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辅.6章)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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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人身保险第一节人身保险概述第二节人寿保险第三节意外伤害保险第四节健康保险【本章提要】人身保险按保障范围分为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本章主要概述人身保险的基本概念和业务类型,以及各种人身保险的特征、保障内容和常用条款。本章主要内容与要求:●了解人身保险的基本分类;认识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的主要区别。●理解人寿保险的特征;掌握普通寿险、特种寿险、新型寿险的业务类别及其特点;理解人寿保险合同常用条款。●认识意外伤害保险的有关概念、业务种类及保障内容。●认识健康保险的有关概念及其特征;掌握健康保险的业务种类及合同常用条款。第一节人身保险概述一、人身保险的概念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发生死亡、伤残、疾病、年老或生存至保险期满时,由保险人给付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保险金的一类保险。二、人身保险的种类(一)按保障范围分类1.人寿保险以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死亡或生存承担保险责任。2.意外伤害保险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保险人对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的死亡或伤残承担保险责任。3.健康保险以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疾病、生育、意外伤害支出的医疗费用和收入损失承担给付保险金或补偿责任。(二)按保险期限分类1.长期业务人寿保险多为长期业务,保险期限一般在五年以上直至人的终身;健康保险也可承保长期业务。2.一年期业务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居多;健康保险和定期寿险也可以是一年期业务。3.短期业务一般只保一次航(旅)程的旅客或公共场所游客的意外伤害保险。(三)按投保方式分类1.个人保险指一张保单只为个人提供保险保障。2.团体保险(groupinsurance)以一张总保单为某一团体的所有成员或大部分成员提供保险保障。在团体人身保险中,团体为投保人,其成员为被保险人。团体人身保险的特点:①风险选择对象基于团体而非个人,用团体核保替代个人核保。要求投保团体必须是正式的法人组织;被保险人必须是正常工作的在职人员;对投保人数及其比例均有最低限制;保险公司追求的是总体上风险的平均化,以规避业务逆选择。②手续简化,免于体检,经营成本低于个人保险。③保险方案可根据投保单位需求具体协商,具有一定的灵活性。④采用经验费率,保险费率可根据团体的理赔记录等因素进行调整。(四)按是否分红分类1.分红保险(participatinginsurance)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进行分配的人寿保险产品。2.不分红保险保单持有人不参与保险公司的利润分红。人身保险除分红保险外均为不分红保险。三、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的主要区别1.保险标的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财产和经济利益;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和身体。与财产保险不同,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和保险标的具有一致性。2.合同性质财产保险属于补偿性合同;人身保险属于定额给付性合同,一般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及其派生原则。3.保险利益保险利益原则适用于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但是二者在保险利益的来源、有无数量限制、保险利益的时效等方面是有区别的。4.保险金额财产保险金额依据投保时财产的实际价值确定;人身保险因生命价值难于度量,保险金额原则上根据需要和可能两方面因素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相关链接:关于休布纳的生命价值理论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休布纳(S·S,Huebner)教授于1924年提出了生命价值理论。他认为:一个人的生命价值可以根据其一定时期净收入的资本化价值来确定,生命价值金额就是其应该投保的人身保险保险金额。某人生命价值=该人年净收入×期末付确定年金现值例:某人年净收入150000美元,预期工作40年,利率为3%,计算该人的生命价值量。解:该人的生命价值量=150000×=150000×23.1148=3467220(美元)生命价值理论的实质是根据一个人的赚钱能力确定其生命价值,这一理论对衡量在职人员特别是家庭主要劳动力的生命价值有一定参考意义,但并不能用其衡量所有人的生命价值。5.保险费率寿险纯费率依据生命表和预定利率计算;非寿险纯费率依据保额损失率加上一定的稳定系数计算。6.保险期限寿险按中长期承保;非寿险一般按短期承保。400.03a7.责任准备金(liabilityreserve)寿险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在理论责任准备金基础上,按修正后的实际责任准备金提留;非寿险按保费收入或利润的一定比例提留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以及总准备金。第二节人寿保险一、人寿保险的特征(一)生命风险的稳定性和变动性寿险以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生命风险兼具变动性与稳定性特征。从纵向(静态)看,死亡风险随着被保险人年龄的增加而逐年增加,年龄越大,死亡率越高;从横向(动态)看,在一定时期内,同一年龄人的死亡率差异很小,表现出一定的稳定性。因此,我们既要依据生命表制定纯费率,又要依据不同年龄生命风险的变动制定差别费率。由于生命风险的稳定性,寿险经营中的巨灾风险较少,稳定性较好,因此再保险运用较少,保险公司主要对大额保单和次标准体保险进行再保险安排。(二)均衡保费制均衡保险费均衡纯保费风险保险费(自然保险费)——用于对被保险人当年死亡给付储蓄保险费——累积形成责任准备金,用于对被保险人未来给付均衡附加费——用于保险公司当年各项营业管理费开支图6-1均衡保险费结构示意图采用均衡保费制,在自然保险费基础上加入了利率因素,相应减少了投保人的保费负担;而且储蓄保险费使寿险保单具有现金价值,被保险人具有领取退保金、改保其他保险和申请贷款等多种权利。(三)合同的长期性由于生命风险的稳定性及采用均衡保费制,寿险合同一般在5年以上,属中长期保险。由于保险人不能随意解除合同,被保险人可以获得较为稳定的保险保障。而人意险和健康险由于其风险不甚规则,需要及时调整费率,故不宜按长期合同承保。长期性特点使寿险经营易受外界因素影响:(1)利率因素。保单预定利率是影响保险价格的因素之一,保险公司要承担利率风险。当市场利率逐步提高时,可能导致退保风潮。(2)通货膨胀因素。持续的通货膨胀会导致寿险实际保障水平的下降,从而抑制人们对长期寿险的需求。(3)预侧因素的偏差。寿险精算根据以往的统计资料,考虑今后的变动趋势,以预定死亡率、预定利率、预定费用率为基准计算保费;实际经营结果与预定“三率”往往出现偏差,形成死差益/损、利差益/损、费差益/损,直接影响保险经营成果。预测很关键,但也有难度,时间越长,预测的难度和偏差可能越大。(四)保单的储蓄性均衡保费制使寿险保单具有保障与储蓄双重性质,特别是终身寿险、两全寿险和年金保险,储蓄性更强,因此大部分寿险保单具有现金价值。所谓现金价值(cashvalue),是某一特定保单项下所拥有的实际价值,它是已缴保费扣除代理人佣金、保险公司管理费以及已承担风险的纯保费后保单储蓄积存的价值,本质上是所积存的溢收性纯保费及其利息。(五)精算基础人寿保险保费的计算依据三个基本要素:预定死亡率、预定利率和预定费用率;责任准备金的提存以均衡保险费和自然保险费的差异为基础,并依实际情况进行修正。而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属于非寿险,其费率计算和责任准备金计提方法等精算基础与财产保险类似,却与人寿保险不同。二、普通人寿保险普通寿险即传统寿险,是固定保额、固定保费,一般具有保障与储蓄双重性质的人寿保险,它分为死亡保险、生存保险和两全保险三种。(一)死亡保险1.定期寿险(termlife)即定期死亡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在约定期限内发生死亡(内外因)作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定期寿险有以下特点:(1)保费低廉,保障作用较大;(2)不具有储蓄因素,是一种纯保障性质的寿险业务,保单无现金价值或红利;(3)逆选择问题突出(职业、健康方面);(4)可续保性,不需提供可保性证明;(5)可转换权,使保单转换成为终身寿险或其他含现金价值保单而不需提供可保性证明。定期寿险的作用:①适用于低收入而需要保障的人群购买;②用于补充终身寿险或两全保险保额的不足;③作为改善信用的有效手段。2.终身寿险(wholelifeinsurance)即终身死亡保险,是一种不定期的死亡保险,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负责到其死亡或生命表终极年龄为止。终身死亡保险有以下特点:(1)提供终身保障,给付的时间不确定;(2)费率高于定期寿险,保单具有现金价值;(3)保单灵活性强,可转换为缴清保险(paid-upinsurance)、定期寿险、年金保险等。根据保费缴付期长短的不同,终身寿险可分为普通终身寿险(终身缴费)、限期缴费终身寿险和趸缴保费终身寿险。(二)生存保险1.定期生存保险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满时仍然生存作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死亡,则没有任何给付,也不退还保险费,死者的保险费由生存到约定年限的被保险人享有。其特点为:(1)以生存率为依据计算保险费,保费较高,储蓄性较强。(2)保险的主要目的是为被保险人提供一笔基金以满足其一定时期之后子女教育、生活、养老等特定需要。2.年金保险(annuityinsurance)年金是定期的有规律的收付款项的方法。年金保险是用年金方法给付保险金的人寿保险,即以被保险人生存为条件,由保险人按合同规定对被保险人分期给付一定年金的一种人寿保险。年金保险是生存保险的特殊形态,其特点如下:(1)年金保险是养老的最好方式,是为被保险人的长寿提供终身收入的保障。(2)年金保险依据年金生命表计算保险费。年金与年金保险有以下多种分类:●依支付条件分为生命年金与确定年金。●依支付期限分为定期年金与终身年金。●依支付开始时期分为即期年金与延期年金。●依支付日期分为期首付年金与期末付年金。●依支付金额分为定额年金与变额年金。●依年金受领者人数分为个人年金与联合年金、联合及生存者年金(给付额调整)、最后生存者年金(给付额不变)。●依年金支付责任分为保证年金与非保证年金。●依缴费方式分为趸缴年金与期缴年金。以上是关于年金与年金保险的理论划分,现实中的年金保险均为复合型年金。例如,退休年金是一种典型的终身养老年金保险,投保人在职期间按年缴纳保险费,退休后每年领取一定年金直至死亡。按以上年金保险的分类,它属于生命年金、终身年金、延期年金、期首付年金、个人年金、非保证/保证年金、期缴年金组合形成的复合型年金保险。(三)两全保险(endowmentinsurance)又称生死合险,是指被保险人无论在保险期内死亡还是满期生存,保险人都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人寿保险。两全保险的特点如下:(1)是定期死亡保险与定期生存保险二者的结合,保障全面,给付责任确定,具有保障与储蓄双重性质。(2)依据生存率和死亡率计算保费,费率较高。(3)保单价值分为两部分:递减的保障成分与递增的储蓄成分,二者组合总是等于保险金额。(4)具有保障、储蓄(半强制性)、养老等多重效用。三、特种人寿保险特种人寿保险是在普通寿险基础上,根据投保人的各种不同需要而设计搭配的混合寿险品种。特种寿险的品种很多,以下介绍几种典型产品。(一)家庭收入保险通常由有家庭负担的年轻夫妇(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其子女(受益人)购买,在被保险人过早死亡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向其抚养的子女按月提供年金(一般按保险金额的1%~4%)作为生活费用直至保险期满(保险期限一般为10、15、20年);此外,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死亡,保险公司在保险期满时还给付相当于保险金额的保险金(若有附加特约可在被保险人死亡时立即给付死亡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满后死亡,保险公司也可按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甚至给付被保险人临终时的医疗费用和丧葬费用,但前提是保单所有人要继续缴付保险费。家庭收入保险单是终身寿险和保险金额递减的定期寿险的混合。终身寿险负责不论被保险人何时死亡都给付保险金;定期寿险负责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死亡时向其受益人给付年金。(二)简易人身保险(industriallifeinsurance)是一种适合工薪阶层的人寿保险。保险责任包括两全保险附加意外伤害保险。简身险的特点:(1)保险期限、保险费、保险金额标准化;(2)低保额、低保费、缴费次数频繁;(3)免于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