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之行文规则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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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文规则——中共×××办公室目前一些机关的公文不同程度的存在行文关系模糊的现象,大大影响了办事效率和机关形象,为此正确处理行文关系,充分发挥公文的效用,是一切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从事公文处理的人员必须熟练掌握、正确使用的基本技能和方法之一。一、行文规则概述行文规则,是指机关行文中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包括坚持公文处理原则、正确处理行文关系、准确把握行文方向、以恰当的行文方式行文等。《条例》第4章为行文规则。行文规则主要解决“能不能”和“行不行”的问题。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办公室,部门的办公室、综合处、秘书处,作为本单位、本部门的文件加工厂,必须要遵循行文规则。熟练运用行文规则,有利于规范行文,维护工作秩序,提高办事效率。(一)行文规则的主要特点一是执行的强制性二是与文种的关联性三是与行文关系的对应性(二)与原《条例》和原《办法》的不同一是布局变化。《条例》在总结原《条例》和原《办法》规则布局经验的基础上,按照行文方向的布局,构成了行文的总规则、向上级机关行文的规则、向下级机关行文的规则、其他行文规则等4个方面共5条行文规则。这个布局变化,将同一方向行文的规则集中表述,层次清晰,便于记忆和掌握使用。二是内容变化。《条例》在认真总结公文处理工作经验,特别是处理行文关系、遵循行文规则经验的基础上,从实际出发,将规则内容作了4项变化。三是文字表述的变化。二、主要行文规则《条例》第4章“行文规则”共5条。第13条、第14条是行文的总规则;第15条是向上级机关行文的规则;第16条是向下级机关行文的规则;第17条是其他规则,即机关联合行文、部门之间行文、部门内设机构行文的规则。(一)行文总规则1.“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一是行文理由、依据充分,行文条件成熟。二是不得把行文当成解决问题的唯一手段。三是要讲求实效。2.“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1)按照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行文一是领导关系。二是指导关系。三是管理关系。四是协作关系。(2)一般不得越级行文越级行文,主要是指越级向上级机关行文。一般不得越级行文,是由党和国家的领导体制决定的。越级向上级行文,一方面,扰乱了正常的工作秩序,增加了上级机关的负担,另一方面,不利于发挥各级机关应有的职能作用,甚至造成机关与机关之间的矛盾。(二)向上级机关行文的规则1.“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2.“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直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3.“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4.“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5.“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6.“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一个上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受双重领导的机关”是为有利于开展工作或者同为党委、政府的工作部门设立的。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的目的是为了沟通情况和互通情况,提高相关机关的决策水平和领导管理水平。这种情况要掌握好“必要时”这三个字的意义,灵活办文。(三)向下级机关行文的规则1.“主送受理机关,根据需要抄送相关机关。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2.“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本级党委、政府授权,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行文,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下级党委、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下级党委、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3.“党委、政府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的相关部门行文。”4.“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部门之间未协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擅自行文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5.“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该下级机关的另一个上级机关。”(四)其他行文规则其他行文规则,是指联合行文、部门之间行文、内设机构行文规则。《条例》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1.“同级党政机关、党政机关与其他同级机关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属于党委、政府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这是联合行文的规则。2.“党委、政府的部门依据职权可以相互行文。”这是部门之间相互行文的规则。过去,只有政府的部门依据部门职权可以相互行文;现在,党委、政府的部门依据职权都可以相互行文。3.“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三、几个具体问题(一)与有关机构单位行文的问题1.群众团体机关行文2.事业单位行文3.企业行文4.议事协调机构行文5.没有对口下级机构的部门和单位行文(二)越权行文的问题1.越权行文的表现(1)越权向上级机关行文。主要是指一些机关、单位超越自己的职权范围越级向上级机关请示工作、报告情况、上报意见等。(2)越权向下级机关行文。主要是指党委、政府的少数部门和议事协调机构、群众团体等超越自己职权范围,向下级党委、政府下发指令性公文;一些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公文满天飞,越权越级向省、市或者一定范围的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行文。(3)越权向同级机关行文。主要是指部门之间超越自己职权范围的行文,包括指令性公文和指挥性公文;向没有隶属关系的单位发送指令性公文等。2.越权行文的处理党政机关和其他机关、单位收到越权的行文,应与行文单位沟通,请其主动撤文,并将文件退回或销毁;如行文单位拒绝撤文,应请其上级党委、政府予以纠正。因越权行文造成工作损失的,由越权行文的单位负责,并依法依纪追究越权行文单位的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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