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经济法律关系授课章节:第一节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授课课时:2课时授课形式:新授课教学目的:掌握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以及种类和特征教学重点:1.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2.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3.经济法律关系的种类教学过程:组织教学:复习过程:回答:经济法的本质是什么?回答:经济法的特征有哪些?引入新课:任何法律关系都属于社会关系范畴,但是法律关系只能是具体的部门法律法作用于特定社会关系的结果,基于不同法律部门作用形成的法律关系亦具有不同的部门法属性。讲授新课: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内容和法律关系客体三要素组成。考察任何一个国家的社会关系,不难发现其都是多种多样的,调整它们的法律规范也是多种多样的。比如,具有行政隶属性质的社会关系被行政法调整后,形成行政法律关系,简称行政法关系;具有平等性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被民法调整后,即形成民事法律关系,简称民法关系;以经济内容为目的的社会关系被经济法调整后,即形成经济法律关系。由此可见,任何一个法律部门对特定的社会关系进行调整而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这是特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表现。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根据经济法的规定,在参加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形成经济职权和经济职责以及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经济职权:指国家机构依法在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行使领导和组织经济建设职能时所享有的经济管理权力和经济管理责任。经济职责:指国家机关依照法律的规定必须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经济权利: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依法可以为或者不为、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经济义务:指经济法律关系一方为满足另一方的要求必须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拘束。二、经济法律关系的种类经济法律关系可以根据不同标准进行分类:(1)按经济内容可分为计划法律关系、合同法律关系、税收法律关系、信贷法律关系等。(2)按法律性质可分为:①组织法律关系,是指各类主体在实行组织管理职能方面所发生的经济法律关系;②财产法律关系,是指以一定的具体的财产形态为客体或与财产相关的行为为客体所发生的经济法律关系。(3)按结构形态可分为:①经济管理法律关系,是一种纵向的经济管理关系;②经营协调法律关系,是一种市场运行中的横向经济关系。三、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1.经济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社会关系可以分为物质社会关系和思想社会关系。前者属于经济基础范畴,后者属于上层建筑。物质社会关系在被法律调整后,成为思想社会关系。因此,作为需要由国家调整的物质社会关系被经济法确认后,即成为具有法律关系性质的思想社会关系。2.经济法律关系是一种带有强制性、具有特定经济内容的经济职权和经济职责以及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关系。3.经济法律关系是国家协调经济活动形成的法律关系。布置作业:1.名词解释;经济法律关系法律关系2.简答题:试述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是什么?授课章节:第二节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一)授课课时:2课时授课形式:新授课教学目的:掌握法律关系的要素以及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教学重点:1.法律关系三要素;2.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教学过程:组织教学:复习过程:回答:什么是经济法律关系?回答: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有哪些?讲授新课:任何法律关系都是由主体、客体、内容三个要素构成的。现举案例如下:【案例介绍】王明和李刚毅是中学同学,关系较好,但已多年未见面。一日,在市中心的一家商场里两人偶然相遇,随后互问近况。王明现在是一家从事化妆品销售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营销部经理,李刚毅则是一个做服装的个体户。两人互留通信地址后约定以后再长谈。两个星期后,李刚毅找到王明,称:现在国家正在促进房地产的销售并出台了多项税收优惠措施,正是购房的好时机,他想趁此机会购买一套自己心仪很久的商品房;但是,他因生意套住了不少资金,付商品房首期还缺2万元,想请王明帮帮忙,借期6个月。王明满口答应,说几天后给回复。第二天,王明找到自己的舅舅张翼翔——一家私营企业的老板,称自己急需用钱,要借2万元。张翼翔说他手头有现金1.5万元可以借给他。王明收下钱后,又去找女友陈红借。陈红不在,但其母亲在。王明称自己因炒股急需些钱,陈红的母亲立即取出5千元给这个准女婿。第三天,王明将借到的2万元交给李刚毅,李刚毅写了一张借据,表明6个月一到即归还。转眼6个月过去了,王明见李刚毅还未与自己联系还钱,就找上门去。李刚毅的妻子俞芳告诉他,李刚毅在3个月前的一次进货中被歹徒袭击击伤了头部,因受到刺激,后诱发精神病,已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王明拿出借据,俞芳表示现在手头紧再宽限几天。王明同意了。张翼翔打电话给王明要求他还钱。王明找到其姐姐王丽,王丽向张翼翔保证说,弟弟若不还钱则由她来还。不知出于何故,王明与陈红闹翻,陈红母亲要王明立即还钱。王明提出用他与陈红一起购买的一套音响来抵债(音响价值1.1万元,购买时两人各出了一半),其母同意。王明又来到李刚毅家,看到的是李刚毅的遗像。李刚毅已自杀身亡,且未留有遗嘱。李刚毅留下一套商品房及一批服装等物。这笔2万元的借款由谁来偿还?【几种观点】1、张翼翔、陈红之母的借款债权应该由李刚毅来还,但他已死亡,所以只能由其妻子俞芳来还。王明只是一个中间人不负责任。2、张翼翔、陈红之母的借款债权应该由王明来还,王明偿还后,再去向李刚毅请求偿还。3、本案中所有的债权人都可以向李刚毅之妻要求偿还,但如果遗产不够偿还则未偿还部分不再清偿。【评析意见】首先,解决这一类较复杂的关系,应该先搞清楚本案中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所谓法律关系,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由法律规范调整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一种社会关系。由不同的法律规范调整可以产生不同的法律关系,如民事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等。本案中涉及的主要是民事法律关系,这是当事人地位平等的一种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同其他法律关系一样,都是由三个构成要素组成,即主体、内容和客体。主体是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内容是当事人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客体是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以上三个构成要素缺一不可。清楚了各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就可以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从而解决纠纷。其次,本案中存在着以下一些法律关系:⑴王明与李刚毅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这种关系并不是发生在李刚毅开口向王明借钱时,因为此时王明表示几天后给其答复,并未承诺,关键在于当时缺钱;而没有钱的话,借贷法律关系将会因无客体而无法成立。当王明筹到钱并借给李刚毅时,双方的借贷法律关系成立。写不写借据对法律关系的成立并无影响,它只是双方对这一法律行为采用的形式,即采用书面形式,这样有利于明确各自权利义务,万一以后发生纠纷,则可以作为证据主张权利。出借人王明的权利是到期收回借款,义务是在约定的借款期内将2万元交于李刚毅使用并不得任意干涉;借款人李刚毅的权利是在借款期内使用这笔钱,义务是到期偿还借款。⑵王明与舅舅张翼翔和女友陈红的母亲之间存在借贷法律关系。尽管王明借来的钱是再借给李刚毅的,但他是以自己的名义借的钱,他不是借贷的代理人,因为代理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所以李刚毅并不与张翼翔和陈红的母亲发生借贷法律关系。如果王明是以李刚毅的名义向他人借钱,则还钱的责任由李刚毅承担,王明不承担后果。⑶李刚毅与其妻子俞芳之间也存在法律关系。在李刚毅患精神病期间,俞芳是其监护人,存在监护关系;当李刚毅死亡后,俞芳是其财产继承人,发生财产继承关系。⑷王明与其女友之间关于那套音响存在共有法律关系。⑸王明的姐姐与其舅舅就王明所借的1.5万元存在担保法律关系(属于保证)。最后,该笔借款由谁来还?陈红的母亲可以向王明主张5千元的债权,若其不能归还,则可以对其与陈红的共有财产音响主张权利。张翼翔可以向王明主张1.5万元的债权,也可向王明的姐姐主张权利;若王明的姐姐偿还了债务,则她可以向王明追偿。王明可以向俞芳主张债权,在李刚毅患精神病期间,俞芳作为监护人应承担偿还义务;在李刚毅死亡后,因其留有财产,他与王明之间的债权债务并不因其死亡而消灭,依法应在财产继承之前予以偿还。俞芳若拿不出现金,可以将李刚毅的遗产变卖来偿还。当然,若李刚毅无遗产或遗产不足以偿还债务,则俞芳无偿还义务或对超出遗产部分的债务无偿还义务。经济法律关系也是这样,在这三者之间,主体是经济法律关系内容——权利和义务的享有者和承担者,主体是构成经济法律关系的第一要素。客体是主体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也是经济法律关系必不可少的构成要素之一。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它是联结各主体的纽带,也是联结主体和客体的纽带。所以三者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依存、不可分割地共存于一定的经济法律关系中,缺少其中任何一个,经济法律关系都不能形成,变换其中的任何一个,便构成另外一个经济法律关系。一、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一)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指国家在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有经济职权,承担经济职责并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包括;(1)国家机关。(2)经济组织。(3)事业单位。(4)社会团体。(5)经济组织内部机构。(6)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7)公民。(二)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取得1.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资格取得的法律依据宪法、国家机构的组织法、一些重要的经济法律所调整的经济关系、一些专项和综合的经济法规。2.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资格取得的方式(1)国家机庆取得的基本方式:依据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机关的决定、命令和特别授权(2)企业法人和非法人社会组织:通过核准登记注册的方式(3)从事工商经营的个体户,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取得营业执照农村的村民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承包合同取得公民个人依税法取得税收法律关系主体资格(4)企业内部组织或者分支机构依附的企业已经取得的法律主体资格,作为内部组织和分支机构而依法取得受限制的派生主体资格。(三)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1.经济法律关系决策主体——国家权力机关:经济法律关系的决策主体——企业:行使企业的内部决策权的经济法律关系决策主体2.经济法律关系管理主体——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3.经济法律关系实施主体——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不享有法人资格的合伙企业、个体经营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等4.经济法律关系消费主体——为生产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享受消费者权益的社会主体,包括自然人和社会组织5.经济法律关系监督主体——权力监督和行政监督以及社会监督等主体布置作业:1.名词解释;经济法律关系主体2.简答题:试述经济法律关系构成要素之间的联系?3.简答题:试述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资格取得的方式?授课章节:第二节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二)授课课时:2课时授课形式:新授课教学目的:掌握法律关系内容以及经济法律关系客体教学重点:1.法律关系内容;2.经济法律关系客体教学过程:组织教学:复习过程:回答:什么是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回答: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取得方式有哪些?讲授新课:二、经济法律关系内容经济法律关系内容是指经济法律规范所确认的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经济职权、经济职责、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一)经济职权是指国家机构依法在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行使领导和组织经济建设职能时所享有的经济管理权力和经济管理责任。行使的主体:国家各级权力机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中央人民政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1.经济职权有如下特征:(1)是一种国家专属独有的国家权力;(2)是一种基于法律的规定而直接产生的权力;(3)经济职权的行使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4)经济职权是国家在国民经济宏观上的决策与管理,是以宏观调控为中心内容的。2.经济职权的内容:(1)宏观调控权——宏观决策权和经济调节权;(2)市场管理权;(3)经济监督权。(二)经济职责是指国家机关依照法律的规定必须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1.表现形式:(1)主动作为的经济职责;(2)被动作为和不作为的经济职责。2.显著特征:(1)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