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大学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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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讲师简介1993~1997毕业于湖南大学保险系1997~1999就职于中国人保2000~2003毕业于上海财经大学保险系2003~至今就职于浙江财经学院保险学第一章风险与保险第二章保险概述第三章保险的分类第四章保险合同(上)第五章保险合同(中)第六章保险合同(下)第七章人身保险第八章财产保险第九章再保险第十章保险实务第一章风险与保险一、风险及其特征二、风险的分类三、风险管理四、可保风险一、风险的含义1、一般含义某种事件发生的不确定性。2、保险理论上的含义损失发生及其程度的不确定性。第一节风险及其特征二、风险的特征1、客观性2、损失性3、不确定性(空间、时间、程度)4、普遍性5、可测性6、可变性(性质、大小、种类)三、风险的组成要素风险因素风险事故损失有形风险因素无形风险因素道德风险心理风险风险因素、风险事故、损失三者关系风险因素风险事故损失引发或增加导致第二节风险的分类一、按风险的性质分类1、纯粹风险2、投机风险二、按风险产生的环境分类1、静态风险2、动态风险三、按风险产生的原因分类1、自然风险2、社会风险3、政治风险4、经济风险四、按风险损害的对象分类1、财产风险2、责任风险3、信用风险4、人身风险第三节风险管理一、风险管理的方法1、风险回避回避风险有时是可能的,但是不可行回避某一类风险可能面临另一类风险回避风险可能造成利益受损2、损失控制防损减损3、损失融资风险自留(1)人们对风险的严重性估计不足(2)可能的损失微不足道(3)自留风险更经济和合算风险转移(1)合同安排(2)委托保管(3)担保合同(4)购买保险损失频率损失程度对付方法低小高小高大低大第四节可保风险1996年3月,某科技公司购买了30台机器设备,由于这种设备属于高科技产品,更新速度快,再加上它的使用频率也很高,因此,极易磨损,淘汰机率很高。为了转嫁这种贬值风险,该公司打算投保一份相关的保险。一、可保风险的概念是指可被保险公司接受的风险,或可以向保险公司转嫁的风险。二、可保风险的条件1、可保风险是纯粹风险2、风险发生必须具有偶然性(可能性、不确定性)3、风险发生必须是意外的4、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5、保险对象的大多数不能同时遭受损失6、风险应有发生重大损失的可能性复习思考题1、找出一个既是纯粹风险,又是静态风险的例子2、说明下列情况分别属于哪一类风险因素某个粗心的司机某个在车祸之后夸大其所遭受损失的人某个经常置一台危险的机器于不顾而跑区与朋友说话的人某个时常挪用公款的雇员结冰的路况第二章保险概述一、保险的概念二、保险与类似行为的比较三、保险的职能与作用第一节保险的概念一、“保险”的由来二、保险的定义1、现代保险学者对保险的定义聚资建立基金对特定危险的后果提供经济保障财务转移机制2、《保险法》对保险的定义“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三、保险标的1、含义是指保险人对其承担保险责任的各类危险的载体。2、分类与人身无关的标的物与人身相关的标的物一、保险与赌博相似:带有偶然性不同:(1)赌博风险由参与者本身引起,且不能转移;保险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可以转移(2)赌博可以获利;保险不可以(3)与随机事件的关系不同第二节保险与类似行为的比较二、保险与储蓄共同点:将现在的剩余财富用作准备,以便将来在一定条件下满足经济上的需要。不同点:(1)体现的经济关系不同(2)遵循的原则不同(3)支付与反支付关系不同三、保险与救济共同点:都是对灾害事故进行补偿的行为,都能减轻灾害事故给人们造成的损失。不同点:(1)权利义务不同(2)给付对象不同(3)主张权力不同第三节保险的职能与作用一、保险的职能1、基本职能分担危险补偿损失2、派生职能融资职能防灾防损职能分配职能二、保险的作用1、宏观作用有助于稳定社会再生产循环有助于推动社会经济交往有助于扩大后备基金规模有助于推动科技发展有助于增加外汇收入可以在世界范围内分散风险有助于社会稳定2、微观作用有利于受灾企业及时恢复生产有助于安定人民生活有助于均衡个人财务收支第三章保险的分类一、保险的一般分类二、财产保险的险种三、人身保险的险种第一节保险的一般分类一、按保险性质分类1、商业保险2、社会保险国家通过立法对社会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失业时提供一定的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3、政策保险二、按保险标的分类1、财产保险(财产及其相关利益)2、人身保险(人的生命和身体)3、责任保险(民事损害赔偿责任)4、信用保证保险(经济信用)三、按危险转移层次分类1、原保险2、再保险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与另一个保险人或几个签订协议,将原保险合同的部分风险或责任进行转嫁的行为。两者的关系:(1)再保险是以原保险为基础的业务有依存关系以原保险的责任为限(2)再保险是独立于原保险的业务没有从属关系有很大区别(主体、标的、性质)3、共同保险几个保险人联合起来共同承保同一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保险金额不超过保险标的价值。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共同分担保险责任。4、复合保险投保人在同一期限内就同一标的物、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向若干保险公司投保,且保险金额之和不超过保险标的价值。5、重复保险同复合保险,但保险金额之和超过保险标的价值共同保险与再保险关系共同点:均是风险分散的有效手段区别:(1)分散方式(2)分散方向(3)与投保人关系共同保险与复合保险、重复保险共同点:若干保险人共同承担某一风险。区别:(1)保险人之间的关系(2)保险金额和保险价值的关系(3)保险合同份数四、按实施方式分类1、强制保险特点(全面性、保险金额由法律规定)我国目前的强制险(1)社会保险(2)机动车辆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3)公路、铁路旅客人身意外伤害险2、自愿保险五、按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分类1、定值保险在保险合同中列明由当事人事先确定的保险标的物的实际价值。适用(货运险、价值不易确定)赔偿计算全部损失=保险金额部分损失=保险金额×损失程度损失程度=(出险时标的实际价值-标的残值)÷出险时标的实际价值在一笔货物运输保险中,保险公司共承保棉纱300包,每包保险金额500元,装船后发生火灾,损失情况如下:(1)全部损失100包(2)200包遭受水渍,残值57600元,当地棉纱完好价值每包480元,问:保险公司共计应赔偿多少金额?2、不定值保险在保险合同中不事先列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仅将列明的保险金额作为赔偿的最高限度。适用赔偿计算赔偿金额=损失金额×保障程度损失金额=损失当时标的完好实际价值-残值保障程度=保险金额÷损失当时标的完好的实际价值某厂按投保时的保险财产实际价值100万元投保,保险财产在保险期限内遭受火灾损失,试按下列两种情况以不定值保险方式分别计算赔款(1)出险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为120万元,残值6万元,应该赔偿多少?(2)出险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为90万元,残值4.5万元,应该赔偿多少?3、定额保险在理赔时,按规定的金额承担保险金给付。(1)我国人身险保险金额的确定需要加能力、法律允许、协商约定(2)国外生命价值理论(一个人的生命价值是他今后净收入的资本化)需要法薪金×5第二节财产保险的险种一、财产损失保险1、火灾保险2、运输保险3、农业保险4、工程保险二、责任保险1、公众责任保险2、职业责任保险3、产品责任保险4、雇主责任保险5、个人责任保险6、受托人责任保险三、信用保证保险1、信用保险2、保证保险第三节人身保险的险种一、人寿保险1、死亡保险定期寿险终身寿险2、生存保险定期生存保险年金保险3、两全保险二、健康保险1、普通门诊费用保险2、外科手术费用保险3、住院费用保险4、护理保险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第四章保险合同(上)一、保险合同及其特征二、保险合同的要素一、保险合同的概念保险合同是保险关系双方订立的一种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协议。第一节保险合同及其特征二、保险合同的特点(一)一般特点1、合同当事人具有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2、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3、合同必须合法(二)特有特点1、双务合同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相互承担对对方义务的合同。特殊性2、有名合同法律直接赋予某种合同以特定的名称,并以相应的法律制度调整的合同3、要式合同采用特定形式订立的合同。4、有偿合同是指为享有合同权利而必须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特殊性(对价有偿)5、附和合同由一方当事人先拟好合同条款,另一方当事人只能在这些合同条款的基础上作出订立与否的决定。6、射幸合同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确定合同效果的合同。7、最大诚信合同第二节保险合同的要素一、保险合同的主体与保险合同发生直接、间接关系的人(当事人、关系人和辅助人)(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1、投保人又称要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缴纳保险费义务的人。条件(1)完全的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2)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3)具有缴纳保险费的能力2、保险人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人。条件(1)组织形式(2)注册资本金(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与保险合同有经济利益关系,而不一定直接参与保险合同订立的人。1、被保险人其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条件(1)财产保险(2)人身保险与投保人的关系2、受益人含义《保险法》21条第3款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分类(1)可撤回受益人(2)不可撤回受益人指定及变更(1)被保险人指定或变更(2)投保人指定或变更,但征得被保险人同意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并办理批改手续注意受益人的受益权(1)期得权(2)没有处分权(3)具有排他性(4)受益人获得的保险金不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不能用于清偿被保险人生前债务。《保险法》64条: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保险法》65条: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5)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保险合同指定多个受益人的,其中一个受益人因65条第2款的原故丧失受益权的,不影响其他受益人的受益权。该受益人的份额由其他受益人按照约定份额比例享有。美国处理图谋保险金目的:不承担给付其他原因:本人丧失,其他受益人不丧失,没有其他受益人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没有列明受益人顺序,份额,保险金平均分配•列明顺序,第二顺序人只有在第一顺序受益人全部死亡后才有保险金请求权•离婚并不影响受益权的行使•如果有部分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其名下份额由其他受益人平分(限同一顺序)(6)受益人的顺序及份额被保险人甲为自己投保一份保险金额为10万元的保险,保险单上写明受益人为甲的妻子乙、父亲丙及弟弟丁3人,并且列明受益顺序:第一顺序受益人为乙、丙,第二顺序受益人为丁,被保险人甲在保险期内因病身故,丙和丁以乙已经与甲离婚为由向保险公司索取全部保险金,试问保险金如何分配?如果丙先于甲死亡,那么保险金又如何分配?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故中死亡,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被保险人死亡在后。保险合同指定多个受益人的,其中一个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未重新指定受益人的,对该受益人应得份额由其他受益人按照约定份额比例享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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