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教育法规与政策》第三章幼儿园的法律地位第二讲幼儿园的法律地位第一节幼儿园法律地位概述第二节幼儿园的权利第三节幼儿园的义务第一节幼儿园法律地位概述一、幼儿园法律地位的内涵与特点二、幼儿园与其他民事主体的法律关系三、幼儿园与教育行政机关的法律关系一、幼儿园法律地位的内涵(一)定义:从法律意义上讲,幼儿园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从事学制系统内保育、教育活动的社会组织。(二)三个方面理解:1、实质上的法律人格2、内容上的特定性3、形式上的法定性外在形式是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二、幼儿园法律地位的特点(一)公共性(二)公益性(三)多重性所谓公法人,一般指行使、分担国家权利或依属于公法的行政法等特别法,以公共事业为成立目的的法人。换言之,是按照涉及公共利益的法律建立的,能够作为公权力并承担义务的组织,是为公共利益而存在的主体,它与依照民法、公司法等法律设立的私法或合伙组织不同。二、幼儿园法律地位的特点1.公共性“公法人”。如德国学校我国无相关概念,但强调学校、幼儿园是为公共利益而存在的主体。一是幼儿园法律地位是依据有行政法性质的《教育法》确定的,有特殊的注册登记程序,必须经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决定。二是目的在于提高全民族素质,培养人才,促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三是教育机构行使的教育权实质上属于国家教育权的一部分。2.公益性民法上的法人,有企业法人和事业法人两种。前者以创造物质财富为目的,后者以发展公益事业,满足群众文化、教育、卫生等需要为目的。幼儿园规定为公益机构,强调它的公益性、普惠性,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的惯例。3.多重性具有多重主体资格。可能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也可能是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二、幼儿园与其他民事主体的法律关系特征:1.主体的多样性与平等性2.权利义务的对等性3.相对意定性三、幼儿园与教育行政机关的法律关系(一)概说幼儿园与教育行政机关的法律关系是行政管理关系,幼儿园与教育行政机关的法律关系是一种领导和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关系。三、幼儿园与教育行政机关的法律关系(一)概说幼儿园与教育行政机关的法律关系是行政管理关系,幼儿园与教育行政机关的法律关系是一种领导和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关系。(二)特征1.主体的固定性与隶属性2.权利义务的不对等性3.高度法定性1、幼儿园与教育行政机关或政府之间存在着行政上的管辖关系,并且至少一方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或其授权单位。2、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幼儿园与教育行政机关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3、行政法律关系必须是在教育行政机关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才能发生。4、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幼儿园与政府的权利义务都是由教育法律法规预先规定的,双方当事人没有自由选择的余地。5、幼儿园与教育行政机关发生纠纷时,可以有教育行政机关按照行政予以解决,如果不服,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不经过教育行政机关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1、行政立法权;2、行政许可权;3、行政确认权;4、行政检查权;5、行政奖励权;6、行政物质帮助权;7、行政处罚权;8、行政强制执行权;9、行政合同的签订权;10、行政复议权;11、其他行政职权,包括行政指导权、行政裁决权等。第二节幼儿园的权利一、民事权利二、教育权利(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幼儿园权(二)组织实施保育教育活动权(三)招收新生权(四)学籍管理权(五)聘任并管理教师及其他职工权(六)对本单位设施和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权(七)拒绝对保教活动的非法干涉权(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合法权益二、幼儿园的基本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保育教育标准,保证保育教育质量(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四)以适当方式为幼儿监护人了解幼儿的发展状况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六)依法接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