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规解读及施工图常见问题分析(2014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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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规》若干问题解答3.2.1:定义,一级负荷应为人身伤亡、重大损失等,应该是很严厉的要求,不是很清楚像一类高层中的排污泵为何定义为一级负荷?是指所有的排污泵还是特指消防电梯底坑排污泵?二类高层中也有此疑问。3.2.9对于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应增设应急电源。并严禁将其它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问题:在金融中心或银行建筑中,如应急电源考虑设计为发电机组,提供计算机系统供电;(一级特别重要),消防用电设备可否也接入由发电机供电(一级负荷)?机房空调?解释:1、一类高层中的排污泵为何定义为一级负荷是为了避免二次伤害。2、作为一级负荷的消防用电设备,只需两个电源末端互投供电即可。对于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供电,民用与工业有很大不同,中断供电不会造成中毒、爆炸和火灾,因此,柴油发电机组可带消防负荷,但在为计算机系统供电的UPS处不得加入其它负荷。3、若所有一级特重要负荷均由柴油发电机组提供应急电源,则消防用电设备不能接入发电机供电。民规若干问题解答3.2.6:区域性的生活水泵房……中区域性怎样界定,按全国来说还是按城市来说?解释:条款中的区域是按城市区域,属于市政设施。民规若干问题解答4.4.6:规定:“两个配电所之间的电气联络线,当联络容量较大时,应在供电侧的配变电所装设断路器,另一侧配变电所装设隔离电器。当两侧供电可能相同时,应在两侧均装设断路器,当联络容量较小,且手动联络能满足要求时,亦可采用带保护的负荷开关电器。”解释:本条文中未规定电压等级,就是说对于10(6)kv和0.4kv都可用,规范规定采用断路器,这是因为断路器有三段保护和时间可调,横向、纵向容易保护性配合而不是考虑其他。民规若干问题解答4.7.3:(强条)规定:“当成排布置的配电屏长度大于6m时,屏后面的通道应设有两个出口,当两个出口的距离大于15m时,应增加出口。”4.7.5:规定:“同一配电室内向一级负荷供电的两段母线,在母线分段处应有防火隔断措施。”解释:在本条条文说明中增加“本条同样适用于10(6)kv配电装置”的内容。民规若干问题解答4.9.2-1:“其他相邻房间的门”包括配电所内部的吗?(强条)应理解为不包括配变电所内部的门,内部的门防火等级是否有要求?4.9.2/6:“配变电所直接通向室外的门应为丙级防火门。”解释:1、配变电所内全部采用干式变配电设备,变配电设备可合用空间不设隔墙不设门。2、配变电所内设的功能性分隔隔墙,其上开的门可采用普通门且宜双向开启。3、配变电所内设的局部防火分隔隔墙上开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且应向危险性低的方向开启。4、与其他相邻房间的门不包括配电所内部的门。民规若干问题解答4.9.6:当配变电所与上、下或贴邻的居住、办公房间仅有一层楼板或墙体相隔时,配变电所内应采取屏蔽、降噪等措施。解释:目前国家对民用建筑中的工频电磁辐射尚无量化指标,但这种现象是事实存在的,特别是大电流传输母线的电磁辐射,对长期生活在这种环境中人的身体有危害是公认的。这个问题也不是《民规》所能解决的,但在民用建筑电气设计中采取一些措施降低其危害是可行的。民规若干问题解答6.1.12/2:“发电机间、控制及配电室应设备用照明,其照度不应低于表6.1.12的规定,持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3h。”解释:备用照明的持续供电时间按不小于其建筑工程的火灾延续时间确定,才是最合理有效的。因此,备用照明的持续供电时间可能为2h或3h。民规若干问题解答6.2.2/4:EPS蓄电池初装容量应保证备用时间不小于90min。解释:1、按《应急照明灯具通用技术标准》GA54-1993规定。蓄电池具有衰变特性,EPS蓄电池初装容量90min是保证蓄电池在特性衰变而不能工作前,均应保证30min应急照明时间而确定的。2、应该强调,如果供电电源能够满足一类建筑物的要求,备用照明是不用EPS应急电源装置供电的,仅用双电源自切供电即可。民规若干问题解答7.4.1:低压配电导体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电缆,电线可选用铜芯或铝芯,民用建筑宜采用铜芯电缆或电线;下列场所应选用铜芯电缆或电线:易燃、易爆场所;重要的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特别潮湿场所和对铝有腐蚀的场所;人员聚集较多的场所;重要的资料室、计算机房、重要的库房;移动设备或由剧烈震动的场所;有特殊规定的其他场所。解释:1、本条款未限制铝芯或铝合金芯电线、电缆的使用。2、铝芯或铝合金芯电线、电缆在消防配电系统中不可应用。(阻燃电线电缆应符合GB/T1838.3的要求);耐火电线电缆应符合GB/T12666.6的要求)。3、铝芯或铝合金芯电线、电缆截面积35平方毫米以下的慎用。4、本规范对铜包铝电线、电缆限制使用。民规若干问题解答7.5.3:三相四线制系统中四极开关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1、保证电源转换的功能性开关电器应作用于所有带电导体,且不得使用这些电源并联;2、TN-C-S、TN-S系统中的电源转换开关、应采用切断相导体和中性导体的四极开关;3、正常供电电源与备用发电机之间,其电源转换开关应采用四极开关;4、TT系统的电源进线开关应采用四极开关;5、IT系统中当有中性导体时应采用四极开关。解释:1、此条只规定了使用四极开关的情况,未规定不用四极开关的情况。2、四极开关的设置与接地制式有关,为了防止电磁干扰。3、此条规定基于本规范规定的接地系统,变压器中性点采用专用导体直接接地。民规若干问题解答7.5.4/4:“当采用CB级ATSE为消防负荷供电时,应采用仅具短路保护的断路器组成的ATSE,其保护选择性应与上下级保护电器相配合”解释:1、CB级ATSE应采用短路保护的断路器组成。2、对于消防配电回路(属于重要回路)规范规定不宜超过三级,并要求满足“保护选择性”要求。民规若干问题解答7.6.7/1:建筑物的电源进线处或配电干线分支处的接地故障报警应符合“住宅、公寓等居住建筑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报警器”。解释:1、剩余电流动作向何处报警由设计决定。2、设RCD容易误动作。民规若干问题解答7.6.8.2款中取消了原规范中的《距分支处或减小截面处不超过3m可不设保护器》的规定,而国标GB50054-95第4.5.2款中还保留着这条规定,不明白这条规定还能否执行,按理说国标中尚未废除应该还是有效的。解释:IEC最新标准中取消了此项规定,并不是说在分支处不加保护器,而是在减小截面处不管分支多长,就是小于3m也要加具有短路、过负荷功能的保护电器。民规若干问题解答7.7.10/2/1:“在用作直接接触防护的附加保护或间接接触防护时,剩余动作电流不应超过30mA”解释:1、剩余动作电流30mA作为人身安全保护。2、剩余动作电流100mA属接地故障保护。3、剩余动作电流300mA防止电气火灾保护。民规若干问题解答8.10.14:“金属电缆桥架及其支架和引入或引出电缆的金属导管应可靠接地,全长不应少于2处与接地保护导体(PE)相连。”解释:1、全长不应少于2处与接地保护导体相连,可以多点连接,施工按GB50169-2006/3.4.6执行。2、此处的金属电缆桥架及其支架和配管接地应该是“等电位接地”而非低压配电系统的保护接地(PE)。民规若干问题解答9.4.4:第1款电梯机房总电源开关不应切断下列供电回路:……解释:应为电梯电源开关不应切断下列供电回路……民规若干问题解答10.5.8:“设计照度值与照度标准值的允许偏差不宜超过±10%。”解释:1、设计计算照度高于标准值时,LPD值不得相应增加。2、照度值并非越高越好。3、设计时应尽量降低LPD值。民规若干问题解答10.7.8:关于照明系统中每一分支回路光源不超过25个规定不妥。解释:光源是指荧光灯、筒灯等,不包括LED灯,花灯等。民规若干问题解答10.8.1:第12款中规定:“除壁挂式空调器电源插座回路以外,其他电源回路均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1、壁挂式空调器的电源插座回路不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主要是与其他国家规范协调。2、设了也未尝不可。10.9.3:“……安装于室外的景观照明中距建筑外墙20m以内的设施,应与室内系统的接地形式一致,距建筑物外墙大于20m宜采用TT接地形式。”解释:1、按雷电流的波及范围考虑。2、据建筑物外墙可能同时有大于20m和有20m以内的情况,可按TT接地形式进行设计。3、距建筑物外墙大于20m宜采用TT接地形式。民规若干问题解答表11.9.4-2:配电线路SPD最大放电电流参数(Imax)解释:表11.9.4-2中应为标称放电电流In,一般情况下,Imax=2In。民规若干问题解答11.9.5:当电子信息系统设备由TN交流配电系统供电时,其配电线路必须采用TN-S系统的接地形式。有地方审图人员意见:设计说明中的本工程接地形式采用TN-C-S系统,不符合CB50343-2004第5.4.1-2条和CB50057-94(2000版)第6.4.1条的“强条”规定。解释:正确的解读应该是—从总配电盘(箱)开始引出的配电线路和分支线路必须采用TN-S系统。换句话说。TN-C-S系统是针对工程供电系统而言,对工程内部配电线路而言,配电线路和分支线路已转化为TN-S系统,故不能认为错误。民规若干问题解答13.1.3:第2款第2项规定,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单层及多层公共建筑;第3款规定:设有排烟的公共建筑,上述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解释:1、《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第13.1.3条第2款第2项规定,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单层及多层公共建筑,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并无矛盾,此条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第3.1.1条表3.1.1中二级保护对象引申而来,应在本条后增加“详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表3.1.1中二机保护对象分级的规定”2、另外,第4项规定:设有机械排烟的公共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此款在修改时,征求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编写制组负责人的意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也在修订,也采纳了此条规定。民规若干问题解答13.4.2:“当采用总线控制模块控制时,对于消防水泵、防烟和排烟风机的控制设备,还应在消防控制室设置手动直接控制装置。”13.4.5:电动防火卷帘、电动防火门的联动控制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解释:1、大型建筑或建筑群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原则;集中分区,环形接线,风险分担。2、消防泵由消防控制中心总线控制时,尚应设置直接手动控制。关于用消火栓按钮直接启泵的条款《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编制组在修订中。3、商场内防火分隔用防火卷帘按两次下降设计。民规若干问题解答13.83:第3款规定:建筑面积超过1500㎡的展厅、营业厅及歌舞娱乐、放映游戏厅等场所应设置疏散照明。解释:第13.8.3条第3款“建筑面积超过1500㎡的展厅”的规定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出现矛盾,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11.3.1条第3款执行。民规若干问题解答13.9.12:“应急照明电源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建筑物消防用电负荷为一级,且利用交流电源供电时……应按防火分区设置末端双电源自动切换应急照明配电箱。”解释:1、不跨越防火分区,减少相互影响。2、一般情况下,每个防火分区分别设配电小间。3、小防火分区可不设应急照明箱,可分区分回路配电,配电线路在竖向通道或埋墙配线,大防火分区设应急照明箱,且应设在配电小间里,如设在可能着火区域,应考虑应急照明箱的防火性能。4、住宅无防火分区概念,每层不是一个防火分区,住宅公共区域一般照明(灯数少)可与疏散应急照明合设,但应满足疏散应急照明设计要求。民规若干问题解答13.11.6:消防控制室应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地下一层,应有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距通往室外安全出入口不应大于20m,且均应有明显标志。13.11.6条文解释:消防值班室与消防控制室都应设置于建筑物地下一层和首层距通往室外出入口不超过20m的位置。解释:安全出口是指通向室外露天的出口。民规若干问题解答施工图常见问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