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程序主要内容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职责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程序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安全生产行政强制程序行政执法需注意的几点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职责●监督检查职责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年度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现场检查方案,对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下列事项:(一)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情况;(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的情况;(三)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四)按国家规定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存储风险抵押金,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投入的情况;(五)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情况;(六)从业人员受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有关安全资格证书的情况;(七)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及按规定办理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情况;(八)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情况;(九)对安全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的情况;(十)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制定应急预案的情况;(十一)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情况;(十二)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情况;(十三)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与对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情况;(十四)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的情况;(十五)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情况;(十六)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有关应急预案备案的情况;(十七)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兼职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配备、维护、保养的情况;(十八)按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十九)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现场处理职责:(一)当场予以纠正;(二)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达到要求;(三)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施工)、责令立即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责令立即排除事故隐患;(四)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五)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六)依法应当采取的其他现场处理措施。●整改复查职责:被责令限期改正、限期达到要求、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生产经营单位提出复查申请或者整改、治理限期届满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或者限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查,并填写复查意见书,由被复查单位和安全监管部门复查人员签名后存档。对逾期未整改、治理或者整改、治理不合格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依法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决定关闭。●行政强制措施:(一)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在用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二)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临时查封有关场所;(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报告移送职责:安全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安全问题涉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的,应当及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报告或其有关部门通报。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处罚决定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及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报告或其有关部门通报。●行政处罚职责: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和程序,按照各自的管辖权限,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安全监管部门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但加处罚款不得超过原罚款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安全监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安全监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总体要求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安全监管部门规定的职责,根据各自的监管权限、执法人员数量、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状况、技术装备和经费保障等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注意事项1、编制执法计划,应当考虑下列因素:(1)行政执法人员的数量;(2)负责直接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数量、分布、生产规模及其安全生产状况;(3)道路交通状况、执法车辆和技术装备配备情况;(4)必需的工作经费;(5)重点监督检查的地区、领域、行业和企业等事项;(6)影响执法计划执行的其他因素。2、编制执法计划,应当测算本机关总法定工作日、执法检查工作日、其他执法工作日和非执法工作日。3、行政执法人员比例,市级不得低于70%,县级不得低于80%;授权、委托组织不得低于90%。4、应当根据执法检查工作日确定本年度需要开展执法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数量和次数。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监管的原则,对直接监管的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应当每年至少覆盖1次;其他直接监管的企业,应当每两年至少覆盖1次。5、除负责直接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外,还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对下级安全监管部门所负责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抽查。●执法计划的内容1、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2、执法人员数量和执法工作日测算;3、直接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4、执法检查;5、行政许可;6、宣传教育培训;7、综合监管事项;8、本级政府和上级安监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9、其他有关事项。●编制程序1、指定一个内设机构专门负责;2、征求和听取意见;3、经本部门领导集体讨论通过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于每年3月底前报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执法计划的执行执法计划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重新履行报批和备案手续。重大调整是指:(1)对执法检查的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重点单位和重点事项作出变更;(2)执法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数量增减幅度超过原计划的20%以上;(3)本级政府、上级安监部门和编制机关认为需要报批的其他情形。执法计划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同时核定相应的工作量。执法计划进行部分调整或者变更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制作有关文件,以存档备查。三、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程序法律(4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行政法规(8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安全监管行政执法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地方性法规(1部):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部门规章(36部):综合类(7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危险化学品类(7部):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花爆竹类(2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非煤矿山类(6部):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工贸行业类(1部):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职业健康类(5部):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介机构类(2部):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应急救援类(2部):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培训教育类(4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此外,还需执行有关安全生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一)督查检查程序(1)实地督查:按照督查检查要求,组成督查组深入实地对下级政府、有关行业领域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督查检查,采取听取汇报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2)反馈情况:督查检查结束后,督查组应及时向受检政府和有关部门反馈检查情况,并将检查出的事故隐患和问题,交由受检政府组织查处。(3)登记备案:督查结束后,对督查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和问题进行汇总登记。并可以在部署下次督查检查时,把存在事故隐患和问题的生产经营单位作为督查检查重点。(4)跟踪督办:向受检政府通报督查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和问题情况,提出督办要求,跟踪督办。(5)现场复查:再次组织督查检查时,;可以要求各督查组对前次督查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和问题整改和查处情况进行复查。(6)通报情况:及时对事故隐患和问题的整改和查处情况进行通报。(二)日常执法检查程序1、开展日常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要携带现场执法常用文书。2、开展日常执法检查和对违法案件调查时,必须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共同进行,向受检单位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情况。3、检查结束后,要制作《现场检查记录》,对发现的事故隐患要责令立即改正或限期整改,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无法确保安全的,要及时采取强制措施,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全部或部分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限期排除隐患,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4、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申请或整改期限届满后10日内,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整改情况复查,根据复查情况下达《整改复查意见书》。(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5、在日常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或违法行为,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要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并填写《案件移送书》,写明违法事实、移送原因和法律依据。(三)行政处罚程序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事实确凿、法律依据充分,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可以依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其他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一般程序履行。1.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立案审批表》由两名执法人员填写,履行审核、审批程序。2、调查取证,由2名或2名以上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向当事人和证人询问取证要制做《询问笔录》,并运用现场勘验、抽样取证、现场拍照等方式进行取证。及时制作《勘验笔录》、《抽样取证凭证》、《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证据资料。所取得的证据应能够充分证实当事人的违法事实,仅有当事人陈述而无其他证据的,原则上不能定案。证据种类:(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3、权利告知,案件调查后,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执法科室应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拟做出重大行政处罚的,还应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听证权。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执法科室应当充分听取陈述、申辩意见,并制作笔录。执法科室根据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意见,对确需变更原拟处罚决定的,重新做出拟处罚决定,并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