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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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介绍2009年2月2一、高新技术企业税收政策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三、我市认定工作实施方案四、工作进展及近期安排3一、高新技术企业税收政策4(一)原高新技术企业税收政策•国务院关于《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暂行条例》的批复(国函[1988]74号)规定对试验区的新技术企业,实行下列减征或免征税收的优惠:(一)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企业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4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核定,减按10%税率征收所得税。(二)新技术企业自开办之日起,三年内免征所得税。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批准,第四至六年可按前项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所得税。(三)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免购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四)以自筹资金新建技术开发的生产、经营性用房,自1988年起,五年内免征建筑税。试验区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符合新技术企业标准的,适用以上减征或者免征税收的优惠。5(一)原有高新技术企业税收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6(二)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同日,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63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确保企业所得税法的顺利施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经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后,于2007年12月6日由温家宝总理签署第512号国务院令予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7(二)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新税法主要体现了“四个统一”:一是内资、外资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二是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三是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四是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8(二)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1.统一降低了企业所得税税率(1)新税法法定税率为25%。(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并减按10%的税率征收。(3)新税法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适用20%的税率。(4)为鼓励企业技术进步,新税法规定,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9(二)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统一并规范了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所得税优惠政策(1)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2)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3)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4)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的税收优惠。(5)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6)非居民企业的预提税所得的税收优惠11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122008年4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于2008年4月14日联合发布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2008年7月8日,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13(一)认定管理工作体系1.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其主要职责为:(1)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2)协调、解决认定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3)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工作;(4)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出现重大问题的地区,提出整改意见。14(一)认定管理工作体系2.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为:(1)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2)组织实施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检查;(3)负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专家资格的备案管理;(4)建立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5)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15(一)认定管理工作体系3.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部门、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本区域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开展下列工作:(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2)接受企业提出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3)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4)选择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专家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16(一)认定管理工作体系4.认定机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由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处理日常工作。17(一)认定管理工作体系5.参与认定工作的专家•专家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资格,在大陆居住工作。(2)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并具有《重点领域》内相关专业背景和实践经验,对该技术领域的发展及市场状况有较全面了解。(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办事公正。(4)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文件要求。18(一)认定管理工作体系5.参与认定工作的专家•专家职责根据《重点领域》和《工作指引》的要求,运用专业技术领域方面的知识和经验,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和自主知识产权情况进行审查,提出评价意见,作为认定机构对企业提出认定意见的重要依据。19(一)认定管理工作体系5.参与认定工作的专家•专家职责(1)应按照《认定办法》、《工作指引》的要求,独立、客观、公正地对企业进行评价。(2)不得压制不同观点和其他专家意见,不得做出与客观事实不符的评价。(3)不得披露、使用申请企业的技术经济信息和商业秘密,不得复制保留或向他人扩散评审材料,不得泄露评审结果。(4)不得利用其特殊身份和影响,采取非正常手段为申请企业认定提供便利。(5)未经认定机构许可不得擅自进入企业调查。(6)不得收受申请企业给予的任何好处和利益。20(一)认定管理工作体系6.参与认定工作的中介机构•中介机构的条件(1)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3年以上,近3年内无不良记录;(2)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0%,全年月平均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3)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相关政策。21(一)认定管理工作体系6.参与认定工作的中介机构•中介机构的职责(1)接受企业委托,依据《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客观公正地对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进行专项审计,出具审计报告。(2)中介机构应据实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发现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取消其参与认定工作资格,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22(二)认定条件《认定办法》规定,高新技术企业是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23(二)认定条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24(二)认定条件4.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25(二)认定条件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6.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26(二)条件解读1.企业应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近三年是指申报当年以前的连续三年,不含申报当年。•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以及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主要是指:运用科学和工程技术的方法,经过研究与开发过程得到的外观设计)、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独占许可是指在全球范围内技术接受方对协议约定的知识产权(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享有五年以上排他的使用权,在此期间内技术供应方和任何第三方都不得使用该项技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所指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须在中国境内注册,或享有五年以上的全球范围内独占许可权利(高新技术企业的有效期应在五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期内),并在中国法律的有效保护期内。•对“拥有”和“核心”理解。•几类情况。27近3年内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汇总表序号授权项目名称类别授权日期授权号获得方式所属项目编号PS…(RD…)28(二)条件解读2.产品(服务)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高新技术企业必须从事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研究开发和生产经营活动,所形成的产品(服务)应属于《重点领域》规定的范围。脱离了这个范围,从事其它领域的研究开发和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不能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包括:电子信息技术、生物与新医药技术、航空航天技术、新材料技术、高技术服务业、新能源及节能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29(二)条件解读3.科技人员和研发人员分别应达到30%和10%的比例要求。•企业科技人员:是指在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和其他技术活动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直接科技人员及科技辅助人员。•企业研究开发人员:主要包括研究人员(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试验、测试等工作的人员)和辅助人员(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熟练技工)三类。•研究开发人数的统计:主要统计企业的全时工作人员,可以通过企业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来鉴别。对于兼职或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30(二)条件解读4.企业应达到一定的研发投入强度。(1)研究开发活动的确认:•研究开发活动的定义: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活动。(对“创造性”和“实质性改进”的理解)•企业申报的研发活动(项目)判断方法:行业标准判断法、专家判断法、目标或结果判定法(辅助标准)。•研究开发项目的确定:研究开发项目是指“不重复的,具有独立时间、财务安排和人员配置的研究开发活动”。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是以各个研发项目为基本单位分别进行测度并加总计算的。31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表(近3年执行的项目,按单一项目填报)项目编号:RD…项目名称起止时间技术领域本项目研发人员数技术来源研发经费总预算(万元)研发经费近3年总支出(万元)其中:第1年第2年第3年立项目的及组织实施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