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职业卫生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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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职业卫生培训一、我国职业病现状从2013年全国职业病报告情况看,依照我国3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包括西藏)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职业病报告,2013年共报告职业病26393例。其中尘肺病23152例,急性职业中毒637例,慢性职业中毒904例,其他类职业病1700例。从行业分布看,煤炭、有色金属、机械和建筑行业的职业病病例数较多,分别为15078例、2399例、983例和948例,共占报告总数的73.53%。1、尘肺病共报告尘肺病新病例23152例,较2012年减少1054例。其中,煤工尘肺和矽肺分别为13955例和8095例。尘肺病报告病例数占2013年职业病报告总例数的87.72%。2、职业中毒共报告各类急性职业中毒事故284起,中毒637例,死亡25例。其中重大职业中毒事故(同时中毒1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下)15起,中毒230例,死亡25例。引起急性职业中毒起数和人数最多的化学物质是一氧化碳,共发生80起303人中毒。共报告各类慢性职业中毒904例,以有色金属、轻工(农副食品加工、电子、制鞋等行业)、冶金、机械和化工行业居多。引起慢性职业中毒的化学物质主要是苯、砷及其化合物和铅及其化合物(不含四乙基铅),分别为285例、232例和231例。3、职业性肿瘤共报告职业性肿瘤88例,以轻工、化工和冶金行业为主。其中苯所致白血病41例,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瘤共19例,焦炉工人肺癌18例,氯甲醚所致肺癌6例,联苯胺所致膀胱癌2例,铬酸盐制造业工人肺癌2例。4、职业性放射性疾病共报告职业性放射性疾病25例。其中放射性肿瘤7例,外照射慢性放射病6例,放射性白内障7例,放射性甲状腺疾病5例。5、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等疾病共报告1587例。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716例,其中噪声聋681例;职业性眼病129例,其中职业性白内障75例;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233例,其中中暑161例,手臂振动病38例,减压病31例;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316例,其中布氏杆菌病297例,森林脑炎19例;职业性皮肤病141例,其中皮炎61例;其他职业病52例,其中职业性哮喘36例。二、职业病及其分类1、什么是职业病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2、职业病的分类我国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4年4月18日的颁布《职业病目录》中,将10类共115种职业病列入法定职业病,修改后调整为132种。三、职业病危害及其因素1、什么是职业病危害职业病危害是指可能导致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发生职业病的各种危害。2、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病危害因素按其来源可分为三类:1)生产工艺过程中的有害因素(1)化学因素包括生产过程中的许多化学物质和生产性粉尘。如有机溶剂类(苯、甲苯、二甲苯);有毒气体(一氧化碳、氰化物、氮氧化物、氯气、氨气、硫化氢气体、光气、二氧化硫、硫酸二甲酷等);有机磷农药;矽尘、煤尘、石棉尘、水泥尘、电焊尘等。(2)物理因素包括异常气象条件、异常气压、噪声、振动、非电离辐射、电离辐射等。(3)生物因素如炭疽杆菌、布氏杆菌、森林脑炎病毒等传染性病原体。2)劳动过程中的有害因素劳动过程中的有害因素主要包括劳动组织和劳动过程不合理、劳动强度过大、过度精神或心理紧张、劳动时个别器官或系统过度紧张、长时间不良体位、劳动工具不合理等。3)生产环境中的有害因素生产环境中的有害因素主要包括自然环境因素、厂房建筑或布局不合理、来自其他生产过程散发的有害因素所造成的生产环境污染。根据卫生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卫法监发[2002]63号)的规定,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十大类,具体有:粉尘类、放射性物质类(电离辐射)、化学物质类、物理因素、生物因素、导致职业性皮肤病的危害因素、导致职业性眼病的危害因素、导致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危害因素、导致职业性肿瘤的危害因素、其他职业病危害因素四、职业禁忌症及其规定1、什么是职业禁忌证职业禁忌证是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简单来说就是从业人员在从事该职业活动中不允许患有的病症。2、《煤矿安全规程》对职业禁忌规定1)有下列病症之一的,不得从事接尘作业:①活动性肺结核病及肺外结核病。②严重的上呼吸道或支气管疾病。③显著影响肺功能的肺脏或胸膜病变。④心、血管器质性疾病。⑤经医疗鉴定,不适于从事粉尘作业的其他疾病。(2)有下列病症之一的,不得从事井下工作:①上述(5)中所列病症之一的。②风湿病(反复活动)。③严重的皮肤病。④经医疗鉴定,不适于从事井下工作的其他疾病。(3)癫痫病和精神分裂症患者严禁从事煤矿生产工作。(4)患有高血压、心脏病、深度近视等病症以及其他不适应高空(2m以上)作业者,不得从事高空作业。五、煤矿主要存在的职业危害及职业病煤矿井下条件恶劣,职业危害因素较多,从业人员患职业病的也较多。下面针对性的讲一下我公司主要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1、粉尘粉尘是煤矿主要职业危害因素,其产生主要是在割煤、打眼、放炮、喷浆、装煤(矸)、转载运输等环节,粉尘包括岩尘和煤尘两种,粒级划分为4级:小于2μm、2~5μm、5~10μm、大于10μm。1)所产生的职业病长期接触粉尘所产生的职业病为尘肺病,按照吸入矿尘的成份不同,又可分为三类:(1)硅肺病(矽肺病):长期在岩尘超标的环境中劳动,吸入含游离二氧化硅含量较高的岩尘而引起的尘肺病。(2)煤硅肺病(煤矽肺):长期在煤尘、岩尘超标的环境中劳动,同时吸入煤尘和含游离二氧化硅的岩尘而引起的尘肺病。(3)煤肺病:长期在煤尘超标的环境中劳动,吸入大量煤尘而引起的尘肺病。2)尘肺病的发病症状尘肺病发病共分三期,各期症状如下:(1)第一期:重体力劳动时呼吸困难,胸痛,轻度干咳。(2)第二期:中等体力劳动或正常工作时,感觉呼吸困难,胸痛,干咳或带痰咳嗽。(3)第三期:从事一般工作甚至休息时,也感到呼吸困难,胸痛,连续带痰咳嗽,甚至咯血和行动困难。3)影响尘肺病的发病因素(1)粉尘的成份主要是游离SiO2,其含量越高,发病越快,病变发展程度越来(2)矿尘的粒度和分散度尘肺病主要发生在肺部的肺泡内,粒度不同,对人体危害也不同。5μm以上的粉尘对尘肺病的发生影响不大,5μm以下的粉尘可进入下呼吸道并沉积在肺泡中,最危险的是2μm左右的粉尘。所以粒度越小,分散度越高,对人体危害越大。(3)矿尘的浓度尘肺病的发生和进入肺部的矿尘量有直接关系,尘肺病的发病工龄和矿尘的浓度成正比。但是,环境中矿尘浓度降到规定含量一下,工作几十年,肺部吸入的总量仍不足达到治病的程度。(4)个体方面的因素尘肺病是通过人体引起的,因此人的机体条件不同,对尘肺的发生、发展有一定的影响。4)尘肺病的预防根据影响尘肺病的发病因素可知,减少进入矿尘的吸入量是预防尘肺病发生的直接方法,因此降低作业环境中的粉尘浓度和减少吸入量至关重要。我矿采取的主要措施有湿式作业和个体防护。(1)湿式作业湿式作业是矿井较成熟的降尘技术,具有设备简单、使用方便、费用较低和除尘效果好等优点。包括各类水幕、喷雾、除尘风机、水炮泥、洒水作业等。(2)个体防护个体防护是减少吸入粉尘的最好一道措施,我矿主要以使用防尘口罩为主,因此正确佩戴和使用,对自身的保护至关重要。2、硫化氢1)产生硫化氢的主要产生在爆破地点、沉淀池等2)危害硫化氢是无色气体,有特殊的臭味(臭蛋味),易溶于水;为强烈的神经毒物,对粘膜有强烈的刺激作用。高浓度时可直接抑制呼吸中枢,引起迅速窒息而死亡。3)中毒者现场急救(1)立即将患者移离中毒现场,但施救者应戴防毒面罩。患者移至空气新鲜处后,保持其呼吸道的通畅。有条件的还应给予氧气吸入。已窒息者应立即施人工呼吸,维持有效循环;呼吸、心搏均已停止者应及时正确地施行人工心肺复苏术。(2)有眼部损伤者,应尽快用清水反复冲洗,并给以抗生素眼膏或眼药水点眼,或用醋酸可的松眼药水滴眼,每日数次,直至炎症好转。(3)对休克者应让其取平卧位,头稍低;对昏迷者应及时清除口腔内异物,保持呼吸道通畅。3、一氧化碳1)产生一氧化碳的产生主要在锅炉房、爆破地点、采空区等。2)危害容易经呼吸道吸入后经肺泡进入血液,与血液中的血红蛋白结合,使其失去携带氧的能力。轻度中毒表现为头痛、眩晕、恶心、呕吐、心悸等症状,严重的CO中毒,可出现昏迷、意识丧失等。3)中毒者现场急救(1)将病人于通风良好、空气新鲜的地方,注意保暖。(2)松解衣扣,保持呼吸道通畅,清除口鼻分泌物,如发现呼吸骤停,应立即行口对口人工呼吸,并作出心脏体外按摩。4、甲烷1)产生甲烷主要产生在采、掘工作面2)危害甲烷对人基本无毒,但浓度过高时,使空气中氧含量明显降低,使人窒息。主要是缺氧表现,当空气中甲烷达25%~30%时,可引起头痛、头晕、乏力、注意力不集中、呼吸和心跳加速、共济失调。若不及时脱离,可致窒息死亡。皮肤接触液化本品,可致冻伤。3)中毒现场急救(1)将病人于通风良好、空气新鲜的地方,注意保暖.(2)已窒息者应立即施人工呼吸,维持有效循环;呼吸、心搏均已停止者应及时正确地施行人工心肺复苏术。5、噪声1)产生主要是机械运转产生,采掘工作面、局部通风机、比如通风机房、压风制氮车间,锅炉房、大块车间等。2)危害长时间在噪声环境中工作,容易得噪声性耳聋。3)预防(1)对车间设置隔离室,做减噪、吸声处理(2)减少时间(3)佩戴防噪声耳塞或耳罩六、职业病防治法1、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经2001年10月27日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2002年5月1日起实施;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于2011年12月31日通过,并实施。职业病防治工作方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职业病防治工作原则:分类管理、综合治理2、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履行的义务1)健康保障的义务2)职业卫生管理义务3)保险义务4)报告义务5)卫生防护义务6)减少危害义务7)职业危害监测义务8)不转移危害义务9)职业危害告知义务10)培训教育义务11)健康监护义务12)事故处理义务13)特殊劳动者保护义务14)提供职业病诊断资料的义务15)职业病病人调离和妥善安置的义务16)依照民事法律承担损害赔偿的义务3、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劳动者享有的权利1)知情权2)培训权3)拒绝冒险权4)检举控告权5)特殊保障权6)参与决策权7)职业健康权8)损害赔偿4、健康监护主要指岗前、在岗和离岗职业健康体检,并根据要求建立个人监护档案,一人一档,专人管理。结束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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