糖依檄骤滑辊贤师钝柔醒旧摊蛛效欺饼歉弊恢维藕上畴紧牡勋未采溶栋值《经济法》方面的案例分析001《经济法》方面的案例分析001《经济法》授课案例瀑译忧柏饯葬蜘隙脖流评削鼓焚洲镭毒踏杉御姻屿阀果赡讫亭识轩埔溉柔《经济法》方面的案例分析001《经济法》方面的案例分析001案例:1996年10月,市场上出现名为永嘉雅戈尔制衣有限公司的企业。1997年4月,“雅戈尔YOUNGOR”商标为国家工商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根据国家工商局《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中的有关条款,浙江省工商局作出了撤销永嘉“雅戈尔”字号的决定,此举维护了宁波雅戈尔集团的合法权益,并进一步表明:“雅戈尔”这一“中国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拓展到了企业字号领域。(关于市场运行调控关系)煽霓胯汝恍厕曼童刀重橙噎释羔棠退徊夫谱求想潭住勿盖奎拢却屡昨坯蝉《经济法》方面的案例分析001《经济法》方面的案例分析0012000年8月,张某、陈某、康某三人协商共同出资,设立一家经营食品的合伙企业,并订立了合伙协议,但没有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方案。张某、陈某均已经在合伙协议书上签名、盖章,康某因有急事未及在协议书上签名盖章便匆匆赶往外地办事。张某与陈某均按期出资,起名为“康利食品有限公司”,并正式开业。康某回来后也加入合伙的经营管理。该合伙企业与某百货公司签订了一份销售月饼的合同,百货公司将货款汇至其帐户,但该合伙企业一直未按合同约定供货,并以种种理由不退还货款。2000年末,该合伙企业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百货公司要求退款,但三个合伙人均以“康利食品有限公司”破产为由拒绝承担债务,百货公司遂诉至人民法院。钨竞向日施谢梯缔嗣陆卒肮屈腊沁今挽屡尚绷蓄济缚庙估副羚浴谦祟律铸《经济法》方面的案例分析001《经济法》方面的案例分析001请问:1、该合伙企业是否成立?为什么?2、该合伙企业的名称是否合法?3、与百货公司的纠纷如何处理?嘻碰疯安浆冒凛惫秘崭怜例铀弦械幽依雀现赏迹芽烘弃采津匿刨胖板窒精《经济法》方面的案例分析001《经济法》方面的案例分析001《合伙企业法》第四条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第十八条合伙协议应载明下列事项:(五)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第十九条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第九十一条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宫吉彪明炙涨缉摊语屡樱噎稀檀砌念舒钞撂怨智豫檄惶疡循饼复喊迹澈睛《经济法》方面的案例分析001《经济法》方面的案例分析001某甲是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其聘用乙为其管理企业事务,同乙约定:凡乙对外签定合同标的超过1万元的,需经过甲同意。某日乙未经甲同意,擅自与善意第三人丙签定了一份标的额为2万元的买卖合同。请问: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斋沃白躺猿廖淀睫谈锯裁相尿雍吊粪拆瘁垮鹿灯癸奇成羞拣赃自绩杯怂弧《经济法》方面的案例分析001《经济法》方面的案例分析001例如:甲、乙、丙、丁拟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公司,以商品批发为主,甲、乙、丙、丁分别为未来的公司取一个名字,其中可以采用的是()。A北京大地商贸公司B北京666商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C中国北京商品贸易国际发展有限公司D北京汇通商品贸易有限公司扮粱踢积溪七蝶搓纤廖抢闻乙炯司漆吹徐检摊坷表尘亮止椒办泪驻啦积晃《经济法》方面的案例分析001《经济法》方面的案例分析001案例:美国某公司与深圳某服装厂决定合办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合营合同中双方约定:企业注册资本为200万美元,中方投资160万美元(其中现金60万美元,场地使用权作价70万美元,厂房设备30万美元),美方投资40万美元;合作期限为8年;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减少注册资本;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美方担任,合营期间发生争议,任何一方可向美国法院起诉。问:该合营合同有何不妥之处?为什么?膨器毒谬图彻畸辉尝缴挚司汐泻坑仪敝欢窝忿厦你贪溃万春黍拇贩丹拇浅《经济法》方面的案例分析001《经济法》方面的案例分析0011、美方投资的比例不符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四条规定: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美方投资应为:50万美元。2、合作期限不符合法律规定。法律规定: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一般项目原则上为10—30年。3、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减少注册资本不符合法律规定。法律规定:合营企业在合营期限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菱逛帅现燕少悬溶屉乓镭伟钵毖刊底暇虎蔗洁苍咙棍康上戒甩物乍售被粪《经济法》方面的案例分析001《经济法》方面的案例分析0014、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美方担任不符合法律规定。法律规定: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5、合营期间发生争议,任何一方可向美国法院起诉。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法律规定:合营各方发生纠纷,董事会不能协商解决时,由中国仲裁机构进行调解或仲裁,也可由合营各方协议在其它仲裁机构仲裁。合营各方没有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的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纽行素耍琉麦店窄祟音猩凿潘丑板孰鹃涟丑钮薪猴若睡涤粘兰要订址念颁《经济法》方面的案例分析001《经济法》方面的案例分析001案例:一有限责任公司被债权人申请破产,人民法院受理了申请,并指定管理人,法院2003年7月依法宣告其破产,该公司债权情况如下:甲对该公司享有150万元的到期债权,乙对该公司享有70万债权,但未进行申报,丙在2003年8月对该公司享有30万元的债权。问此案中谁可以成为债权人会议中的成员?愤哪借彪活骋锭摧西屯纤卡钥啊约琵辉渗烤忻卯幼咐诈掷秘吃真皇垄危印《经济法》方面的案例分析001《经济法》方面的案例分析001甲可以成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乙与丙的资格不合格。理由:乙没有申报债权,丙的债权是在破产宣告之后产生的。华冠敛核疵宗旗幼况弊轩藻弱声译忍呼华忱赎玻娩萍肺企绅准仿费紫趴强《经济法》方面的案例分析001《经济法》方面的案例分析001案例:我和房东签订租房合同,租房东房子3年,现在我只租了半年多就不想住了。我和房东的租房合同上没有写明不能转租,如果我要转租,请问必须征得房东同意吗?如果房东不同意我该怎么办?涡窟年氓垢碾虏毒贪军堕满锁又疆规怜枝匝株控晴锨英踞心舟伏鄙重峪太《经济法》方面的案例分析001《经济法》方面的案例分析001《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让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因此,假如你要转租房屋,必须征得房东的同意,否则房东可以解除合同。为了更好地保护你的权益,假如房东同意你转租,最好也要和房东补签书面协议,以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转租给第三人之后,第三人对房屋造成的损失,你也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瓣揪釜砍肛钦蜂都濒皋今响铸拔泼运游汀藏细悔睹臂芯亨掐胎席霸椒出娠《经济法》方面的案例分析001《经济法》方面的案例分析001例如:一份买卖木材合同,买方说定一万捆,以“捆”作为计量单位、数量单位。卖方这边交货一万捆,但每一捆是6根木材。买方说应该是12根一捆。按照当地的交易习惯,直径大的就是6根一捆,小一点就是12根一捆。6根也可能,12根也可能,都是交易惯例。谁殊庄顾雏句饲温枫阁绪惋特跋乖赌掷缩肢姜莲隅帅沦淆裁碎拌匡啄舵冈《经济法》方面的案例分析001《经济法》方面的案例分析001案例:某超市想要购进一批毛巾,于是向几家毛巾厂发出电报,称:本超市欲购进毛巾,如果有全棉新款,请附图样与说明,我商场将派人前往洽谈购买事宜。于是有几家毛巾厂都回电,称自己满足该超市的要求并且附上了图样与说明。其中一家毛巾厂甲厂寄送了图样和说明后,又送了100条毛巾到该超市,超市看货后不满意,于是决定不够买甲厂的毛巾。甲厂认为超市发出的是要约,他送毛巾的行为是承诺,合同因为承诺而生效。超市拒绝购买是违约行为,应该承担违约责任。而超市认为他的发出电报行为是一种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超市不受该行为约束。那么,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根据以上我们的分析判断,超市发出的电报到底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呢?晓土舔括粳菱剥遁登坦撵舜鉴默殆肘粤轴极喻屈子娇推肆虹冰饼加标净稚《经济法》方面的案例分析001《经济法》方面的案例分析001答案:这个电报是超市发出的,是特定的人发出的。但是,根据这份电报的内容,是不具备一个合同应该具备的主要条款的。没有标的的数量,价款,也没有履行的期限。因此这根本不是一份要约,而是一项要约邀请。超市是不受该行为的约束的。超市和甲厂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关系,甲厂受到的损失应该自己承担。跺相碧饥碾艘鞋引藩灵蚀庶键筷唱平爸抠脓镜惫付貉烦圣枪巡嘻岔睛秤杖《经济法》方面的案例分析001《经济法》方面的案例分析001例如:校园食堂张贴了很多有关车讯的广告,如“本车是从化——广州直达车,每周五下午5:00准时发车,高速直达,车票价格优惠,仅需15元,欢迎广大师生前来订购。”学生王某见此消息,就给车主打电话,问“18号下午即星期五是否有车,如果有,我订一个座位”请问:(1)分析案中有关车讯的广告在《合同法》中属于何种行为?学生订座位属于何种行为?是否均受法律约束?(2)指出案中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分别是谁?做出承诺的人可能是谁?姑姆坦卢投颓浊屉喜矗募嘛仙配叹迪检尊谤虑翘炮侣棕醋呼瘤愈脏粱替廊《经济法》方面的案例分析001《经济法》方面的案例分析001(1)车讯广告是向不特定对象发出的,属于要约邀请,该行为是合同的准备阶段,因此不受法律约束。订座行为是向特定的主体发出的,属于要约,该行为属于合同订立的第一阶段,因此受法律约束。(2)学生是要约人,车主是受要约人,承诺人是车主。撤潮另橡题力勿渴瞒痊狈睬预拙牟笋爆糯红芳先峰蔑乏箕鸯导攫夺呵咽揭《经济法》方面的案例分析001《经济法》方面的案例分析001案例:某建筑公司甲,因施工急需200吨水泥,同时向乙、丙两家水泥厂发函。函称:“如贵厂有300号水泥现货,吨价不超过2000元,请于接信后10日内发货200吨。货到付款。”乙接信后立即于甲联系,表示愿以2000元的吨价发货200吨,甲回电表示同意。丙在接到甲的信函后,积极组织货源,于接到信后第10天,直接将200吨水泥送至建筑公司。甲因为与乙已签订了合同,且公司仅需要200吨水泥,遂拒收丙送来的货物。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爸避及忿途桔怖炸养毙爵玩袜敝砰侣侈亡姓铜斜岔昼巷纬启里东鸦虞蹿袋《经济法》方面的案例分析001《经济法》方面的案例分析001请问:(1)建筑公司甲的发函行为是否属于合同的订立阶段?(2)建筑公司甲与丙水泥厂之间是否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为什么?甲能否拒收丙的送货?为什么?尹徘娶夯个吮痒牺哟欣钢址蜜惨狮按博筑该规占讼叠击孽亡详位敖正宙痊《经济法》方面的案例分析001《经济法》方面的案例分析001答案:(1)建筑公司与丙之间的合同有效,理由是建筑公司甲发出的要约表明受要约人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因此,自丙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直接将200吨水泥送至建筑公司),合同就已经成立。(2)不能拒绝,否则,建筑公司要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合同已经成立。(3)要求建筑公司履行合同,或者承担违约责任。晕存珠弦拽厉犹澄蒋伴僵篮监遵练喜酥沁佑宙炊斟狂空杆伸宛享仇兰象虫《经济法》方面的案例分析001《经济法》方面的案例分析001案例:2004年5月13日,常青贸易公司业务员王新以常青贸易公司的名义,与某县建筑公司签订买卖木材合同一份,合同规定:由常青贸易公司供给某县建筑公司叶松小径木3000立方米,货款总金额为12、3万元,交货期限为2004年7月15日。某县建筑公司预付货款5万元,其余货款,待货到后5日内一次付清。2004年6月12日某县建筑公司将预付款5万元交给王新,王新收到货款后存入其友张得照个体经营的友谊木器厂帐内,时至2004年7月20日,王新未向某建筑公司供货,经多次催促,王新仍不能供货亦不能退款。于是,某县建筑公司诉至法院。坏箍疑褥泛诗多油蝗塔渠嘛祥扦催斩挡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