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育費用補助」議題討論指導老師高家斌老師班級幼四乙組員496i0079林姵汝496i0090薛舒涵496i0099陳品文496i0100王韻雯養不起上班族聞「生」色變經建會推估台灣人口民國112年開始負成長,根據一項最新調查,高達6成4沒有子女的上班族可能不生小孩,主因是背負經濟及托育兩大重擔。104人力銀行進行「2010上班族少子化議題」調查。結果發現,目前沒有子女上班族當中,36%表示「一定會生」,而有53%認為自己「不一定會生」,甚至11%堅決「一定不生」;也就是有64%可能不打算生育。調查顯示,目前沒子女也不想生的主因包括「經濟狀況沒有改善,養不起小孩」(61%)、「賺錢又養家,沒有心力照顧小孩」(38%)、「找不到合適對象」(32%)以及「房價太貴!買不起房子,怎麼養小孩」(31%)。104人力銀行公關經理方光瑋說,除「找不到對象」這個原因以外,經濟與托育兩大重擔「壓垮了上班族生兒育女的信心」。調查進一步發現,沒有子女上班族估計養小孩每個月要花費新台幣2萬2626元,比已有子女的上班族估算每月要花1萬9854元還要高。方光瑋呼籲,國家生育政策及企業支持措施若能並行,將可提高上班族生育意願,延緩少子化衝擊。調查也詢問上班族對國家或企業政策的期待,包括「發放每月幼兒津貼」(47%)、「增加公立托育機構」(42%),以及「家有二個以上未成年子女者享稅賦減免」(31%)等。104人力銀行在10月15日至19日針對台灣上班族求職會員進行問卷調查,共回收有效樣本2990份,在95%信心水準下,誤差值為正負1.8個百分點。家庭托育費用補助申請須知—就業者家庭部分托育費用補助(幼兒送托社區保母系統之保母者使用)98年12月1日童托字0980056420號函修正依據:行政院98年3月3日修正核定之「建構友善托育環境~保母托育管理與托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二、目的:針對就業者家庭提供部分托育費用,協助家長兼顧就業及育兒問題,以減輕家庭照顧及經濟負擔。三、辦理單位:(一)中央:內政部(兒童局)。(二)地方: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處)、各縣市社區保母系統。四、補助對象:(一)父母(或監護人)雙方或單親一方皆就業,或父母一方就業、另一方因中重度身心障礙、或服義務役、或處1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執行中,致無法自行照顧家中未滿2歲幼兒,而需送請保母人員照顧者,並符合以下條件之一:1.一般家庭:家庭年總所得150萬元(含)以下。2.弱勢家庭:低收入戶家庭、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二)本項補助所稱「就業者」係指:1.受僱於政府、學校或公民營事業單位者。2.勞動基準法所稱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者。3.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及第8條參加勞工保險者。4.以上三類均需就業且善盡依法繳納工作所得稅之國民基本義務。5.依所得稅法第4條規定,免納所得稅之現役軍人、中等學校以下教職員。(三)本項補助所稱「保母人員」係指:加入社區保母系統或受僱於合法立案托嬰中心之合格保母人員。五、補助標準:(一)一般家庭:補助每位未滿2歲之幼兒每月3,000元。(二)弱勢家庭:補助每位未滿2歲之幼兒每月5,000元。(三)本項補助超過半個月、不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未達半個月者以半個月計。六、申請方式:(一)申請人:幼兒之父母或監護人、或單親者。(二)申請人應備文件:第一次申請及新年度開始均須提送審查(應備文件如為影本,須加註與正本相符,並蓋私章)。除本須知所規定之應備文件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處)得視轄內需要或申請案件特殊情況,另請申請人提送其他證明文件。一般家庭1.申請表(格式範例如表一)。2.3個月內之幼兒全戶戶籍謄本,如父母或監護人未與幼兒同戶籍,則需補附身分證影本。3.與保母簽訂之托育契約書。4.申請人(父或母一方)之郵局帳戶封面。5.家庭總所得文件:(1)有納稅資料者:申請人免附證明文件,由內政部兒童局向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查調已審核完竣之最近年度申請人所得總額,合計是否超過150萬元。(2)無納稅資料者:申請人檢附前一年度「薪資或工作所得」,再由內政部兒童局向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查調已審核完竣之最近年度申請人其他所得資料,合計是否超過150萬元。6.就業證明文件:(1)有納稅資料者:由內政部兒童局向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查調已審核完竣之最近年度申請人所得總額,如申請人有「薪資所得」(50)、或執行業務所得(9A)、或稿費所得(9B)所得紀錄,則申請人免附就業證明文件;如查無前三項之任一種,則申請人需附檢附3個月內之就業證明。(2)無納稅資料者:申請人需檢附3個月內之就業證明(如任職單位所開立之在職證明或薪資單,或勞工(農漁民)保險證明)。7.申請人一方就業,另一方未就業之家庭,須再補附未就業者之相關證明文件:中重度身心障礙手冊、服義務役證明、在監服刑或受保安處分證明。弱勢家庭1.申請表(格式範例如表二)。2.3個月內之幼兒全戶戶籍謄本,如父母或監護人未與幼兒同戶籍,則需補附身分證影本。3.與保母簽訂之托育契約書。4.申請人(父或母一方)之郵局帳戶封面。5.低收入戶證明或幼兒1年內之發展遲緩證明或有效期間內身心障礙手冊。6.就業證明文件:3個月內之就業證明。7.申請人一方就業,另一方未就業之家庭,須再補附未就業者之相關證明文件:中重度身心障礙手冊、服義務役證明、在監服刑或保安處分證明。(三)申請流程:1.申請人應於托育事實發生日起15日內檢附應備文件送交幼兒托育地點之社區保母系統初審。2.社區保母系統自收件日(郵戳日或系統簽收日)起7日內完成初審並通知申請人補件,申請人應於接獲補件通知日起7日內補齊文件並送達社區保母系統(以郵戳日或系統簽收日為憑)。3.社區保母系統初審無誤後,再送交該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處)複審,複審無誤後,按季匯入申請人(父或母一方)帳戶中。(四)補助日期計算:1.申請人於托育事實發生日起15日內檢附應備文件送交社區保母系統初審,則補助日期自托育事實發生日起算。2.如申請人逾時送件,則補助日期自社區保母系統收件日(郵戳日或系統簽收日為憑)起算。七、申請人之義務:(一)須於規定之時間內繳齊所有應備文件,且所提供之審核資料不實,須自負法律責任,並繳回補助金額。(二)受補助期間不得同時重複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及其他政府同性質之補助;如重複請領,應繳回補助金額。家庭托育費用補助申請須知--非就業者弱勢家庭臨時托育費用補助(幼兒送托社區保母系統之保母者使用)98年12月1日童托字0980056420號函修正依據:行政院98年3月3日修正核定之「建構友善托育環境~保母托育管理與托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二、目的:針對非就業者但有托育需求之弱勢家庭,提供臨時托育補助機制,以紓緩其照顧壓力。三、辦理單位:(一)中央:內政部(兒童局)。(二)地方: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處)、各縣市社區保母系統。四、補助對象:(一)低收入戶家庭:父母(或監護人)未就業自行照顧家中未滿2歲幼兒,因參加職業訓練、求職或家庭遭遇變故而有臨時托育需求,將前述幼兒送請保母人員照顧者。(二)家有未滿2歲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因父母(或監護人)未就業自行照顧前述幼兒,而有臨時托育需求,將前述幼兒送請保母人員照顧者。(三)本項補助所稱「保母人員」係指:加入社區保母系統或受僱於合法立案托嬰中心之合格保母人員。五、補助標準:(一)按實際送托時數計算,每月最高補助20小時,每小時補助100元,即每位幼兒每月最高補助2,000元。(得採按季累計)(二)本項補助超過半小時、不滿1小時者以1小時計,未達半小時者以半小時計。六、申請方式:(一)申請人:幼兒之父母或監護人、或單親者。(二)申請期間:自97年4月1日起,凡未滿2歲之幼兒送托社區保母系統之合格保母收托,即可申請。(三)申請人應備文件(文件如為影本,須加註與正本相符,並蓋私章):除本須知所規定之應備文件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處)得視轄內需要或申請案件特殊情況,另請申請人提送其他證明文件。低收入家庭1.申請表(格式範例如表三)。2.3個月內之幼兒全戶戶籍謄本,如父母或監護人未與幼兒同戶籍,則需補附身分證影本。3.低收入戶證明。4.申請人(父或母一方)之郵局帳戶封面。5.參加職業訓練、求職或最近3個月內家庭遭遇變故證明或經社政主管機關認可之社工人員評估報告。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1.申請表(格式範例如表四)。2.3個月內之幼兒全戶戶籍謄本,如父母或監護人未與幼兒同戶籍,則需補附身分證影本。3.幼兒1年內之發展遲緩證明或有效期間內身心障礙手冊。4.申請人(父或母一方)之郵局帳戶封面。(四)申請流程:1.申請人應於每年3、6、9、12月15日前檢附應備文件送交幼兒托育地點之社區保母系統初審。2.社區保母系統自收件日(郵戳日或系統簽收日)起7日內完成初審並通知申請人補件,申請人應於接獲補件通知日起7日內補齊文件並送達社區保母系統(以郵戳日或系統簽收日為憑)。3.社區保母系統初審無誤後,再送交該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處)複審,複審無誤後,按季匯入申請人(父或母一方)帳戶中。(五)補助日期計算:1.申請人如於每年3、6、9、12月15日前檢附應備文件送交社區保母系統初審,則補助日期自托育事實發生日起算。2.如申請人逾時送件,則補助日期自社區保母系統收件日(郵戳日或系統簽收日為憑)起算。七、申請人之義務:(一)須於規定之時間內繳齊所有應備文件,且所提供之審核資料不實,須自負法律責任,並繳回補助金額。(二)受補助期間不得同時重複申請政府同性質之補助;如重複請領,應繳回補助金額。相關法規第7條(中央主管機關職掌)下列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但涉及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依法應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掌理者,從其規定:三、中央兒童及少年福利經費之分配及補助事項。第9條(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本法所定事項,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就其權責範圍,針對兒童及少年之需要,尊重多元文化差異,主動規劃所需福利,對涉及相關機關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應全力配合之。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劃分如下:三、教育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教育及其經費之補助、特殊教育、幼稚教育、兒童及少年就學、家庭教育、社會教育、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等相關事宜。「社區保母系統」常見問答集FAQ1.「社區保母系統」服務對象有哪些?提供哪些服務呢?需要收取服務費用嗎?A:「社區保母系統」服務對象為幼兒家長、已加入系統內保母人員及所在地區民眾。主要為協助家長與保母的托育媒合,因此,只要是家長想找系統內的證照保母,或是證照保母想加入系統,找尋托育幼兒機會,都歡迎洽詢各地「社區保母系統」。除此之外,已經在托育幼兒的證照保母,加入社區保母系統,可以為寶寶及保母多添一份保障,給家長多一個諮詢管道。「社區保母系統」辦理事項如下:1.招募、儲備保母人員,並協助媒合及提供研習訓練、訪視輔導服務。2.辦理系統內保母人員之意外責任險、定期健康檢查、考核、表揚、退出機制、建立保母申訴管道及意見回饋機制。3.配合辦理「全國保母資訊網」之建置、協助家長申請托育費用補助及定期報表彙報等相關事宜。4.推廣服務據點,宣導與促成多樣化托育服務之提供(在宅、到宅、臨托服務),並建置托育資源中心供家長及保母人員運用。5.提供幼兒家長及系統保母托育諮詢服務、社區親職教育及宣導育兒知能。上述所有「社區保母系統」之承辦單位受內政部兒童局及地方政府之督導與評鑑,不論您是幼兒家長、保母人員或在地民眾,使用社區保母系統之服務,都不得向您要求捐款及收費。2.居家式保母人員收托人數有限制嗎?A:居家式保母人員每人至多照顧兒童(含保母本人之幼兒)4人,其中未滿2歲者最多2人,保母人員聯合收托者至多照顧兒童4人;同一場所收托達5人應即申請托育機構設立許可。臨托之幼兒也計算在內。保母如有超收幼兒,應退出社區保母系統,又保母所收托之未滿2歲幼兒如超過2人,則第3名以上之家長將無法申請托育補助。3.家長使用社區保母系統要收費嗎?A:所有「社區保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