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4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核定,减按10%税率征收所得税。(二)新技术企业自开办之日起,三年内免征所得税。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批准,第四至六年可按前项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所得税。(三)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免购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四)以自筹资金新建技术开发的生产、经营性用房,自1988年起,五年内免征建筑税。试验区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符合新技术企业标准的,适用以上减征或者免征税收的优惠。5(一)原有高新技术企业税收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6(二)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同日,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63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确保企业所得税法的顺利施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经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后,于2007年12月6日由温家宝总理签署第512号国务院令予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7(二)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新税法主要体现了“四个统一”:一是内资、外资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二是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三是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四是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8(二)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1.统一降低了企业所得税税率(1)新税法法定税率为25%。(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并减按10%的税率征收。(3)新税法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适用20%的税率。(4)为鼓励企业技术进步,新税法规定,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9(二)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统一并规范了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所得税优惠政策(1)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2)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3)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4)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的税收优惠。(5)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6)非居民企业的预提税所得的税收优惠11(二)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主要调整内容3.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享受上述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是指2007年3月16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企业;实施过渡优惠政策的项目和范围按《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执行。12(二)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主要调整内容3.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规定:对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和海南等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3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142008年4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于2008年4月14日联合发布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2008年7月8日,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15(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调整的背景1.高新技术企业数量迅猛增长1991年由国务院授权开始国家高新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1996年开始国家高新区外认定。经过十余年的发展,我国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取得了迅猛增长,2007年,全国高新技术企业共56047家,其中高新区内约32347家。16(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调整的背景•1991年区内2587家区外总计•1993年9687家662家10349家•1997年9798家2996家12794家•2000年14929家5938家20867家•2003年22238家11154家33392家•2007年32347家23700家56047家电子与信息领域中19957家企业中有15800家企业被评为高企,占领域中的近80%;生物医药技术领域中的84%企业被评为高企17(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调整的背景2.企业技术创新形势不容乐观据统计,目前全国规模以上企业开展科技研发活动的仅占25%,研究开发支出占企业销售收入的比重仅占0.56%,大中型企业为0.76%,高新技术企业平均为2%;只有万分之三的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整体上我国企业研发机构少,研发投入强度低,创新能力明显不足。18(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调整的背景3.国家对自主创新高度重视•胡锦涛总书记在2006年1月召开的全国科学技术大会上明确指出:“当今时代,人类社会步入了一个科技创新不断涌现的重要时期,也步入了一个经济结构加快调整的重要时期。面对世界科技发展的大势,面对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我们只有把科学技术真正置于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真抓实干,急起直追,才能把握先机,赢得发展的主动权。”19(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调整的背景3.国家对自主创新高度重视•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提出今后我国发展的战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这是国家发展战略的核心,是提高综合国力的关键。要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引导和支持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20(二)新办法的主要特点(1)贯彻国家自主创新战略,以企业自主研发和创新能力为核心来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是新办法最重要的一个特点。(2)新办法明确了研究开发等关键认定指标的测度依据,避免了认定工作的随意性。(3)新办法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指导认定工作,避免了《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局限性。21(二)新办法的主要特点(4)新办法根据形势的发展和我国企业的实际情况,对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进行了必要的调整。(5)建立部门合作与政策协调的长效机制,构建责权分明、监管与操作分离的认定管理工作体系,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一次重大改革。(6)取消地域界限,不分区内区外,统一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实现了由区域政策向产业政策的转移。22(三)认定管理工作体系1.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其主要职责为:(1)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2)协调、解决认定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3)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工作;(4)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出现重大问题的地区,提出整改意见。23(三)认定管理工作体系2.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为:(1)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2)组织实施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检查;(3)负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专家资格的备案管理;(4)建立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5)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24(三)认定管理工作体系3.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部门、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本区域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开展下列工作:(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2)接受企业提出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3)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4)选择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专家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25(三)认定管理工作体系4.认定机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由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处理日常工作。26(三)认定管理工作体系5.参与认定工作的专家•专家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资格,在大陆居住工作。(2)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并具有《重点领域》内相关专业背景和实践经验,对该技术领域的发展及市场状况有较全面了解。(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办事公正。(4)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文件要求。27(三)认定管理工作体系5.参与认定工作的专家•专家职责根据《重点领域》和《工作指引》的要求,运用专业技术领域方面的知识和经验,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和自主知识产权情况进行审查,提出评价意见,作为认定机构对企业提出认定意见的重要依据。28(三)认定管理工作体系5.参与认定工作的专家•专家职责(1)应按照《认定办法》、《工作指引》的要求,独立、客观、公正地对企业进行评价。(2)不得压制不同观点和其他专家意见,不得做出与客观事实不符的评价。(3)不得披露、使用申请企业的技术经济信息和商业秘密,不得复制保留或向他人扩散评审材料,不得泄露评审结果。(4)不得利用其特殊身份和影响,采取非正常手段为申请企业认定提供便利。(5)未经认定机构许可不得擅自进入企业调查。(6)不得收受申请企业给予的任何好处和利益。29(三)认定管理工作体系6.参与认定工作的中介机构•中介机构的条件(1)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3年以上,近3年内无不良记录;(2)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0%,全年月平均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3)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相关政策。30(三)认定管理工作体系6.参与认定工作的中介机构•中介机构的职责(1)接受企业委托,依据《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客观公正地对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进行专项审计,出具审计报告。(2)中介机构应据实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发现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取消其参与认定工作资格,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31(四)认定条件《认定办法》规定,高新技术企业是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32(四)认定条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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