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海关事务担保管理制度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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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法教程第九章海关事务担保陈霞第一节概述一、关于担保法律制度•民法——私法的担保-保证单个人权益的私法制度•刑事诉讼法―取保候审―司法机关与被告•民事诉讼法―执行担保—司法机关与被执行人关系•行政法:目的:保障行政管理活动的顺利进行性质:是行政法律关系被担保人是国家行政机关种类:公安——拘留担保工商——申请登记企业的资产担保海关——税收、行政处罚、通关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等•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6月30日人大常委会通过1995年10月1日开始实施性质:属于私法的担保,适用于民商事担保•与海关事务担保的区别:公法的担保和私法担保的区别平等主体的关系与不平等主体的关系涉及财产关系与否目的不同形式不同二、海关担保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一)海关担保制度的沿革•1987年海关总署颁布《海关关于进出口货物申请担保管理办法》:主要适用进出口货物和物品的担保放行•1987年的《海关法》规定关税征收担保•《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规定了海关行政处罚执行担保•2000年海关法第六章,其他章节涉及关税征收、处罚等•2003年《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2004年《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二)现行的法律依据:•2000年修订《海关法》第六章海关事务担保:适用于进出口货物其他章:关税征收担保海关行政处罚担保•2009年《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2004年《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三)海关担保条例的立法情况•《海关法》第70条授权规定:海关事务担保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行政法规•2006年11月1日向社会征求意见•共6章36条•2008年10月15日国务院向社会征求意见共34条•2010年9月通过,201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担保条例》开始实施。第二节海关事务行政担保制度•海关事务担保的概念、特征•海关事务担保分类•海关事务担保的其他法定事项•海关事务担保行政行为属性辨析一、海关事务担保的概念、特征•概念:是指与进出境活动有关的当事人,以法定方式向海关保证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其在通关活动中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否则接受海关处罚的法律行为•特点:是特定主体之间的担保针对法定事项的担保行政性特点担保形式的特点二、海关事务担保分类(一)按照对象进行分类(货物和其他):1、有关进出口货物的担保放行•范围:接受担保的情况海关不接受担保的情况•担保人的资格(主体能力、经济能力)•可以作为担保的财产和权利货币、保函、有价证券、其他财产权利•担保人的责任担保义务的解除替被担保人履行海关义务(不包括非产权责任)海关接受担保的情况:•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尚未确定的;•有效报关单证尚未提供的;•在纳税期限内未缴纳税款的;•滞报金尚未缴纳的;•其他海关手续尚未办结的。海关不接受担保的情况:•国家对进出境货物、物品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供许可证件不能提供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担保的其他情形,海关不予担保放行2、其他海关事务担保(1)进出境物品的担保放行可以担保事项:办结海关手续前需要先放行物品排除担保事项:国家限制性进出境物品,应当提供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担保的财产、权利形式:货币、债券和存单等有价证券(2)关税担保暂时进出口货物税收担保放行保证金;ATA单证册(中国国际商会向海关总署提供总担保);免于担保的情况(指定场所或监管场所监管)特准保税货物税收担保放行保证金台帐制度:台帐的空转与实转税收保全措施中的担保适用提供担保,否则采取税收保全强制措施(3)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担保权利人的担保:依申请扣货的担保(等值)依职权的扣货担保(等值以下)向海关办理备案的知识产权总担保的适用收发货人的担保:专利侵权嫌疑收发货人放行担保(等值)(4)海关行政强制措施的担保•适用的情况:提供担保,否则采取税收保全强制措施海关调查中,对于违法嫌疑货物、物品、运输工具,无法或不便扣留的;海关稽查或者办理案件中,对有违法嫌疑的货物无法或不便封存以及需要追征、补征税款的;海关依法扣留的违法嫌疑货物、物品、运输工具或者其他等值财产时,当事人可以向海关申请解除或者免予扣留的;•排除适用情况: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属于禁止进出境的;或者必须以原物作为证据的;或者依法应当予以没收的,不适用担保。(5)海关行政处罚执行担保•适用的情况:受海关处罚的当事人或者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未缴清罚款、违法所得和依法追缴的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前出境•排除适用情况: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属于禁止进出境的;必须以原物作为证据的;依法应当予以没收的,不适用担保。(二)以担保适用条件为标准进行分类•提前放行货物的担保——“可以”在办结海关手续前,向海关申请提供担保•当事人向海关申报办理特定海关业务的担保——“应当”按照海关要求提供担保•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的情况下的担保——“依法”收取担保特定海关业务的担保:•办理货物、物品暂时进出境手续的;•办理货物进境修理和出境加工手续的;•办理租赁货物进口手续的;•将海关监管货物向金融机构设立抵押贷款的;•办理集中申报手续的;•保税货物办理有关海关业务的。三、海关事务担保的其他事项•海关事务担保的担保金额的标准•可以申请免除担保的情况•担保办理的程序制度•担保财产的处置要求•总担保的办理•担保人、被担保人的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海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海关事务担保行为的行为性质及其救济海关事务担保的担保金额的标准:•提前放行货物,担保金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特定海关业务办理的,担保金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或者海关总署规定金额;•有明显转移、藏匿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被责令提供担保的,其金额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额;•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等免于或者解除扣留、封存提供担保的,担保金额不得超过等值价款;•罚款、违法所得或者依法追缴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等值价款未缴清前,出境提供担保,担保金额应当相当于罚款、违法所得数额或依法追缴的货物等的等值价款。申请免除担保的情况:当事人连续两年,同时具备以下条件:•通过海关验证稽查;•年度进出口报关差错率在3%以下;•没有拖欠应纳税款;•没有受到海关行政处罚,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无不良记录;•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等。四、海关事务担保行政行为属性辨析•海关事务担保的具体行政行为属性•海关事务担保行为分类及其模式化分析•一般担保事项(可以)—行政合同属性分析•特定业务担保事项(应当)—是否独立行政行为•强制担保事项(依法)—行政命令的行为属性分析•行政担保行为的可诉性分析行政行为的分类:行政执法行为的分类行政执法行为:行政处理行为:依申请、依职权其他行政执法行为:行政指导行为行政合同行为行政事实行为其他分类:羁束裁量与自由裁量、依职权与依申请、需受领与不需受领、要式与不要式、单方与双方、简单与附加条件行政处罚担保诉讼案件:•2005年11月北仑海关对某进出口公司进行核查时,发现该公司10月进口11票废电机是存在申报不实违规嫌疑,立案调查。鉴于相关货物已经出售或作其他处置,根据《处罚条例》39条,收取其“抵押金”,人民币30万元,向其出具收据。2006年7月,对该公司作出科处54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理由:抵押金的收据与法律规定的担保金不符;非等值担保通关环节,对已放行货物收取违法人有了知识,就会具备各种分析能力,明辨是非的能力。所以我们要勤恳读书,广泛阅读,古人说“书中自有黄金屋。”通过阅读科技书籍,我们能丰富知识,培养逻辑思维能力;通过阅读文学作品,我们能提高文学鉴赏水平,培养文学情趣;通过阅读报刊,我们能增长见识,扩大自己的知识面。有许多书籍还能培养我们的道德情操,给我们巨大的精神力量,鼓舞我们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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