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概述•第二节过错责任原则•第三节无过错责任原则第二章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一、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概念二、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体系第一节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概述一、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概念归责,确定责任归属,即责任归属于何人承担。归责事由,确认责任承担的依据和理由。归责原则,确认责任承担的依据和理由的基本原则。单一归责原则说:过错责任原则二元制归责原则说: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三元制归责原则说:第一,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第二,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公平责任原则;第三,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二、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体系引例1、2一、过错责任原则(一)过错责任原则的概念(二)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规则二、过错推定第二节过错责任原则比较1: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推定之区别[引例1]自杀者跳楼砸死老太,能认定物业公司有过错吗?•2008年4月28日12时许,魏某跳楼,将楼下的李老太砸死。•经北京市公安局法医检验鉴定中心检验,魏某符合高坠死亡,李老太在魏某坠楼过程中被砸压躯干部,致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李老太的子女将房屋产权及管理单位北京市某区物业管理公司、北京市某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左家庄房管所及北京市某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一并告到法院,索赔14万余元。[引例2]2000年7月18日下午3时许,李某到某市某村南边的水塘边玩,不慎溺水,抢救无效后死亡。经查,该村在某开发公司征用土地范围内,6月该村居民已搬迁完毕,开发公司于同年7月初开始对征用土地进行填土方。李某溺水之水塘亦处于开发公司征用土地范围内,水塘原为凹地积水而成,原水深约50至60厘米,距道路约105米,距离该村约130米。某开发公司在工地水塘周围未设任何防护措施,也没有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整个工地是开放式的,人员均可以自由出人。事故发生后,李某的父亲作为监护人向法院起诉,要求开发公司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精神损害赔偿共计12万元。——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判断行为人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1.“有过错有责任、无过错无责任”2.一般侵权行为的必备和最终的构成要件3.基本归责原则,在归责原则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一)过错责任原则的概念《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规则适用范围: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损害事实、违法行为、因果关系、主观过错;举证责任:“谁主张权利谁提供证据”的举证规则;责任形态:自己责任二、过错推定1、过错推定的概念——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场合,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侵权人有过错,并据此确定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人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2、过错推定的适用规则属于过错责任的范畴,是过错责任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过错推定原则适用于一部分特殊侵权行为;过错推定原则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责任形态:替代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2款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案例1某小学甲(8周岁)与乙(7周岁)两名学生在课堂上打起架来,其中甲将乙打得身受重伤,送至医院住院治疗。乙的父母将该小学诉至人民法院。学校辩称:授课教师杨某在甲乙二人打架时,已经尽力要将二人劝开,但二人不听继续扭打,学校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对损害的发生不承担责任。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过错推定原则的适用范围:责任主体规定中的监护人责任、暂时丧失心智致人损害、用人者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到损害的责任;机动车造成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人身损害;部分医疗损害责任;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及动物园动物造成损害;物件损害责任。行为与损害存在因果关系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反证自己没有过错认定过错是否成立过错推定的基本方法比较1: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推定之区别1、适用范围不同3、举证责任不同2、适用法律不同4、责任形态不同自己责任一般为替代责任一般条款特别条款举证责任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由被告承担一般侵权行为特殊侵权行为引例一、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概念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规则第三节无过错责任原则比较2:无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之区别比较3:无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推定之区别[引例]“汽车风挡玻璃突然爆裂产品侵权责任”案某甲驾驶进口吉普车在从厦门到福州的高速公路上行驶,时速110公里。途中,汽车的前右侧风档玻璃突然爆裂,高压气流从裂口处冲至坐在副驾驶员座位上的某乙胸口,致其昏迷,立即送往医院。某乙因抢救无效而死亡,死因为内脏爆震伤。交通管理部门勘查事故现场,在现场未发现任何外力致风档玻璃爆裂的原因,初步鉴定意见为风挡玻璃因自身原因发生爆裂。经与该吉普车生产厂家的代表协商,厂家代表认为没有外力原因汽车风挡玻璃不会爆裂,因此拒绝承担责任,与某乙的近亲属发生争执。经协商,双方签署协议,物证先由厂家代表保存,待双方共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玻璃质量鉴定。当晚,厂家代表将该风挡玻璃空运回国,经过本厂技术部门鉴定,认为该风挡玻璃没有质量问题,遂回到中国后,拒绝任何赔偿请求。原告起诉,认为厂家撕毁协议,自行进行鉴定,致使对风档玻璃质量问题无法继续鉴定,请求被告厂家承担侵权责任。[问题]厂家是否应承担责任?一、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概念•《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以已经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与该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的行为人,不问其有无过错,都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1.前提:行为的危险性;•2.不考虑行为人有无过错;•3.以因果关系作为决定责任构成的基本要件;•4.是对过错责任的补充;•5.适用于法律特别规定的场合。•①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一部分特殊侵权行为;•②构成要件:损害事实、违法行为、因果关系;•③非绝对责任,可减免责;•④举证责任分配规则;•⑤责任形态:替代责任;•⑥赔偿数额上存在限制。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规则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第五章规定的产品责任,但该章明确规定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除外;第八章规定的环境污染责任;第九章规定的高度危险责任;第十章规定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但第八十一条规定除外;其他法律规定的工伤事故责任。比较2:无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之区别4、适用范围不同3、举证责任不同2、构成条件不同1、归责依据不同不问主观上的过错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为依据三要件四要件受害人对加害人主观过错不负举证责任受害人对加害人主观上有过错负举证责任特殊侵权行为一般侵权行为5、责任形态不同一般为替代责任自己责任比较3:无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推定之区别4、适用范围不同3、举证责任不同2、构成条件不同1、归责依据不同不问主观上的过错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为依据三要件四要件原告无须举证,被告不能以无过错抗辩原告无须举证,但被告可以无过错抗辩均为特殊侵权行为,具体种类范围不同5、责任形态不同一般为替代责任《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106条第3款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132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七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第二十四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民法通则》第132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