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同管理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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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课程主讲框架第一篇企业合同管理的法律基础第二篇企业合同管理的内容第三篇企业常见商事合同的管理共四篇八个专题第四篇企业常见人事合同的管理注:中国石油大学经管院王菊娥制作,仅限本次课程学生使用(2015年3月至5月)主讲要点一、合同概述二、当事人订合同的资格三、合同的表现形式四、合同的条款五、合同订立的法定过程六、缔约过失责任第一篇企业合同管理的法律基础31.合同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5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一、合同概述4①合同是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关系为目的。②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③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2.合同的法律特征5双务合同:指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单务合同:指当事人仅单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有偿合同:指一方通过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给对方某些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无偿合同:指一方付给对方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并不支付任何报酬的合同。3.合同的常见种类(1)(2)6诺成合同: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为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实践合同: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要式合同:指必须依据法律规定的方式才能成立或生效的合同。不要式合同: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形式的合同。(3)(4)7有名合同:又称为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经确认了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的名称与规则的合同。主合同:指不依赖其他合同而独立存在的合同。从合同:又称附属合同,指必须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自身不能独立存在的合同就是从合同。(5)(6)8束己合同:指订约当事人为自己设定权利义务的合同。涉他合同:指订约当事人为第三方设定权利义务的合同。确定合同:指合同的法律效果在缔约时已经确定的合同。射幸合同:指合同的法律效果在缔约时不能确定的合同。(7)(8)9财产转让合同:指以转移特定财产为特征的合同。使用合同:指以许可他人使用权利为特征的合同。计划合同:指根据国家指令性计划订立的合同。(9)(10)劳务合同:指以提供劳务为特征的合同。非计划合同:指根据当事人意志订立的合同。10④平等原则4、当事人订立与运行合同应遵循的准则②自愿原则③公平原则①诚实信用原则⑤守法原则ⅰ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ⅱ在某一合同关系中当事人权利义务对等;ⅲ交易机会平等;ⅳ平等受法律保护。ⅰ合同当事人充分表示真实意思;ⅱ合同当事人订立自愿;ⅲ依法订立计划合同。11条件①有生命;②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包括①有国籍人和无国籍人;②个体工商户;③农村承包经营户。受法律强制性规定限制与民事主体的意识能力或精神状态有关1.自然人二、当事人订合同的资格12(2)法人条件①依法成立的组织;②具备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3)非法人条件①具备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②依法成立的组织。13非法人通常包括:①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②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③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④经民政部门核准依法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⑤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⑥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⑦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⑧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⑨符合上述规定的其他组织;14(4)委托代理人①被代理人②代理人①应依法委托;②必须明确代理权限。①应当具备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能力;②必须取得委托人的授权;③必须在授权范围内订立合同。15①口头形式②书面形式③其他形式ⅰ一般书面形式ⅱ特殊书面形式:公证、审批、登记等;: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等。ⅰ推定形式ⅱ沉默形式三、合同的表现形式①法定形式②约定形式(1)(2)16(一)合同文书的结构四、合同的条款1、合同首部:包括合同类型、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双方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字样、合同签订地等内容。2、合同主文3、合同尾部:包括当事人签字盖章、签订日期;鉴证员或公证员签名和单位盖章、日期等。171、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酬金;6、履行期限、地点、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办法;9、协商一致的其他合法条款。(二)合同的主要条款18(三)合同条款的种类1、必备条款与普通条款2、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3、实体条款与程序条款4、有责条款和免责条款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定1.(1)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应遵循公平原则,对条款予以说明、告知;2.(2)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故意免除责任,排除对方权利的,条款无效;3.(3)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以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4.(4)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以非格式条款为主。20(一)要约(二)承诺①有效要件②生效条件:“到达主义”或“了解主义”。③撤回④撤销⑤失效①有效要件②撤回③生效时间④生效地点:只适用于书面形式的要约。:“到达主义”。:“到达主义”。(三)合同成立五、合同订立的法定过程21①要约的有效要件ⅰ必须是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的意思表示;ⅱ内容必须具体确定;ⅲ必须向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相对人发出;ⅳ表明经受要约人的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注:应同时具备22⑤要约的失效要件ⅰ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ⅱ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ⅲ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ⅳ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注:不必同时具备23①承诺的有效要件ⅰ承诺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ⅱ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ⅲ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ⅳ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注:必同时具备24(3)合同成立包括①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②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一般规则:特殊规定:③国家指令性合同的成立,一般是无条件的快速做出承诺;25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推定形式)④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推定形式)⑥对于交叉要约,后发要约者的要约到达时间为合同成立时间。26(1)承担条件(2)不诚信的类型①当事人一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②另一方有实际损失;③实际损失与不诚信之间有因果关系。①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②订约欺诈;③泄漏和不当使用商业秘密;(3)赔偿范围:订约费用、履约准备支出的费用、合理的间接损失、诉讼费用等。④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六、缔约过失责任主讲要点一、合同的成立与效力二、有效合同的判定三、效力待定合同的判定四、可撤销合同的判定五、无效合同的判定一、合同的成立与生效1.合同的成立要件①有两个以上合法的当事人;②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③具备要约与承诺过程;④符合法律规定的成立形式。2.合同的生效要件①合同成立;②符合国家意志与社会公共利益。①合同成立时生效;②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时生效;③条件成就时生效;④期限届至时生效;表现二、有效合同的判定1.一般有效合同的判定否则效力待定合同否则可撤销合同否则无效合同①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实;③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④合同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第50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第49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2.特殊有效合同的情形①表见代理订立的合同②表见代表订立的合同③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32①被代理人追认为有效合同。②被代理人不追认后果由行为人自己承担,对被代理人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②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③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善意相对人有催告权与撤销权。三、效力待定合同的判定33①客观上当事人的利益不平衡;②主观上一方当事人故意利用其优势或当事人的轻率、无经验等订立的合同。《民法通则意见》第71条: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①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②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③订立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四、可撤销合同的判定34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①返还财产;②折价补偿;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被撤销合同③赔偿损失;④收归国有或返还集体和第三人。合同自始没有法律效力。五、无效合同的判定主讲要点一、合同履行的规则二、合同履行抗辩权三、合同债权的保全四、合同的变更五、合同的转让六、合同的终止一、合同履行的规则1.合同内容履行规则:①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应全面、正确的履行约定;②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协议补充履行;③按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履行;④适用《合同法》第62条的规定:未达成未确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2.执行政府指导价的合同履行规则:①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②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③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3.涉他合同的履行规则:①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二、合同履行抗辩权1.同时履行抗辩权:①需由双方当事人同时履行债务且已届清偿期;②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债务;③对方当事人有履行能力。例:下列()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A纯赠与合同B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买卖合同C分期付款合同D滚动式交货付款合同2.后履行抗辩权(先违约抗辩权):①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且已届清偿期;②先履行义务一方到期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债务;③对方当事人有履行能力。a经营状况严重恶化;b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c丧失商业信誉;d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3.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①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且已届清偿期;②先履行义务一方有确切证据证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